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文件精神,建立產地檢疫風險評估機制,促進種豬規范有序調運,穩定生豬生產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做好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19〕21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現就我省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實驗室檢測項目調整
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實驗室檢測項目調整為非洲豬瘟項目。檢測數量(比例)100%,采集的血液樣品可按照一定的生豬數量進行混樣(原則上不超過10混1)。種豬場可委托具備非洲豬瘟檢測資格的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樣品送檢前至種豬調出前對擬調運種豬采取隔離觀察措施的,檢測時限可以延長至調運前7天。
二、種豬場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要求
在暫停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布魯氏菌病、偽狂犬病等6種動物疫病實驗室檢測期間,需對相關種豬場開展風險評估工作。由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廣東省種豬場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方案》,對種豬場開展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
三、規范落實輸入廣東種豬隔離觀察要求
從外省調入種豬到達輸入地后,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監督種豬貨主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隔離觀察有關措施;指導種豬貨主簽訂承諾書、建立隔離觀察臺賬,確保種豬安全和可追溯。
四、其他
各地要認真組織實施種豬場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工作。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廣東省種豬場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方案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9月9日
附件:
廣東省種豬場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方案
風險評估是制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據,在當前生豬生產和動物疫病防控形勢下,風險評估更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做好種豬產地檢疫風險評估,促進種豬規范有序調運,穩定生豬生產,依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做好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19〕2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評估的范圍
本風險評估方案適用于跨省調運的種豬場(包括原種場、擴繁場和保種場)。
二、評估的病種
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布魯氏菌病、豬偽狂犬病等動物疫病。
三、評估原則
依據種豬場風險高低,采取“分類評估”的原則。
(一)A級種豬場。已經通過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動物疫病凈化示范場”“動物疫病凈化創建場”并在有效期內的種豬場為A級種豬場(附件1),無需再進行風險評估,認定為風險評估符合要求。
(二)B級種豬場。已經通過廣東省“動物疫病凈化場”并在有效期內的種豬場為B級種豬場(附件2),只需提供相關材料,無需再進行風險評估,認定為風險評估符合要求。
(三)C級種豬場。除A、B級種豬場外,均為C級種豬場。按要求進行評估。
四、評估的程序
(一)評估專家組成。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組織評估專家組,評估專家組成員3人,其中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專家至少1名,其他若干,1人任組長。專家需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或從事動物衛生監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等相關工作滿5年)。
(二)評估工作程序。
1.種豬養殖企業向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評估申請,提供評估內容相關材料(再次評估時只需提供有變更的材料)。
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組織專家組開展評審。
3.專家組審核養殖企業相關材料,按照《廣東省種豬場口蹄疫等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表》逐項評審;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4.專家組綜合評價,得出評估結果。
5.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審核,得出評估意見。
(三)評估結果表述。專家組綜合評價得出評估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組織評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經審核,得出“同意通過風險評估”或“不同意通過風險評估”的意見。評估結果的有效性不超過3個月。
(四)評估工作時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于接到養殖企業齊全的申請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評估工作,得出評估意見,并告知養殖企業。
(五)結果運用。風險評估的結果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是官方獸醫出具種豬檢疫證明的必備條件之一。風險評估結果滿足以下條件的,視為合格:
1.在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具備《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2.近一年內無口蹄疫等動物疫病臨床病例,整體生產狀況正常;
3.簽訂并遵守《種豬場承諾書》;
4.評估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
附件:
1.國家動物疫病凈化示范/創建場名單
2.廣東省動物疫病凈化場名單
3.廣東省種豬場口蹄疫等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表
4.種豬場承諾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文件精神,建立產地檢疫風險評估機制,促進種豬規范有序調運,穩定生豬生產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做好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19〕21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現就我省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實驗室檢測項目調整
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實驗室檢測項目調整為非洲豬瘟項目。檢測數量(比例)100%,采集的血液樣品可按照一定的生豬數量進行混樣(原則上不超過10混1)。種豬場可委托具備非洲豬瘟檢測資格的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樣品送檢前至種豬調出前對擬調運種豬采取隔離觀察措施的,檢測時限可以延長至調運前7天。
二、種豬場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要求
在暫停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布魯氏菌病、偽狂犬病等6種動物疫病實驗室檢測期間,需對相關種豬場開展風險評估工作。由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廣東省種豬場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方案》,對種豬場開展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
三、規范落實輸入廣東種豬隔離觀察要求
從外省調入種豬到達輸入地后,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監督種豬貨主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隔離觀察有關措施;指導種豬貨主簽訂承諾書、建立隔離觀察臺賬,確保種豬安全和可追溯。
四、其他
各地要認真組織實施種豬場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工作。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廣東省種豬場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方案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9月9日
附件:
廣東省種豬場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方案
風險評估是制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據,在當前生豬生產和動物疫病防控形勢下,風險評估更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做好種豬產地檢疫風險評估,促進種豬規范有序調運,穩定生豬生產,依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做好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有關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19〕2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評估的范圍
本風險評估方案適用于跨省調運的種豬場(包括原種場、擴繁場和保種場)。
二、評估的病種
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布魯氏菌病、豬偽狂犬病等動物疫病。
三、評估原則
依據種豬場風險高低,采取“分類評估”的原則。
(一)A級種豬場。已經通過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動物疫病凈化示范場”“動物疫病凈化創建場”并在有效期內的種豬場為A級種豬場(附件1),無需再進行風險評估,認定為風險評估符合要求。
(二)B級種豬場。已經通過廣東省“動物疫病凈化場”并在有效期內的種豬場為B級種豬場(附件2),只需提供相關材料,無需再進行風險評估,認定為風險評估符合要求。
(三)C級種豬場。除A、B級種豬場外,均為C級種豬場。按要求進行評估。
四、評估的程序
(一)評估專家組成。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組織評估專家組,評估專家組成員3人,其中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專家至少1名,其他若干,1人任組長。專家需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或從事動物衛生監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等相關工作滿5年)。
(二)評估工作程序。
1.種豬養殖企業向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評估申請,提供評估內容相關材料(再次評估時只需提供有變更的材料)。
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組織專家組開展評審。
3.專家組審核養殖企業相關材料,按照《廣東省種豬場口蹄疫等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表》逐項評審;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4.專家組綜合評價,得出評估結果。
5.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審核,得出評估意見。
(三)評估結果表述。專家組綜合評價得出評估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組織評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經審核,得出“同意通過風險評估”或“不同意通過風險評估”的意見。評估結果的有效性不超過3個月。
(四)評估工作時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于接到養殖企業齊全的申請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評估工作,得出評估意見,并告知養殖企業。
(五)結果運用。風險評估的結果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是官方獸醫出具種豬檢疫證明的必備條件之一。風險評估結果滿足以下條件的,視為合格:
1.在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具備《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2.近一年內無口蹄疫等動物疫病臨床病例,整體生產狀況正常;
3.簽訂并遵守《種豬場承諾書》;
4.評估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

1.國家動物疫病凈化示范/創建場名單
2.廣東省動物疫病凈化場名單
3.廣東省種豬場口蹄疫等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表
4.種豬場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