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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一級和二級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和監管工作的通知 (滬農委〔2020〕444號)

   2021-01-05 550
核心提示:各區農業農村委,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農業農村部《
各區農業農村委,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根據《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本市一級和二級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和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職責
 
    從2021年1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區的一級和二級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備案工作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涉農區的一級和二級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備案工作由區農業農村委負責。各區農業農村委要高度重視,落實具體管理部門,指導督促符合備案要求的實驗室按規定及時主動申請備案。此前已完成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的實驗室,在備案期滿后應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請備案。
 
    二、強化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
 
    各區要嚴格落實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屬地化監管職責,督促各備案實驗室及時、規范在“全國獸醫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要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對轄區內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通過看現場、聽匯報、查記錄等方式,對實驗室資質證明、生物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實驗室管理制度、實驗室環境、設施設備、檔案記錄、應急預案、個體防護、人員培訓、菌毒種和樣本管理、實驗室廢棄物管理等內容開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督促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及時整改,對重大問題及時上報我委。我委將定期對各區落實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監管情況開展督查。
 
    三、壓實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主體責任
 
    《生物安全法》明確規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設立單位的法人和實驗室負責人對實驗室的生物安全負責。各區要督促指導轄區內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切實承擔起法律責任,依法依規主動申請實驗室備案。要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明確生物安全管理組織架構和崗位職責;要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核查、維護和更新,確保其符合法規標準;要加強對實驗室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提升其安全防護意識和應對突發應急事件的能力,保障實驗室人員的安全;要采取安全保衛措施,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使用安全。
 
    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和監管工作事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各相關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夯實管理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切實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和監管工作。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具體做好對各區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和監管的培訓指導工作。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0年12月9日
 
    聯系人:市農業農村委畜牧獸醫管理處 陳波
 
    聯系電話:23119639
 
    聯系人: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周錦萍
 
    聯系電話:62661915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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