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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的通知 (川農業〔2017〕113號)

   2019-03-01 867
核心提示:各市(州)農業(農牧、畜牧、畜牧水產)局(委)、環境保護局:  為推動我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規范化管理,經農業廳、環境
各市(州)農業(農牧、畜牧、畜牧水產)局(委)、環境保護局: 
  為推動我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規范化管理,經農業廳、環境保護廳共同研究同意,現將《四川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四川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
 
  四川省農業廳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7月24日
 
  抄  送:農業部、環境保護部
 
  附件
 
  四川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
 
  為保障全省充足安全的肉、蛋、奶供應,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特制定如下標準:
 
  生豬養殖場:常年出欄量為500頭及以上;
 
  肉牛養殖場:常年出欄量為100頭及以上;
 
  奶牛養殖場:常年存欄量為100頭及以上;
 
  肉羊養殖場:常年出欄量為300只及以上;
 
  蛋雞養殖場:常年存欄量為2.5萬羽及以上;
 
  肉雞養殖場:常年出欄量為3.5萬羽及以上;
 
  肉鴨養殖場:常年出欄量為3萬羽及以上;
 
  肉鵝養殖場:常年出欄量為1萬羽及以上;
 
  家兔養殖場:常年存欄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飼養的其他畜種可根據生產特點按照豬當量換算方法參照執行。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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