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證章標志使用, 明確動物檢疫出證有關要求,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完善動物檢疫出證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牧〔2019〕77號)和《山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規范動物檢疫驗訖證章和相關標志樣式等有關要求的通知》(晉農辦衛監發〔2019〕152號)文件要求,現就完善我省動物檢疫出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動物檢疫專用章使用和申領期限
自2019年12月1日起,啟用新的動物檢疫專用章,用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B、產品A、產品B)。原有的動物衛生監督所(獸醫衛生)檢疫專用章最遲使用至2020年3月1日。
請各市在2019年12月26日前,將用章單位名稱上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2020年1月份,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將開展動物檢疫專用章登記發放工作。
二、動物檢疫證明及相關標識使用期限
由于農業農村部組建后不再保留農業部,動物檢疫證明及相關標識監制章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監制章”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監制章”。加蓋原監制章的動物檢疫證明及相關標識可以使用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完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填寫要求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申報檢疫的種豬或仔豬,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用途”項目分別填寫“種豬”或“仔豬”。
四、工作要求
請各市農業農村局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真做好動物檢疫證章標志規范工作,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樣式和時間要求使用新的動物檢疫專用章、動物檢疫證明及相關標識。
聯 系 人:程 隆
聯系電話:0351-8395335
郵 箱:sxdwws@163.com
附件:動物檢疫專用章樣式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19年12月3日
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證章標志使用, 明確動物檢疫出證有關要求,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完善動物檢疫出證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牧〔2019〕77號)和《山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規范動物檢疫驗訖證章和相關標志樣式等有關要求的通知》(晉農辦衛監發〔2019〕152號)文件要求,現就完善我省動物檢疫出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動物檢疫專用章使用和申領期限
自2019年12月1日起,啟用新的動物檢疫專用章,用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B、產品A、產品B)。原有的動物衛生監督所(獸醫衛生)檢疫專用章最遲使用至2020年3月1日。
請各市在2019年12月26日前,將用章單位名稱上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2020年1月份,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將開展動物檢疫專用章登記發放工作。
二、動物檢疫證明及相關標識使用期限
由于農業農村部組建后不再保留農業部,動物檢疫證明及相關標識監制章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監制章”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監制章”。加蓋原監制章的動物檢疫證明及相關標識可以使用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完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填寫要求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申報檢疫的種豬或仔豬,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用途”項目分別填寫“種豬”或“仔豬”。
四、工作要求
請各市農業農村局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真做好動物檢疫證章標志規范工作,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樣式和時間要求使用新的動物檢疫專用章、動物檢疫證明及相關標識。
聯 系 人:程 隆
聯系電話:0351-8395335
郵 箱:sxdwws@163.com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