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管局,各機關處室、執法總隊、投訴舉報受理中心:
為確保依法、從嚴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強化本市跨區域案件查辦及調查取證工作,有效落實首次舉報案件的辦案職責和要求,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關于本市加強首次舉報跨區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處的暫行規定》,經2017年4月13日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關于本市加強首次舉報跨區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處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確保依法、從嚴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強化本市跨區域案件查辦及調查取證工作,有效落實首次舉報案件的辦案職責和要求,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對涉嫌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且屬于承接首次舉報案件后,需在本市轄區內開展跨區域調查取證,多部門聯合執法,區域間、行政部門間移送案件、通報案情線索,或者開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以下簡稱行刑銜接)的行政執法活動。
前款所稱的首次舉報案件,是指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總隊或者區市場監管局首次負責承接辦理的12331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熱線或12345市民熱線轉辦受理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行接報受理的,或者上級行政部門指定辦理,并經立案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案件。
第三條(涉案舉報信息共享與線索受理)
按照本市建設統一公眾訴求綜合處置平臺的要求,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做好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信息的互聯互通,按照統一的受理規范、分類處理、信息報送和數據分析等要求,做好投訴舉報案件的辦理工作與信息共享。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投訴舉報受理中心應持續優化信息化管理系統,提升投訴舉報工作規范化管理和大數據分析運用水平。對可確認屬于12331投訴舉報熱線首次受理的案件線索信息,應當在轉辦件上進行標明,供承接辦案的監管部門參照執行。
第四條(首接負責與應急處置)
對于承接首次舉報案件涉及不同區域的,原則上由涉案食品生產單位、連鎖經營總部或總代理商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作為辦案牽頭單位開展聯合調查,實行首接負責制,加強案件查辦的溝通協調與信息交流,建立完善聯合調查與應急處置機制。
對于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的,且涉及本市2個以上區域的案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辦案牽頭單位應當建立聯合指揮部,統一協調案件查辦、行刑銜接及信息發布等工作。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本市食品安全應急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辦案牽頭爭議解決)
區市場監管局之間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辦案牽頭單位發生爭議時,涉案食品生產單位、連鎖經營總部或總代理商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牽頭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予以確定。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查辦的牽頭單位。
第六條(部門協作與行刑銜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在查辦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對涉嫌構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上海市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開展行刑銜接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和相關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涉案物品的處置、檢驗和評估認定工作。
第七條(跨區調查取證)
對符合下列突發、應急、重大、敏感等特殊情形的首次舉報案件,承接案件辦理的區市場監管局可直接跨區開展與案件查處相關的調查取證活動:
(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較大風險或者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
(二)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或相關媒體監督報道的;
(三)可能涉及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的;
(四)通過食品生產經營者內部“吹哨人”舉報披露的;
(五)需要對涉嫌違法行為查處實施行刑銜接的。
前款規定的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跨區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其他區市場監管局協助調查的,應當攜帶書面協查函,被請求協助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及時派員協助配合。
第八條(跨區辦案協查)
區市場監管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需要本市其他區市場監管局協助調查的,應當以書面協查函的形式提出協助調查請求。協查函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先行發出,以利于承辦單位及時協查,協查函原件可隨后送達。
收到協助調查請求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及時完成協助調查工作,并書面告知請求協查的區市場監管局。
第九條(案件移送)
區市場監管局發現所辦理的首次舉報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部門管轄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案件移送手續,將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區市場監管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并書面通知投訴舉報人。
受移送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依法查辦,不得推諉;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退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及時確定管轄部門。
第十條(產品召回與查控)
對于案件涉及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位于本市不同區域的,食品生產單位、連鎖經營總部或總代理商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應及時與下游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互通案件查辦進展、涉案產品流向等情況,確保本市相關部門及時依法對涉案產品等采取召回、查封、扣押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一條(案件查辦要求)
立案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
案件查辦應當符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的要求。
第十二條(案件督辦)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案件查處和督辦的處室應當對區市場監管局辦理首次舉報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并指定專人負責督辦工作,必要時應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三條(案件進展報告)
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案件,原則上由涉案食品生產單位、連鎖經營總部或總代理商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作為辦案牽頭單位,負責匯總全市該案辦理的總體情況,并及時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書面報告,直至案件辦結。案件查處有重大進展或遇到緊急情形時,應當立即報告。
前款規定的案件辦理總體情況,應當包括涉案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與定性、法律依據及標準、涉案產品來源和流向,問題產品召回、銷毀,以及行刑銜接和外省市協查情況等。
第十四條(案件會商與專家咨詢機制)
對于疑難、復雜、新型、重大的食品安全首次舉報案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建立案件查辦會商機制,可會同相關部門召開案件專題研討會。必要時,可邀請食品、藥學、醫學、法律、審計等相關領域專家或部門召開案件事實認定、依據適用、涉案產品健康風險評估等咨詢論證會。
第十五條(啟動先行舉報獎勵程序)
涉案舉報事項有較大社會影響,且經立案調查,有充分證據證明舉報行為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可以啟動先行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信息公開和發布)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健全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并做好輿情監測和應對工作。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如需向社會發布案件辦理進展信息的,經案件相關辦理部門共同評估會商,由案件主辦部門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后統一發布,并及時做好相關輿情的分析匯總,以及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需報上級掛牌督辦部門審核同意。
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準確提供案件信息材料,協助案件主辦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第十七條(考核評估和責任追究)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定期對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案件的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考核結果納入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案件查辦工作中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為確保依法、從嚴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強化本市跨區域案件查辦及調查取證工作,有效落實首次舉報案件的辦案職責和要求,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關于本市加強首次舉報跨區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處的暫行規定》,經2017年4月13日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關于本市加強首次舉報跨區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處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確保依法、從嚴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強化本市跨區域案件查辦及調查取證工作,有效落實首次舉報案件的辦案職責和要求,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對涉嫌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且屬于承接首次舉報案件后,需在本市轄區內開展跨區域調查取證,多部門聯合執法,區域間、行政部門間移送案件、通報案情線索,或者開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以下簡稱行刑銜接)的行政執法活動。
前款所稱的首次舉報案件,是指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總隊或者區市場監管局首次負責承接辦理的12331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熱線或12345市民熱線轉辦受理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行接報受理的,或者上級行政部門指定辦理,并經立案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案件。
第三條(涉案舉報信息共享與線索受理)
按照本市建設統一公眾訴求綜合處置平臺的要求,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做好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信息的互聯互通,按照統一的受理規范、分類處理、信息報送和數據分析等要求,做好投訴舉報案件的辦理工作與信息共享。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投訴舉報受理中心應持續優化信息化管理系統,提升投訴舉報工作規范化管理和大數據分析運用水平。對可確認屬于12331投訴舉報熱線首次受理的案件線索信息,應當在轉辦件上進行標明,供承接辦案的監管部門參照執行。
第四條(首接負責與應急處置)
對于承接首次舉報案件涉及不同區域的,原則上由涉案食品生產單位、連鎖經營總部或總代理商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作為辦案牽頭單位開展聯合調查,實行首接負責制,加強案件查辦的溝通協調與信息交流,建立完善聯合調查與應急處置機制。
對于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的,且涉及本市2個以上區域的案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辦案牽頭單位應當建立聯合指揮部,統一協調案件查辦、行刑銜接及信息發布等工作。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本市食品安全應急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辦案牽頭爭議解決)
區市場監管局之間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辦案牽頭單位發生爭議時,涉案食品生產單位、連鎖經營總部或總代理商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牽頭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予以確定。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查辦的牽頭單位。
第六條(部門協作與行刑銜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在查辦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對涉嫌構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上海市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開展行刑銜接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和相關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涉案物品的處置、檢驗和評估認定工作。
第七條(跨區調查取證)
對符合下列突發、應急、重大、敏感等特殊情形的首次舉報案件,承接案件辦理的區市場監管局可直接跨區開展與案件查處相關的調查取證活動:
(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較大風險或者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
(二)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或相關媒體監督報道的;
(三)可能涉及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的;
(四)通過食品生產經營者內部“吹哨人”舉報披露的;
(五)需要對涉嫌違法行為查處實施行刑銜接的。
前款規定的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跨區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其他區市場監管局協助調查的,應當攜帶書面協查函,被請求協助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及時派員協助配合。
第八條(跨區辦案協查)
區市場監管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需要本市其他區市場監管局協助調查的,應當以書面協查函的形式提出協助調查請求。協查函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先行發出,以利于承辦單位及時協查,協查函原件可隨后送達。
收到協助調查請求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及時完成協助調查工作,并書面告知請求協查的區市場監管局。
第九條(案件移送)
區市場監管局發現所辦理的首次舉報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部門管轄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案件移送手續,將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區市場監管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并書面通知投訴舉報人。
受移送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依法查辦,不得推諉;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退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及時確定管轄部門。
第十條(產品召回與查控)
對于案件涉及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位于本市不同區域的,食品生產單位、連鎖經營總部或總代理商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應及時與下游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互通案件查辦進展、涉案產品流向等情況,確保本市相關部門及時依法對涉案產品等采取召回、查封、扣押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一條(案件查辦要求)
立案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
案件查辦應當符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的要求。
第十二條(案件督辦)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案件查處和督辦的處室應當對區市場監管局辦理首次舉報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并指定專人負責督辦工作,必要時應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三條(案件進展報告)
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案件,原則上由涉案食品生產單位、連鎖經營總部或總代理商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作為辦案牽頭單位,負責匯總全市該案辦理的總體情況,并及時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書面報告,直至案件辦結。案件查處有重大進展或遇到緊急情形時,應當立即報告。
前款規定的案件辦理總體情況,應當包括涉案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與定性、法律依據及標準、涉案產品來源和流向,問題產品召回、銷毀,以及行刑銜接和外省市協查情況等。
第十四條(案件會商與專家咨詢機制)
對于疑難、復雜、新型、重大的食品安全首次舉報案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建立案件查辦會商機制,可會同相關部門召開案件專題研討會。必要時,可邀請食品、藥學、醫學、法律、審計等相關領域專家或部門召開案件事實認定、依據適用、涉案產品健康風險評估等咨詢論證會。
第十五條(啟動先行舉報獎勵程序)
涉案舉報事項有較大社會影響,且經立案調查,有充分證據證明舉報行為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可以啟動先行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信息公開和發布)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健全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并做好輿情監測和應對工作。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如需向社會發布案件辦理進展信息的,經案件相關辦理部門共同評估會商,由案件主辦部門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后統一發布,并及時做好相關輿情的分析匯總,以及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需報上級掛牌督辦部門審核同意。
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準確提供案件信息材料,協助案件主辦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第十七條(考核評估和責任追究)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定期對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案件的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考核結果納入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案件查辦工作中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