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楊陵區動物防疫站,韓城市、神木和府谷縣動物衛生監督所:
加強動物飼養、屠宰、診療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是法律賦予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法定職責。為切實加強全省動物飼養、屠宰、診療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工作,特別是為確保國慶、中秋長假期間和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期間重大動物疫情穩定、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動物養殖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工作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一是要積極探索新建動物養殖等場所事前指導工作機制。積極事前介入,做好動物養殖等場所選址、設計、布局等的指導工作,使其選址、設計布局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等規定;積極參與動物養殖等場所建成后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限期改正,使其建成后的設施、設備等硬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等規定。二是要重點抓好養殖場制度建設的督導工作。要督促和指導養殖場結合本場實際,建立和完善動物免疫、消毒、檢疫管理、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投入品使用管理等8項制度,建立和完善養殖檔案及各項記錄,要使制度上墻,記錄信息真實、準確,檔案保存完整,進一步強化養殖者的主體責任,切實使制度真正落實到養殖的各個環節,切實提高養殖場動物疫病防控和環境保護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監督養殖場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等相關義務。積極推行官方獸醫包聯養殖場制度,明確監管人員、范圍、頻次和監管重點內容,實行痕跡化管理。包聯官方獸醫要監督養殖場依法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切實做好動物強制免疫工作;要監督養殖場依法履行動物檢疫申報和落地報告義務,出欄、出售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報檢、必須經檢疫合格,否則不能出欄、出售,新購入動物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申報和落地報告,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要監督養殖場依法履行消毒義務,對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載前和卸載后必須及時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同時要指導養殖場做好日常的定期消毒工作,消滅病原;要監督養殖場依法履行無害化處理義務,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特別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免疫、治療過程中產生的疫苗瓶、藥瓶以及報廢的疫苗、獸藥等醫療廢棄物,必須統一收集,嚴格按醫療廢棄物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要指導養殖場做好糞便、污物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此外,養殖場對本場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的獸醫從業人員,要督促其按規定做好登記、注冊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屠宰環節病害動物及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一是要對轄區內所有屠宰廠(場、點)開展一次全面拉網式排查。一查有無屠宰病死動物行為,二查是否按規定對病死動物、病害動物及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三查出場肉品是否檢疫合格并證章齊全。二是駐廠(場、點)官方獸醫要切實依法履行監管責任。嚴格執行動物憑證憑標進廠(場、點)屠宰監管制度,嚴禁未經檢疫的、染疫的、病死的動物進入屠宰環節。三是駐廠(場、點)官方獸醫要監督屠宰廠(場、點)依法履行病死動物、病害動物及產品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對屠宰環節檢疫、檢驗發現的染疫的、病害的動物及產品,要監督屠宰廠(場、點)必須按規范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并建立完整的無害化處理記錄檔案。堅決杜絕病死、病害動物及產品流向市場、流向餐桌,確保人民群眾食肉安全。
三、進一步加強動物診療場所的監管工作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一是要重點檢查動物診療場所選址情況。選址是否符合“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200米”的要求,是否符合“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的要求。二是要重點檢查動物診療場所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及制度建設情況。是否有污水處理設施設備,設施設備是否正常運行,是否建立有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三是要重點檢查動物診療場所無害化處理情況。是否按照農業部的規定對病死動物和動物病理組織進行了無害化處理,是否參照《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醫療廢棄物進行了無害化處理,是否存在有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情況,是否存在有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等情況。
四、進一步加大動物防疫執法力度
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基本要求,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一是要做好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要通過發放告知書、簽訂承諾書和各種宣傳媒體、會議培訓,以及通過執法檢查、執法監管等各種方式,廣泛開展動物防疫法制宣傳教育,讓養殖、屠宰、經營者等管理相對人知曉動物衛生法律法規和制度,告知法律賦予的義務和違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義務,遵守各項動物衛生制度,規范養殖、屠宰、經營等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守法氛圍。二是要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養殖、屠宰、診療等場所動物防疫條件不達標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養殖環節不履行強制免疫、防疫消毒、檢疫申報等義務,以及養殖、屠宰、診療等場所不履行無害化處理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需要立案處理的,要依照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程序予以立案查處,絕不姑息遷就,要依法維護動物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三是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積極與食藥、公安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互通信息,按照對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四不準一處理”的總體要求,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非法販運、屠宰、出售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查處,嚴厲打擊販運、屠宰、出售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病害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行為。
陜西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2017年9月22日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飼養、屠宰、診療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工作的通知
加強動物飼養、屠宰、診療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是法律賦予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法定職責。為切實加強全省動物飼養、屠宰、診療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工作,特別是為確保國慶、中秋長假期間和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期間重大動物疫情穩定、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動物養殖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工作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一是要積極探索新建動物養殖等場所事前指導工作機制。積極事前介入,做好動物養殖等場所選址、設計、布局等的指導工作,使其選址、設計布局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等規定;積極參與動物養殖等場所建成后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限期改正,使其建成后的設施、設備等硬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等規定。二是要重點抓好養殖場制度建設的督導工作。要督促和指導養殖場結合本場實際,建立和完善動物免疫、消毒、檢疫管理、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投入品使用管理等8項制度,建立和完善養殖檔案及各項記錄,要使制度上墻,記錄信息真實、準確,檔案保存完整,進一步強化養殖者的主體責任,切實使制度真正落實到養殖的各個環節,切實提高養殖場動物疫病防控和環境保護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監督養殖場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等相關義務。積極推行官方獸醫包聯養殖場制度,明確監管人員、范圍、頻次和監管重點內容,實行痕跡化管理。包聯官方獸醫要監督養殖場依法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切實做好動物強制免疫工作;要監督養殖場依法履行動物檢疫申報和落地報告義務,出欄、出售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報檢、必須經檢疫合格,否則不能出欄、出售,新購入動物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申報和落地報告,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要監督養殖場依法履行消毒義務,對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載前和卸載后必須及時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同時要指導養殖場做好日常的定期消毒工作,消滅病原;要監督養殖場依法履行無害化處理義務,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特別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免疫、治療過程中產生的疫苗瓶、藥瓶以及報廢的疫苗、獸藥等醫療廢棄物,必須統一收集,嚴格按醫療廢棄物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要指導養殖場做好糞便、污物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此外,養殖場對本場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的獸醫從業人員,要督促其按規定做好登記、注冊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屠宰環節病害動物及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一是要對轄區內所有屠宰廠(場、點)開展一次全面拉網式排查。一查有無屠宰病死動物行為,二查是否按規定對病死動物、病害動物及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三查出場肉品是否檢疫合格并證章齊全。二是駐廠(場、點)官方獸醫要切實依法履行監管責任。嚴格執行動物憑證憑標進廠(場、點)屠宰監管制度,嚴禁未經檢疫的、染疫的、病死的動物進入屠宰環節。三是駐廠(場、點)官方獸醫要監督屠宰廠(場、點)依法履行病死動物、病害動物及產品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對屠宰環節檢疫、檢驗發現的染疫的、病害的動物及產品,要監督屠宰廠(場、點)必須按規范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并建立完整的無害化處理記錄檔案。堅決杜絕病死、病害動物及產品流向市場、流向餐桌,確保人民群眾食肉安全。
三、進一步加強動物診療場所的監管工作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一是要重點檢查動物診療場所選址情況。選址是否符合“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200米”的要求,是否符合“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的要求。二是要重點檢查動物診療場所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及制度建設情況。是否有污水處理設施設備,設施設備是否正常運行,是否建立有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三是要重點檢查動物診療場所無害化處理情況。是否按照農業部的規定對病死動物和動物病理組織進行了無害化處理,是否參照《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醫療廢棄物進行了無害化處理,是否存在有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情況,是否存在有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等情況。
四、進一步加大動物防疫執法力度
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基本要求,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一是要做好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要通過發放告知書、簽訂承諾書和各種宣傳媒體、會議培訓,以及通過執法檢查、執法監管等各種方式,廣泛開展動物防疫法制宣傳教育,讓養殖、屠宰、經營者等管理相對人知曉動物衛生法律法規和制度,告知法律賦予的義務和違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義務,遵守各項動物衛生制度,規范養殖、屠宰、經營等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守法氛圍。二是要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養殖、屠宰、診療等場所動物防疫條件不達標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養殖環節不履行強制免疫、防疫消毒、檢疫申報等義務,以及養殖、屠宰、診療等場所不履行無害化處理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需要立案處理的,要依照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程序予以立案查處,絕不姑息遷就,要依法維護動物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三是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積極與食藥、公安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互通信息,按照對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四不準一處理”的總體要求,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非法販運、屠宰、出售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查處,嚴厲打擊販運、屠宰、出售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病害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行為。
陜西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2017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