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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

   2020-02-01 602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單位: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全省關于
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單位: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全省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價格執法工作,維護市場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經研究,對我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衛生事件I級、Ⅱ級應急響應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定性
 
    海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衛生事件I級、Ⅱ級應急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消毒用品、溫度計等商品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
 
    二、關于哄抬價格行為的認定
 
    年1月24日,根據《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省政府決定啟動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應急響應;1月25日省政府決定啟動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Ι級應急響應。自2020年1月24日起,銷售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以2020年1月23日前商品銷售價格為原價,在1月24日后超出原價銷售的
 
    二)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
 
    三)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三、行政處罰依據
 
    按本意見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的,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從快從重處理。
 
    四、適用時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Ⅱ級應急響應終止之日止。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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