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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在政府機構改革期間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通知(市政〔2009〕38號)

   2011-03-11 731
核心提示:各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衛生局、農業局、商務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質監局、水產畜牧獸醫局、法制辦、桂林出入境檢


各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衛生局、農業局、商務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質監局、水產畜牧獸醫局、法制辦、桂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實施。為認真貫徹《食品安全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在政府機構改革期間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桂政電〔2009〕18號),確保我市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過渡期間,實現食品安全各監管環節無縫銜接,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效率,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現就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職能

  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建立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工作協調機制,依法重新成立食品安全協調機構。從2009年6月1日起,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承擔全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職責;同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食品安全協調的相關職能和資料移交給市衛生局。市質量監督、市工商行政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全市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實施監管,依法落實職責,確保食品安全。

  二、關于餐飲服務行政許可

  餐飲服務許可職能主體由衛生行政部門調整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過渡期間,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市衛生局實施餐飲服務行政許可的受理及審核等業務工作。餐飲服務行政許可審核合格后,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確保餐飲服務許可工作的連續性。行政許可及監督文書的各種表格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

  三、關于餐飲服務的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

  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市衛生局對全市餐飲環節的食品衛生進行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執法中使用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執法文書,執法文書加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印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餐飲環節食品衛生監管和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

  四、各縣、自治縣要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在政府機構改革期間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桂政電〔2009〕18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六月一日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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