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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食品召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黑食藥監食生〔2016〕86號)

   2016-03-29 765
核心提示: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墾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
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墾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為進一步做好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品召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9日
 
  黑龍江省食品召回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保障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黑龍江省境內,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不安全食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省局負責匯總分析發布全省不安全食品召回信息,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制定監督管理措施。同時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和其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溝通與協調,確保食品召回工作有序開展。
 
  各市(地)局負責組織本轄區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監管工作,收集分析轄區內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信息,并將召回工作情況上報省局。
 
  各縣(區)局負責處理本轄區內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監管工作,監督食品生產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并將不合格食品召回信息逐級上報省局予以發布。
 
  第五條 省局負責組建由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環保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庫,各市、縣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建市級、縣級專家庫。各級專家庫要資源共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召回計劃進行評估、對食品召回工作中涉及的健康損害程度進行評定、確定不安全食品的處置方式等工作。各級專家庫要資源共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二章 停止生產經營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本本規程規定時限要求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啟動召回工作,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召回的實施方做好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依法采取停止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措施,確保網絡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于其他生產經營者控制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和方式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風險。
 
  第三章 召 回
 
  第八條 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在監督抽檢、執法檢查、日常檢查、處理投訴舉報等工作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并督促其主動實施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應當責令其召回;企業不安全食品召回計劃工作不到位的,應當責令其發布召回公告,繼續實施召回(見附件1)。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找回后仍拒不召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食品的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也應當依法實施召回,對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虛假內容、不會誤導消費者或者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條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ㄒ唬┮患壵倩兀菏秤煤笠呀浕蛘呖赡軐е聡乐亟】祿p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ǘ┒壵倩兀菏秤煤笠呀浕蛘呖赡軐е乱话憬】祿p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ㄈ┤壵倩兀簶撕?、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召回前,應當立即制定召回計劃(見附件2)、起草召回公告(見附件3),并向轄區局報告,按照計劃啟動召回工作。轄區局要及時對企業報送的召回計劃和召回公告進行審核、核實或評估,逐級上報省局,由省局在網站上公告或由企業自行在省級主要媒體上發布召回公告,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利用公共媒體發布召回公告。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發布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布。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劃后,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工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按要求進行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評估過程中,生產經營者的召回工作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 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情況復雜,需延長召回時間的,經轄區內主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并公布(詳見附件4)。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按照第十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實施分級和限時召回。對于一級召回和二級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損害程度的評定,可以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臨床發病及損害等具體情況確定,或者聘請專家庫中的專家進行相關評定,參與評定的專家不得少于3名。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參照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處 置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并如實記錄處置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當地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十七條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當向當地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補救措施不得涂改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要的標識信息,不得欺瞞消費者。
 
  第十九條 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處置情況、去向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見附件5)。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采取相關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可能屬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開展調查分析,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
 
  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八條 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食品含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或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本細則規定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 責令召回/繼續召回通知書
 
  2. (不安全食品/標簽、標示瑕疵食品)召回計劃
 
  3. (不安全食品/標簽、標示瑕疵食品)召回公告
 
  4. 延長召回時間申請
 
  5. 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記錄表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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