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農業委員會(畜牧獸醫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農業部制定并頒布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切實做好我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做好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辦法》的頒布是落實《動物防疫法》要求,提高養殖、屠宰加工、隔離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動物防疫條件水平,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確保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保障。《辦法》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審查發放程序以及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布局、人員、設施設備等作了明確規定,合理界定了現場審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需要,增強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盡快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采取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盡快使負責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的相關工作人員能夠準確理解《辦法》的實質和內涵,準確把握《辦法》的規定要求,提高動物防疫條件審核水平。要通過報刊、電視電臺、宣傳手冊等方式,開展《辦法》的宣傳活動,使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隔離場所以及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有關人員了解其法定義務,自覺履行申報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接受監督等義務,提高全社會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認識,營造良好的外部氛圍。
二、強化監管,全面推進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
1、努力做好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發證工作。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是健康養殖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動物防疫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和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摸底調查。要全面掌握各類場所的地理位置、經營者、經營規模范圍以及經營起始時間等基本情況。要熟悉轄區內重大動物疫病基本情況,為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打好基礎,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規范各類場所動物防疫條件。
2、切實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行為。《辦法》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隔離場所以及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做了明確規定,有利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規范化開展。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辦法》要求,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行為,對提出申請的相關場所要派專人到現場,嚴格審查選址、布局、人員、設施設備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場所方可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在對各類場所選址條件審查時,最好是場所建設初期提前介入,防止建成后審查選址不符合條件而難以整改。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制定嚴格的審查制度,同時堅決杜絕審查過程中吃拿卡要、營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嚴禁對不符合條件的場所發證。
3、加強對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各類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是確保其維持動物防疫條件,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辦法》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要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各類場所的監管,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變更場址、經營范圍、布局、設施設備、制度、單位名稱以及負責人,沒有按照《辦法》規定申請變更或重新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情況的,要根據不同情形依法嚴肅處理。
4、做好《辦法》過渡期的銜接工作。為確保現有養殖、屠宰加工、隔離以及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符合《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辦法》規定在施行前已發放的《動物防疫合格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不滿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在施行前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各類場所,應當在2011年5月1日前達到《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條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各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各類場所原有《動物防疫合格證》持有情況重新登記,確認原有證明的有效期,制定過渡期工作方案,指導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相關場所改進動物防疫條件,確保2011年5月1日前達到《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加強領導,保障《辦法》的順利實施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將貫徹實施《辦法》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加強領導,統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確目標,強化責任,狠抓落實,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
附件: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黔農發(2010)101號.doc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農業部制定并頒布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切實做好我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做好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辦法》的頒布是落實《動物防疫法》要求,提高養殖、屠宰加工、隔離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動物防疫條件水平,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確保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保障。《辦法》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審查發放程序以及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布局、人員、設施設備等作了明確規定,合理界定了現場審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需要,增強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盡快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采取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盡快使負責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的相關工作人員能夠準確理解《辦法》的實質和內涵,準確把握《辦法》的規定要求,提高動物防疫條件審核水平。要通過報刊、電視電臺、宣傳手冊等方式,開展《辦法》的宣傳活動,使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隔離場所以及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有關人員了解其法定義務,自覺履行申報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接受監督等義務,提高全社會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認識,營造良好的外部氛圍。
二、強化監管,全面推進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
1、努力做好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發證工作。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是健康養殖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動物防疫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和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摸底調查。要全面掌握各類場所的地理位置、經營者、經營規模范圍以及經營起始時間等基本情況。要熟悉轄區內重大動物疫病基本情況,為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打好基礎,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規范各類場所動物防疫條件。
2、切實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行為。《辦法》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隔離場所以及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做了明確規定,有利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規范化開展。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辦法》要求,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行為,對提出申請的相關場所要派專人到現場,嚴格審查選址、布局、人員、設施設備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場所方可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在對各類場所選址條件審查時,最好是場所建設初期提前介入,防止建成后審查選址不符合條件而難以整改。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制定嚴格的審查制度,同時堅決杜絕審查過程中吃拿卡要、營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嚴禁對不符合條件的場所發證。
3、加強對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各類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是確保其維持動物防疫條件,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辦法》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要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各類場所的監管,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變更場址、經營范圍、布局、設施設備、制度、單位名稱以及負責人,沒有按照《辦法》規定申請變更或重新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情況的,要根據不同情形依法嚴肅處理。
4、做好《辦法》過渡期的銜接工作。為確保現有養殖、屠宰加工、隔離以及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符合《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辦法》規定在施行前已發放的《動物防疫合格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不滿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在施行前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各類場所,應當在2011年5月1日前達到《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條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各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各類場所原有《動物防疫合格證》持有情況重新登記,確認原有證明的有效期,制定過渡期工作方案,指導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相關場所改進動物防疫條件,確保2011年5月1日前達到《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加強領導,保障《辦法》的順利實施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將貫徹實施《辦法》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加強領導,統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確目標,強化責任,狠抓落實,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

黔農發(2010)101號.doc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