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本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7月9日
(聯系人:明 莉;聯系電話:68717214)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
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結合本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實際,對照本系統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制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目錄》,綜合考慮法定依據、違法情形、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處罰幅度等因素,采取“定檔+分階”方式,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進行分類,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
一、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
對各類違法行為根據違法性質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
(一)屬于法律法規明文禁止、存在主觀惡意、可能涉刑(行政拘留)以及排放放射性物質等對環境危害大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A檔;
(二)屬于未進行備案、未建立臺賬、未及時公開數據等對生態環境危害較輕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 C檔;
(三)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B檔。
二、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
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各類違法行為,在幅度范圍內根據情節、頻次等因素,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
(一)對已制定處罰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根據《北京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
(二)對未制定自由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其行政處罰裁量階視情形劃分為情節較輕階、情節一般階及情節嚴重階。
1.具備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視為情節較輕,行政處罰裁量階劃為情節較輕階,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三分之一以下數額的罰款;
(1)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誘騙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5)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2.具備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視為情節嚴重,行政處罰裁量階劃為情節嚴重階,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三分之二以上數額的罰款;
(1)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
(2)擅自轉移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物品的;
(3)作虛假陳述的;
(4)妨礙、逃避或者抗拒檢查的;
(5)圍攻或者煽動他人圍攻執法人員的;
(6)經告誡、勸阻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7)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8)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9)生態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三次以上的(含本次和市區兩級);
(10)造成不良環境或社會影響的;
(11)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3.不具備上述情形的違法行為,視為情節一般,行政處罰裁量階劃為情節一般階,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數額的罰款。
(三)處罰為定額罰款的各類違法行為,不再劃定行政處罰裁量階。
三、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類及確定處罰公示期限。
(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A檔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較輕階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12個月;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一般階和情節嚴重階的,屬于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分別為24個月和36個月。
(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B檔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較輕階和情節一般階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分別為3個月和6個月;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嚴重階的,屬于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12個月。
(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C檔的違法行為,全部屬于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3至6個月。
(四)處罰為定額罰款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為A檔的,屬于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24個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為B檔或C檔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3至6個月。
(五)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不區分違法行為分類,不進行處罰信息公示。
(六)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四、公示期限的變更
(一)被處罰主體發現行政處罰信息不應當公示的,有權要求相關公示主體更正。
(二)被處罰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并通過增加環保設施、參加環保公益慈善、對單位全體人員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專題系列培訓、主動進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等方式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在處罰公示期內,可向做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縮短公示期。其中,處罰公示期限為3個月和36個月的,不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限。
申請縮短公示期的被處罰主體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在規定期限內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說明;
2.被處罰主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證明材料。
生態環境部門核實上述材料后,對照《行政處罰裁量檔階與違法行為分類對應關系表》,確定“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的期限。
附件:
1.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目錄
2.行政處罰裁量檔階與違法行為分類對應關系表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本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7月9日
(聯系人:明 莉;聯系電話:68717214)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
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結合本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實際,對照本系統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制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目錄》,綜合考慮法定依據、違法情形、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處罰幅度等因素,采取“定檔+分階”方式,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進行分類,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
一、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
對各類違法行為根據違法性質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
(一)屬于法律法規明文禁止、存在主觀惡意、可能涉刑(行政拘留)以及排放放射性物質等對環境危害大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A檔;
(二)屬于未進行備案、未建立臺賬、未及時公開數據等對生態環境危害較輕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 C檔;
(三)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B檔。
二、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
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各類違法行為,在幅度范圍內根據情節、頻次等因素,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
(一)對已制定處罰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根據《北京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
(二)對未制定自由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其行政處罰裁量階視情形劃分為情節較輕階、情節一般階及情節嚴重階。
1.具備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視為情節較輕,行政處罰裁量階劃為情節較輕階,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三分之一以下數額的罰款;
(1)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誘騙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5)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2.具備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視為情節嚴重,行政處罰裁量階劃為情節嚴重階,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三分之二以上數額的罰款;
(1)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
(2)擅自轉移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物品的;
(3)作虛假陳述的;
(4)妨礙、逃避或者抗拒檢查的;
(5)圍攻或者煽動他人圍攻執法人員的;
(6)經告誡、勸阻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7)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8)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9)生態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三次以上的(含本次和市區兩級);
(10)造成不良環境或社會影響的;
(11)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3.不具備上述情形的違法行為,視為情節一般,行政處罰裁量階劃為情節一般階,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數額的罰款。
(三)處罰為定額罰款的各類違法行為,不再劃定行政處罰裁量階。
三、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類及確定處罰公示期限。
(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A檔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較輕階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12個月;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一般階和情節嚴重階的,屬于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分別為24個月和36個月。
(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B檔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較輕階和情節一般階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分別為3個月和6個月;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嚴重階的,屬于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12個月。
(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C檔的違法行為,全部屬于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3至6個月。
(四)處罰為定額罰款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為A檔的,屬于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24個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為B檔或C檔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3至6個月。
(五)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不區分違法行為分類,不進行處罰信息公示。
(六)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四、公示期限的變更
(一)被處罰主體發現行政處罰信息不應當公示的,有權要求相關公示主體更正。
(二)被處罰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并通過增加環保設施、參加環保公益慈善、對單位全體人員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專題系列培訓、主動進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等方式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在處罰公示期內,可向做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縮短公示期。其中,處罰公示期限為3個月和36個月的,不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限。
申請縮短公示期的被處罰主體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在規定期限內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說明;
2.被處罰主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證明材料。
生態環境部門核實上述材料后,對照《行政處罰裁量檔階與違法行為分類對應關系表》,確定“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的期限。

1.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目錄
2.行政處罰裁量檔階與違法行為分類對應關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