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的總體要求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緊緊扣住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回應人民群眾重大關切、厲行法治、推進全面依法治省,推進“一個跨越”“三個定位”“五個著力”戰略目標的落實,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為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 審議省的地方性法規案
(一) 繼續審議的法規案(1件)
1.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擬安排3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初次審議的法規案(9件)
1.云南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擬安排9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2.云南省程海保護條例(修訂)。擬安排5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3.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修訂)。擬安排7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4.云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修訂)。擬安排9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5.云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擬安排5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6.云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擬安排5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7.云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擬安排7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8.云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修訂)。擬安排9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9.云南省測繪條例(修訂)。擬安排11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預備項目(14件)
1.修訂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云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云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云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云南省全民健身條例、云南省紅十字會條例、云南省發展中醫藥條例、云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2.制定云南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云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云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此外,根據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上位法變動、授權等情況,還需要制定、修改、廢止的地方性法規項目或者依法作出授權決定的,省人大常委會將適時列入審議議程。
二、擬將提請審議批準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單行條例(16件)
1.修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管理條例、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異龍湖保護管理條例、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2.制定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陽歷文化保護條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飾保護條例、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管理條例、云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
3.廢止云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三、擬將提請審查批準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34件)
1.修訂昆明市清水海保護條例、昆明市松華壩水庫保護條例、昆明市轎子雪山保護和管理條例、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昆明市節約能源條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昆明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昆明市旅游業監察條例、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昆明市消防條例。
2.制定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昭通市揚塵污染管理條例、曲靖市會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玉溪市飛井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保山市騰沖和順古鎮保護條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特色風貌條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長橋海大屯海三角海保護管理條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條例、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衛生條例、迪慶藏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3.廢止昆明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昆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
四、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及歷次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黨對立法工作領導的政治自覺,圍繞黨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部署,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立法中貫徹落實。以黨的理論創新成果指導立法實踐,并通過立法實踐貫徹和體現黨的理論創新成果。嚴格落實立法工作向省委請示報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項,立法涉及的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以及需要省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問題,由常委會黨組向省委請示報告。
五、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貫徹落實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緊扣“三個定位”,圍繞打好“三大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保障民生、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等重點領域立法,開展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相關立法調研,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地方立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緊扣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保障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實把改革發展同保障人民共享發展成果有機統一起來,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從法治上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
發揮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落實立項、起草、論證、咨詢、評估、協調、審議等工作制度,堅持問題導向,推進科學立項、精準立法,切實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中遵循和體現客觀規律,抓住立法重點,深入開展立法調研,改進調研方式,增強調研實效。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邀請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調研、論證、咨詢和征求意見等工作。加強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進一步發揮各聯系點在聽取基層意見、解決立法問題等方面的作用。擴大立法有序參與,對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和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加強論證咨詢和評估,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廣泛凝聚共識,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七、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
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工作目標,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審查標準、完善反饋機制和糾錯機制,發揮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主動審查職能作用。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報備機關與審查機關的溝通聯系。按照地方立法和備案審查信息化平臺建設的要求,建立覆蓋省本級和16個州(市)、129個縣(市、區)的地方立法和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系統,推動地方立法和備案審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專業化和智能化。
八、加強對州市立法工作的指導
依法履職,認真做好州市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單行條例的批準工作。指導州市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統籌協調地方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落實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地方性法規辦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序等立法工作機制,依照法定權限、范圍和程序行使立法權。堅持立足本地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加強經濟社會發展、保護民族文化、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加大民生保障等重點領域立法。提前介入州市立法工作,把好立項關,積極參與立法調研、論證、修改,不斷提高法規質量。加強對州市立法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立法能力,共同做好新時代地方立法工作。
一、 審議省的地方性法規案
(一) 繼續審議的法規案(1件)
1.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擬安排3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初次審議的法規案(9件)
1.云南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擬安排9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2.云南省程海保護條例(修訂)。擬安排5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3.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修訂)。擬安排7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4.云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修訂)。擬安排9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5.云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擬安排5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6.云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擬安排5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7.云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擬安排7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8.云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修訂)。擬安排9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9.云南省測繪條例(修訂)。擬安排11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預備項目(14件)
1.修訂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云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云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云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云南省全民健身條例、云南省紅十字會條例、云南省發展中醫藥條例、云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2.制定云南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云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云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此外,根據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上位法變動、授權等情況,還需要制定、修改、廢止的地方性法規項目或者依法作出授權決定的,省人大常委會將適時列入審議議程。
二、擬將提請審議批準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單行條例(16件)
1.修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管理條例、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異龍湖保護管理條例、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2.制定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陽歷文化保護條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飾保護條例、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管理條例、云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
3.廢止云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三、擬將提請審查批準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34件)
1.修訂昆明市清水海保護條例、昆明市松華壩水庫保護條例、昆明市轎子雪山保護和管理條例、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昆明市節約能源條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昆明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昆明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條例、昆明市旅游業監察條例、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昆明市消防條例。
2.制定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昭通市揚塵污染管理條例、曲靖市會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玉溪市飛井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保山市騰沖和順古鎮保護條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特色風貌條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長橋海大屯海三角海保護管理條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條例、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鄉環境衛生條例、迪慶藏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臨滄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3.廢止昆明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昆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
四、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及歷次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黨對立法工作領導的政治自覺,圍繞黨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部署,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立法中貫徹落實。以黨的理論創新成果指導立法實踐,并通過立法實踐貫徹和體現黨的理論創新成果。嚴格落實立法工作向省委請示報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項,立法涉及的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以及需要省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問題,由常委會黨組向省委請示報告。
五、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貫徹落實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緊扣“三個定位”,圍繞打好“三大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保障民生、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等重點領域立法,開展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相關立法調研,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地方立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緊扣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保障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實把改革發展同保障人民共享發展成果有機統一起來,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從法治上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
發揮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落實立項、起草、論證、咨詢、評估、協調、審議等工作制度,堅持問題導向,推進科學立項、精準立法,切實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中遵循和體現客觀規律,抓住立法重點,深入開展立法調研,改進調研方式,增強調研實效。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邀請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調研、論證、咨詢和征求意見等工作。加強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進一步發揮各聯系點在聽取基層意見、解決立法問題等方面的作用。擴大立法有序參與,對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和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加強論證咨詢和評估,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廣泛凝聚共識,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七、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
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工作目標,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審查標準、完善反饋機制和糾錯機制,發揮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主動審查職能作用。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報備機關與審查機關的溝通聯系。按照地方立法和備案審查信息化平臺建設的要求,建立覆蓋省本級和16個州(市)、129個縣(市、區)的地方立法和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系統,推動地方立法和備案審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專業化和智能化。
八、加強對州市立法工作的指導
依法履職,認真做好州市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單行條例的批準工作。指導州市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統籌協調地方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落實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地方性法規辦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序等立法工作機制,依照法定權限、范圍和程序行使立法權。堅持立足本地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加強經濟社會發展、保護民族文化、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加大民生保障等重點領域立法。提前介入州市立法工作,把好立項關,積極參與立法調研、論證、修改,不斷提高法規質量。加強對州市立法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立法能力,共同做好新時代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