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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運營監管辦法》的通知 (滬綠容規 (2020) 6號)

   2020-11-30 231
核心提示:各區綠化市容局、市廢管處、城投(集團)公司: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各區綠化市容局、市廢管處、城投(集團)公司:
 
    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對《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轉處置設施運營監管辦法》(現更名為《上海市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運營監管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20年11月2日經市綠化市容局第三十七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1月20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運營監管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運營活動,進一步提升全市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的運營監管成效,確保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計量準確、按類處理、環境友好、高效運行,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含義)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的運營監管工作。
 
    第三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綠化市容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運營監管的主管部門。
 
    市綠化市容局所屬的上海市廢棄物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廢管處)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運營監管的具體事務。市廢管處負責市屬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以下簡稱:市屬設施)運營的日常監管,并對其余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的運營監管開展指導和監督。
 
    各區綠化市容局(以下簡稱:區綠化市容局)負責區屬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以下簡稱:區屬設施)運營的日常監管,以及對街鎮所屬設施的運營監管開展指導與監督。
 
    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集團)負責老港生態環保基地內生活垃圾處置及其附屬、配套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設施運營單位作為設施運行的責任主體,應按照規定履行運營責任,負責設施的運營管理工作,提高設施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監管措施)
 
    各級綠化市容部門及有關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管單位),按照本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的分工,并作為本市相應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的運營監管工作責任主體,在日常監管中應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必要的監管體系、監管制度和工作流程,對轉運、處置設施運營情況實施監管。
 
    (二)采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與專業監測(檢測、監審)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監管工作。
 
    (三)定期召開監管例會,傳達、布置和執行上級及監管單位工作要求,對已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落實整改。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五條(信息系統建設)
 
    監管單位應健全完善信息化智能監管平臺,將轉運、處置設施所有信息系統、在線監測系統接入上海生活垃圾全程分類信息平臺,逐步實現轉運、處置設施運營監管工作的“一網統管”建設,提高運營監管的智能化、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監管事項)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針對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運營活動的監管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稱重計量。針對各設施的稱重計量器具技術性能、適用狀態、計量數據等項目進行監管,實時反映生活垃圾流量流向,確保計量數據準確。
 
    (二)運營效率。針對各設施的運營任務和時長、運行參數指標、運營工藝流程、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應對應急突發狀況等項目進行監管,確保設施高效、穩定運行。
 
    (三)環境效果。針對各設施運營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進行監管,確保設施達標排放,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
 
    (四)經濟效益。針對各設施的經濟消耗、能源消耗控制、直接或間接產出的有價值物數量、品質等項目進行監管,確保設施運營成本控制在合理的價值空間。
 
    (五)社會效應。針對各設施運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主要參數指標公示、公眾開放、信訪處理、承擔社會責任等項目進行監管,實現設施社會效應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七條(稱重計量監管)
 
    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的計量監管遵循分類計量、分級管理原則,按照“一車、一牌、一品類、一任務”,并使用車輛號牌作為電子身份認證,實現生活垃圾計量數據自動采集、實時上傳至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計量系統。
 
    (一)計量設施設備
 
    設計規模大于等于300噸/天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必須安裝滿足雙向(進場、出場)計量要求的固定式自動計量裝置。
 
    設計規模大于等于50噸/天且小于300噸/天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安裝固定式自動計量裝置,若受條件限制不能安裝固定式自動計量裝置,必須安裝便攜式自動計量設備,便攜式自動計量設備應具有垃圾類別和計量數據匹配功能。
 
    設計規模小于50噸/天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安裝固定式或者便攜式自動計量設備。若同時受到場地條件和稱重技術的限制,不能安裝自動計量設備的,應由區綠化市容局確定該設施的能耗消耗與轉運、處置量的換算比例(以下簡稱:能耗計算方式),并向市廢管處報備。
 
    (二)計量服務單位
 
    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計量的日常運行操作,應由專業的計量服務單位承擔。計量服務單位應確保系統運行穩定、傳輸及時準確、數據保存安全。
 
    (三)計量數據
 
    所有計量裝置設備產生的計量數據均采用統一接口,實時上傳至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計量系統,作為結算依據。
 
    未采用統一數據接口和采用能耗計算方式的轉運、處置設施,運營單位應在每個自然月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計量記錄和能耗憑證的數據報送區綠化市容局,區綠化市容局應在每個自然月結束后的6個工作日內,將數據填報至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計量系統,計量記錄和能耗憑證的材料由運營單位保存、備查。
 
    全市生活垃圾計量數據由市綠化市容局統一對外發布。
 
    (四)計量管理
 
    市廢管處應當將環衛車輛號牌信息納入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計量系統,明確車輛性質、承運品質、進出轉運、處置設施的任務,對車輛號牌信息進行登記、暫停、變更、注銷等全流程管控。做好對進入轉運、處置設施的其他類型作業車輛資料的檢查工作。
 
    計量裝置及附屬設施出現異常情況(包括停電、電子身份識別故障、地衡故障等)時,及時上報,并采取人工計量(可按同車前7天平均裝載量計)記錄,運輸車輛和隨車人員應積極配合進行人工計量。
 
    所有經過計量裝置的車輛按照稱重計量作業規范進行過磅。
 
    第八條(運營效率監管)
 
    監管單位應督促運營單位提升轉運、處置設施的運營效率,促進各設施安全、規范運行,執行行業規范和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上海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行政許可,合法、守法運行。
 
    (二)規范使用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及附屬設備,做好相應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三)嚴格按照協議約定接收生活垃圾,制定并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確保生活垃圾及時高效轉運、處置。
 
    (四)依據國家、本市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專項方案或整改方案,確保有關監管單位要求貫徹落實到位。
 
    (五)嚴格按照監管單位許可的經營范圍和種類,開展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工作。接收協議約定外的固體廢棄物時,應當征詢相應綠化市容部門意見。
 
    (六)按要求填寫、填報運營報告和報表,并保證相關報告、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
 
    (七)在設施主體工程改建,擴建、主體裝置技改等項目或運營現狀發生重大改變時,及時做好事前報告工作。
 
    第九條(環境效果監管)
 
    監管單位應督促運營單位提升設施運營環境效果,促進設施穩定、高效運行,執行行業規范和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和頻次開展水體、大氣、噪聲、土壤和灰(渣)等污染物排放的檢測、監測工作,相應結果做好存檔備查。檢測監測流程規范,污染物排放達標。
 
    (二)轉運、處置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設施內部與周邊衛生責任區環境衛生整潔。
 
    (三)按照轉運、處置能力配備作業車輛清洗設備,制定車輛沖洗和車容車貌自檢制度并組織實施,確保進出場車輛車容車貌整潔。
 
    (四)編制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及時報告并配合相關監管單位調查。
 
    (五)按照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及時準確標記運行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做好設備的校準,確保在線數據正常穩定。
 
    (六)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記錄和保存環保、檢測、監測等報表報告。
 
    第十條(經濟效益監管)
 
    監管單位應將運營成本與設施運行時長、運行負荷、直接或間接產出的有價值物數量、品質和能耗等因素進行比對分析。運營單位應合理控制運營成本,提高設施運行效率,配合開展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社會效應監管)
 
    監管單位應督促運營單位提升設施運營的社會效應,擴大設施在社會層面的正面影響力,執行行業規范和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施入口處醒目位置設置公眾顯示屏,顯示設施運營情況。按照國家及本市要求公示的污染物項目,及時公布公示,確保公示項目數據真實有效。
 
    (二)制定并落實公眾開放制度,定期向公眾開放,接受公眾參觀,確保公眾開放頻次、效果達到要求。
 
    (三)編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落實。積極有效應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及時報告并配合監管單位調查。
 
    (四)制定并落實規范化、標準化的投訴信訪處理制度,按制度及時妥善處理涉及本設施的投訴信訪舉報件,保證投訴信訪處理質量和效率。
 
    第十二條(監管和管理評價)
 
    監管單位按照管轄分工,對于各自管轄范圍內的轉運、處置設施運營情況,應每半年出具監管報告。城投集團對老港基地內設施管理情況,應每半年出具管理報告。
 
    市綠化市容局將各區綠化市容局、城投集團的監管和管理工作,納入工作考核。
 
    第十三條(監管人員的管理)
 
    監管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監管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監管人員應參加市綠化市容局組織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運營監管培訓,經培訓后方可開展監管工作。
 
    (二)監管人員應出示工作證件,注重儀容儀表,使用文明用語,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
 
    (三)監管人員不得擅自向外界和被檢查單位透露未經公開的評價結果,尊重和保護被檢查單位陳述、申辯等合法權利,保守被檢查單位秘密。
 
    (四)監管人員應當定期輪崗。
 
    (五)監管人員有監管不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情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參照管理)
 
    本市餐廚廢棄油脂的轉運(分揀)、處置設施的計量管理和運營監管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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