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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商辦貿發函〔2020〕404號)

   2020-09-10 290
核心提示:各市商務局: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安徽省商務廳2020年9
各市商務局:


    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商務廳


    2020年9月2日


    安徽省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


    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省跨境電子商務產業規模化、標準化、集聚化、規范化發展,優化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布局,提高產業發展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安徽省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是指安徽省轄區內聚集一定數量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配套服務企業、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模式或產業特色明顯、具有明確的經營管理機構,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區域。其表現形式可以為園區、商務樓宇或產業集聚區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是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及利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進出口貿易的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企業,是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跨境電子商務物流供應鏈企業,以及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孵化培訓或研發設計等其他服務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園區規劃科學合理。園區有中長期發展規劃,功能定位準確,發展方向明確。


    (二)基礎設施健全。園區直接用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辦公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設施完善。


    (三)服務功能完備。建有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相關設施或平臺,具備倉儲、物流配送、產品展示等服務功能。


    (四)集聚效果明顯。園區內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企業15家以上,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企業3家以上,園區如有年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龍頭企業,可適當放寬本條所規定的企業數量標準。


    (五)支持政策明確。具有明確的、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建設和入駐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


    第六條  所在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或園區管委會,可作為申報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的主體,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報表;


    (二)申請報告,包括:


    1. 園區基本概況,具體指園區簡介、發展規劃等;


    2. 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及企業入駐情況,具體指園區直接用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辦公面積、入駐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企業及配套服務企業清單及跨境電子商務業務規模等;


    3. 跨境電子商務服務設施情況,具體指跨境電子商務倉儲、物流配送、產品展示等公共服務設施情況,跨境電子商務線上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服務機構情況等;


    4.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文件,具體指園區針對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實際制定的招商或支持政策,當地政府或財政、商務、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制定的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及園區發展的政策等。


    第七條  認定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安徽省商務廳遞交申請;


    (二)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合肥海關、省外匯管理局及外聘專家,對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赴各申報的園區開展現場考核,并研究會審,形成審核結果;


    (三)審核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商務廳予以認定。


    第八條  對因引進培育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和優化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環境等工作推進較好、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較快而被列入省政府相關督查激勵名單的市,在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認定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九條  被認定為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的園區,由省商務廳統一授牌。


    第三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  省商務廳負責制定支持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的相關支持政策,牽頭開展園區評估考核工作,并對園區建設發展提供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各市商務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指導與協調,完善管理制度,支持幫助園區做大做強跨境電子商務業務。


    第十二條  各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于每月25日前向省商務廳報送跨境電子商務運行監測情況,報送情況納入園區考核。對新認定的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按省級跨境電商支持政策相關規定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每年對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開展考核評估和動態管理,新認定的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當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內容包括園區上一年度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和增幅、跨境電子商務經營和配套服務企業進駐及培育情況、園區配套設施完善情況、管理服務體系、跨境電子商務運行監測及考核材料報送情況等。


    (二)各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向省商務廳報送考核材料,省商務廳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考察,形成初步考核意見。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合肥海關、省外匯管理局等省相關部門進行復審后,形成考核結果。


    (三)考核結果較好的園區將作為重點培育對象,較為落后的園區將被列為動態調整對象。


    第十四條  對已認定的園區其經營主體、主導產業、園區產權發生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將情況報告省商務廳。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2017年印發的《安徽省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同時失效。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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