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食品進出口企業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檢驗檢疫部門與食品進出口企業的交流與溝通,提升監管效能和服務質量,提高食品進出口企業的質量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自我管理意識和質量安全管理能力,保障進出口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約談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務求實效、以人為本、主動服務、適時、分級、誰主辦、誰負責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進出口企業,包括進口食品國內進口商或代理商;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口商或代理商、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養殖場;進出口食品代理報檢單位以及貨運倉儲單位。
本制度適用于與全省食品進出口企業有關質量安全管理、職業道德與誠信、法律法規制度宣貫、行業潛規則、國外通報與風險監控發現的問題等事項的約談工作。
第四條 約談對象為食品進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可視情況邀請有關地方政府代表列席約談;山東檢驗檢疫局組織的約談可以要求所在地分支機構的代表參加約談。
第五條 約談活動由山東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按照管轄范圍分別組織實施。
第六條 約談形式分為個別約談與集體約談兩種形式,約談組織單位視情況進行安排。
第七條 食品進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組織約談:
(一)監督管理類約談。
1.因企業原因可能引發進出口食品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的;
2.企業出口的食品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
3.企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但情節輕微依法不需實施行政處罰的;
4.企業在質量安全管理和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5.同一個出口食品企業或集團公司多次被國外官方通報的;
6.進出口食品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舉報或被媒體曝光的;
7.需向食品進出口企業通報質量安全問題并要求落實責任的;
8.對監督檢查拒不配合或者不能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導致有關問題無法核實或調查工作無法繼續開展的;
9.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要求不到位的;
10.企業不主動報告食品安全問題的;
11.企業存在行業潛規則等行為的;
12.其他需要約談的事項。
?。ǘ┲笇Ы逃惣s談。
1.國內發生的重要敏感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引起出口企業關注的;
2.境外發生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引起國內進口商或代理商關注的;
3.對于總局、省局出臺的優惠扶持政策需要企業知曉的;
4.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中需要企業或行業協助配合的;
5.企業在職業道德與誠信方面存在問題需要提醒的;
6.需要向企業宣講進出口食品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的;
7.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關鍵崗位人員變動頻繁的;
8.企業出口食品質量安全不穩定的;
9.其他需要約談的事項。
第八條 實施約談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約談前要確定約談的主題、對象、目的和理由。
?。ǘ┲贫〞娓嬷獣?,注明被約談人員、事項、理由、時間、地點等內容。
(三)約談組織部門可以采用現場送達、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將書面告知書送達被約談人并實施確認;相對人收到告知書后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書面提出更換參加人員與時間的申請,經約談單位或部門批準后執行。
?。ㄋ模┘s談組織部門要根據約談類別事先確定約談的具體內容,包括現場提問、通報、介紹以及其他需要溝通的內容;要求企業現場進行說明、解釋、承諾以及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等。約談內容與程序需要經批準后才能實施,業務指導類約談由業務主管處(科)主要負責人批準,其他類約談由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準。
?。ㄎ澹┘s談由業務主管處(科)主要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主持,兩名以上業務人員參加;需要兩個(含兩個)以上業務部門組織的約談,原則上由分管領導主持,相關部門派員參加,必要時由主要領導主持。
?。┘s談主持人應指定專人負責書面記錄(可兼用視頻與語音記錄),并對約談結果組織內部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后,由約談雙方簽字確認。
(七)對被約談企業提出落實要求的,組織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跟蹤企業落實情況,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約談雙方應遵守以下要求:
?。ㄒ唬┘s談雙方應準時參加約談;
(二)約談雙方應嚴格遵守約談紀律;
(三)約談單位或部門應嚴格執行約談程序;
(四)約談中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應允許其陳述和申辯;
?。ㄎ澹τ诒患s談人提出的質疑,約談組織單位或部門要按照程序在現場或事后予以答復;
?。┘s談組織單位或部門應如實記錄約談情況,并經被約談人簽字確認;
?。ㄆ撸┍患s談人員應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ò耍┘s談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十條 對于以下情況,可以組織約談回訪巡查:
?。ㄒ唬┰诩s談中要求企業限期整改的;
?。ǘτ谄髽I無故不參加約談或者在未經申請的情況下臨時更換被約談人的;
?。ㄈ┢髽I未按照要求報送整改情況或者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
第十一條 對約談中發生的下列情況列入企業分類與誠信分級管理評定指標:
(一)被約談企業主動報告問題并且已采取糾正措施的;
?。ǘ┍患s談企業主動檢舉并經核實屬實的。
第十二條 對約談中發生的下列情況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一)通過約談,企業拒不執行糾正措施的;
?。ǘ┍患s談人其他不遵守雙方約談事項的。
第十三條 約談組織單位或部門不得有變相增加企業負擔、徇私舞弊、瀆職等行為。約談組織單位和人員違反規定進行約談的,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追究具體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 組織約談的相關處(科)室應建立約談檔案并立卷存檔,存檔材料包括約談告知書、約談記錄以及約談相對人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山東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附件:1.
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進出口企業約談審批單
2.
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進出口企業約談告知書
3.
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進出口企業約談記錄
第二條 在約談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務求實效、以人為本、主動服務、適時、分級、誰主辦、誰負責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進出口企業,包括進口食品國內進口商或代理商;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口商或代理商、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養殖場;進出口食品代理報檢單位以及貨運倉儲單位。
本制度適用于與全省食品進出口企業有關質量安全管理、職業道德與誠信、法律法規制度宣貫、行業潛規則、國外通報與風險監控發現的問題等事項的約談工作。
第四條 約談對象為食品進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可視情況邀請有關地方政府代表列席約談;山東檢驗檢疫局組織的約談可以要求所在地分支機構的代表參加約談。
第五條 約談活動由山東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按照管轄范圍分別組織實施。
第六條 約談形式分為個別約談與集體約談兩種形式,約談組織單位視情況進行安排。
第七條 食品進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組織約談:
(一)監督管理類約談。
1.因企業原因可能引發進出口食品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的;
2.企業出口的食品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
3.企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但情節輕微依法不需實施行政處罰的;
4.企業在質量安全管理和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5.同一個出口食品企業或集團公司多次被國外官方通報的;
6.進出口食品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舉報或被媒體曝光的;
7.需向食品進出口企業通報質量安全問題并要求落實責任的;
8.對監督檢查拒不配合或者不能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導致有關問題無法核實或調查工作無法繼續開展的;
9.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要求不到位的;
10.企業不主動報告食品安全問題的;
11.企業存在行業潛規則等行為的;
12.其他需要約談的事項。
?。ǘ┲笇Ы逃惣s談。
1.國內發生的重要敏感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引起出口企業關注的;
2.境外發生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引起國內進口商或代理商關注的;
3.對于總局、省局出臺的優惠扶持政策需要企業知曉的;
4.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中需要企業或行業協助配合的;
5.企業在職業道德與誠信方面存在問題需要提醒的;
6.需要向企業宣講進出口食品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的;
7.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關鍵崗位人員變動頻繁的;
8.企業出口食品質量安全不穩定的;
9.其他需要約談的事項。
第八條 實施約談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約談前要確定約談的主題、對象、目的和理由。
?。ǘ┲贫〞娓嬷獣?,注明被約談人員、事項、理由、時間、地點等內容。
(三)約談組織部門可以采用現場送達、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將書面告知書送達被約談人并實施確認;相對人收到告知書后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書面提出更換參加人員與時間的申請,經約談單位或部門批準后執行。
?。ㄋ模┘s談組織部門要根據約談類別事先確定約談的具體內容,包括現場提問、通報、介紹以及其他需要溝通的內容;要求企業現場進行說明、解釋、承諾以及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等。約談內容與程序需要經批準后才能實施,業務指導類約談由業務主管處(科)主要負責人批準,其他類約談由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準。
?。ㄎ澹┘s談由業務主管處(科)主要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主持,兩名以上業務人員參加;需要兩個(含兩個)以上業務部門組織的約談,原則上由分管領導主持,相關部門派員參加,必要時由主要領導主持。
?。┘s談主持人應指定專人負責書面記錄(可兼用視頻與語音記錄),并對約談結果組織內部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后,由約談雙方簽字確認。
(七)對被約談企業提出落實要求的,組織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跟蹤企業落實情況,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約談雙方應遵守以下要求:
?。ㄒ唬┘s談雙方應準時參加約談;
(二)約談雙方應嚴格遵守約談紀律;
(三)約談單位或部門應嚴格執行約談程序;
(四)約談中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應允許其陳述和申辯;
?。ㄎ澹τ诒患s談人提出的質疑,約談組織單位或部門要按照程序在現場或事后予以答復;
?。┘s談組織單位或部門應如實記錄約談情況,并經被約談人簽字確認;
?。ㄆ撸┍患s談人員應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ò耍┘s談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十條 對于以下情況,可以組織約談回訪巡查:
?。ㄒ唬┰诩s談中要求企業限期整改的;
?。ǘτ谄髽I無故不參加約談或者在未經申請的情況下臨時更換被約談人的;
?。ㄈ┢髽I未按照要求報送整改情況或者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
第十一條 對約談中發生的下列情況列入企業分類與誠信分級管理評定指標:
(一)被約談企業主動報告問題并且已采取糾正措施的;
?。ǘ┍患s談企業主動檢舉并經核實屬實的。
第十二條 對約談中發生的下列情況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一)通過約談,企業拒不執行糾正措施的;
?。ǘ┍患s談人其他不遵守雙方約談事項的。
第十三條 約談組織單位或部門不得有變相增加企業負擔、徇私舞弊、瀆職等行為。約談組織單位和人員違反規定進行約談的,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追究具體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 組織約談的相關處(科)室應建立約談檔案并立卷存檔,存檔材料包括約談告知書、約談記錄以及約談相對人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山東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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