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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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是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該條例的貫徹實施,對于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鑒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0年7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行了修訂,省人大常委會也于2003年5月重新制定了《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對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有關部門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執法活動,完全可以依據國家法律和新條例的規定執行。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廢止《河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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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是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該條例的貫徹實施,對于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鑒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0年7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行了修訂,省人大常委會也于2003年5月重新制定了《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對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有關部門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執法活動,完全可以依據國家法律和新條例的規定執行。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廢止《河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