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工作管理辦法》和《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3日省農業農村廳第6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反饋。聯系人:鄧志平 楊肖艷;聯系電話(兼傳真):0871-65355876、65352905;郵箱:ynnytaj@126.com。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9月 日
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
工作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下簡稱例行監測)工作,增強省級例行監測科學性、準確性和代表性,加強監測結果利用,有效降低生產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限用農獸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制定本辦法。
一、例行監測定義
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是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一種,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
二、監測品種
蔬菜、水果、茶葉、畜禽產品、水產品。
根據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產品收獲季節,重點產業確定監測品種和數量。(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三、監測時間
全年按季度開展四次例行監測。
省級每次例行監測開始時間比國家例行監測開始時間提前一個月。
四、方案制定
省級例行監測實施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組織編寫,按程序報審,每年1月上旬印發。(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
五、抽樣環節
根據需要進入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具體情形由例行監測實施方案規定。
六、樣品抽取
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組織編制《云南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下簡稱《目錄》),收錄云南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按年度進行更新。(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各州(市)農業農村局)
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在開始抽樣前3天,從《目錄》中,隨機抽取受檢地基地名單,并報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在實際抽樣工作中,被檢測州(市)隨機選取的生產主體“不存在、查無此單位”的情形超過20%,導致隨機抽樣工作不能實際開展的,在年末對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績效考核時予以扣分。(責任單位: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除通過《目錄》隨機抽取規模生產主體外,應當抽取一定比例的小農戶。
樣品抽樣工作由受檢州(市)農業農村局協助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開展,詳細記錄被抽檢樣品的信息,確保準確溯源。(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
七、制樣
省級例行監測由受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協助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制樣。(責任單位: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有關檢測機構)
八、省級例行監測結果報送
(一)抽樣工作開始時間不得晚于實施方案要求的工作時點,在5天內完成。(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
(二)各承擔任務檢測機構抽樣后應盡快檢測并確認不合格樣品信息,在完成抽樣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樣品信息和檢測報告反饋給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同時反饋到被監測州(市)農業農村局,并將不合格樣品檢測結果和圖譜報送各牽頭匯總單位。(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
(三)各承擔任務檢測機構在完成抽樣后15個工作日內負責將監測結果、總結分析報告等報送牽頭匯總單位進行統一匯總,同時報省級例行監測總報告起草單位、反饋被監測州(市)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
(四)各牽頭匯總單位在接到分析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分析報告進行分析匯總,5個工作日內出具分析匯總報告,報總報告起草單位。(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
(五)在接到各行業匯總分析報告5個工作日內,省級例行監測總報告起草單位對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匯總和比對分析,起草綜合分析報告,報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責任單位:總報告起草單位)
九、結果運用
(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組織審核省級例行監測綜合分析報告后,報送廳領導審定。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報告,并通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省衛生健康委。(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二)及時報告不合格樣品信息。收到省級例行監測不合格樣品反饋信息后,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應立即形成例行監測情況簡報呈廳領導審定,并同時向廳法規處、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通報相關情況;涉及市場環節發現的不合格樣品信息,應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和不合格樣品檢測報告通報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三)及時對下通報結果。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應及時向各州(市)農業農村局通報例行監測結果,同時向發現不合格樣品的州(市)農業農村局下發《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不合格結果通報單》(附件1)(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四)及時開展問題查處。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在接到不合格樣品信息通報后,應認真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風險防控和預警,組織開展現場檢查、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于15個工作日內,向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報告問題查處情況。(責任單位: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五)加強跟蹤問效。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對有關州(市)產品溯源、開展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發現問題及跟進執法情況,進行綜合評分,結果記入年末對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績效考核。(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法規處)
(六)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由省農業農村廳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針對在種植養殖環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國家禁止在部分范圍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含有隱性添加成分的農藥、獸藥,導致生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不合格農產品的三種情形,督促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深度摸排線索,追查相關農藥、獸藥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對違法行為作出嚴肅處罰,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
(七)加強生產管理服務。由省農業農村廳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針對在樣品中發現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國家禁止在部分范圍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農藥、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類情形,依據各自職能提出產業風險預警措施,分析查找發現不合格品種和指標的問題原因,指導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督促屬地農業農村局,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加強對種植養殖生產主體的安全用藥指導培訓,落實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制度,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出來”措施落實到位。(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
十、配合開展國家例行監測
配合農業農村部開展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工作,相關程序步驟參照本辦法辦理。
附件:1.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不合格樣品通報單
2.發現不合格樣品處置情況評分表
附件1
(云農質〔20**〕00*號)
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不合格樣品通報單
(**州(市)農業農村局):
在20 年第 季度(國家級/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工作中,發現在你州(市)抽檢的農產品不合格(詳情附后)。
請迅速對有關生產主體跟進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認真查找分析原因,切實做好風險防控和預警。
收到通報單后,請填寫回執反饋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并于15個工作日內,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問題查處結束后,于5個工作日內報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和法規處備查。
聯系人及電話(兼傳真):
電子郵箱:ynnytaj@126.com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公章)
年 月 日
……………………………………………………………………………
例行監測不合格結果回執(云農質〔20**〕00*號)
我單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20 年第 季度(國家級/省級)例行監測發現不合格樣品通報單。
(接收單位公章)
附件2
發現不合格樣品處置情況評分表
序號 | 工作類型 | 工作要求 | 評分規則 | 工作措施要求 | 證明材料 | 評分結果 |
1 | 正確溯源率(20分) | 對所有轄區內發現不合格樣品(包括樣品的產地不在本轄區內的)都能夠正確溯源 | 能夠溯源樣品百分比乘以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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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開展 現場檢查 (20分) | 對所有溯源指向到本轄區內基地開展現場檢查 | 實地檢查百分比乘以分值 | 1.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目的、對象、范圍、內容、地點、時間等。 2.通過“隨機”方式抽取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人員,組成檢查組。 3.根據檢查內容的總體要求,對發現不合格樣品主體的產地環境、投入品使用及生產過程控制情況等實施實地檢查。 | 1.檢查方案 2.隨機選擇執法人員過程記錄表 3.被檢查主體簽字捺印的檢查過程記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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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展 監督抽查 (20分) | 對發現不合格樣品主體生產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 開展監督抽查對象占所有不合格樣品主體數量的百分比乘以分值 | 1.監督抽查檢測參數只涉及禁止(停止)在所有產品,或者涉及在被抽查產品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可以抽取所有生產中的農產品。 2.監督抽查檢測參數涉及常規農藥、獸藥的,應認真核對生產記錄檔案和用藥記錄,確保產品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 | 監督抽查樣品抽樣單、樣品送檢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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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結果處理 (40分) | 對生產主體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 1.對農產品生產主體不履職盡責情況,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措施的,得10分。 2.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及不合格樣品的生產主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得10分。 3.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樣品,進行案件查辦的,得10分;每有一個不合格樣品,未及時執法查處或符合立案條件未立案的扣3分。 4.及時將符合移送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得10分,每發現一個應當移送而未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扣3分。 |
| 案件查辦相關卷宗、移送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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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運用 | 1.綜合得分在70分以上的,得分減去70分,除以10,為獲得考核加分。2.綜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70分減去得分,除以100,為考核被扣減分數。 |
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工作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及《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主要程序與方法》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監督抽查定義
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二、方案制定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各級農業農村行政部門、省衛生健康委報送或通報的食用農產品風險監測結果,各級農業農村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的食用農產品問題,及時制定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方案。(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在收到每季度國家和省級例行監測檢測結果后,應結合其他部門監督抽查、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和本部門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法規處、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組織開展季度監督抽查。(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法規處、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
三、抽樣要求
(一)抽檢分離。嚴格遵循抽樣機構與檢測機構相分離的原則。抽樣工作由各州(市)或者屬地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實施。抽樣人員應當從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且不得少于2人,承擔樣品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提供技術支持。認真填寫《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單》(附件1),分別由檢測機構、抽樣單位、被抽樣單位、技術牽頭部門留存。樣品可以通過送樣或者郵寄送達。(責任單位:各州(市)農業農村局、有關檢測機構)
(二)現場制備及封存樣品。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制備和封存樣品。現場制備的樣品分為三份,一份用于檢驗檢測、一份用于檢驗檢測備用、一份留存備復檢。封簽(附件2)須由2名具備執法資格的抽樣人員及被抽查單位人員簽字、捺印。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單位收取檢驗費和其它費用,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樣品費用。檢測樣和備用樣交承擔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并填寫《樣品移交確認單》(附件3),如果采用寄樣方式,隨樣品附確認單(二聯單),經檢測機構確認樣品完好后,填寫好其中一聯郵寄給抽樣單位。復檢樣由各州(市)農業農村部門保存,保存條件應在-20℃以下。不具備保存條件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檢測機構保存。(責任單位:各州(市)農業農村局、有關檢測機構)
(三)拒絕抽樣的處理。被抽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立即告知拒絕抽樣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被抽查單位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書》(附件4),如實記錄拒絕抽樣的原因,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確認,并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情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拒絕抽查的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責任單位:各州(市)農業農村局)
四、檢測方法和判定依據
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采用定量檢測方法。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省農業農村廳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與判定。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應自收到樣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
五、檢測結果處理
(一)檢測結果確認及告知。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24小時內,將檢驗報告送省農業農村廳和被抽檢地州(市)農業農村局,同時將所有樣品的檢測結果送被抽檢地州(市)農業農村局。被抽檢地州(市)農業農村局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24小時內,將《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附件5)傳真或郵寄被抽查單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單位接收證據,當面遞交的應當留存簽字書證,郵寄的應當及時打印并留存郵件簽收證明。(責任單位: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有關檢測機構、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二)異議處理。被抽查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之日起5日內,向所屬州(市)的農業農村局書面申請復檢。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承認檢測結果。(責任單位: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
(三)復檢要求。復檢由被申請復檢的州(市)農業農村局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承擔復檢任務的檢測機構應自收到樣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檢測的州(市)農業農村局和被抽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復檢不得由原檢測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責任單位: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
六、問題查處
(一)及時通報發現問題。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在收到檢測機構提交的檢測結果5個工作日內,整理形成本次監督抽查結果報告,向省農業農村廳法規處、綠色食品處、種植業和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通報。(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二)嚴肅開展跟進執法。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在接到不合格樣品信息通報后,及時要求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跟進執法,并在30日內將查處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梳理各州(市)上報跟進執法情況,并移交省農業農村廳法規處(附件6)。省農業農村廳法規處負責對監督抽查發現的問題不立案、不追究,或者變通執法,降格處理等處置不當的情形,下發督查建議書,及時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法規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三)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由省農業農村廳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針對在種植養殖環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國家禁止在部分范圍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含有隱性添加成分的農藥、獸藥,導致生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不合格農產品的三種情形,要求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深度摸排線索,追查相關農藥、獸藥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對違法行為作出嚴肅處罰,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
(四)加強生產管理服務。由省農業農村廳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針對在抽檢樣品中發現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國家禁止在部分范圍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農藥、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類情形,依據各自職能提出產業風險預警措施,分析查找發現不合格品種和指標的問題原因,指導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督促屬地農業農村局,推行農業標準化生產,加強對種植養殖生產主體的安全用藥指導培訓,督促落實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制度,做好產業生產指導服務工作,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出來”措施落實到位。(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
附件:1.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單
2.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封簽
3.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樣品移交確認單
4.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書
5.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
6.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樣品查處情況移交單
附件1
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單
抽樣單編號:NO.
被抽查 單位信息 | 單位地址 | 州(市) 縣(市、區) 鄉(鎮) 村(組) | ||||
單位名稱 |
| |||||
聯 系 人 |
| 電 話 |
| |||
樣品 信息 | 抽樣地點 | 州(市) 縣(市、區) 鄉(鎮) 村(組) | ||||
樣品名稱 樣品名稱 | 樣品來源 | 抽樣數量 | 抽樣基數 | 生產日期 | ||
| □自產; □其他:(填寫詳細單位) □其他:(填寫詳細單位) |
|
|
| ||
| □自產; □其他:(填寫詳細單位) □其他:(填寫詳細單位) |
|
|
| ||
| □自產; □其他:(填寫詳細單位) □其他:(填寫詳細單位) |
|
|
| ||
| □自產; □其他:(填寫詳細單位) □其他:(填寫詳細單位) |
|
|
| ||
| □自產; □其他:(填寫詳細單位) □其他:(填寫詳細單位) |
|
|
| ||
抽樣單位 信息 | 單位名稱 |
| ||||
單位地址 | 市(州) 縣(區) 街道 號 | |||||
聯 系 人 |
| 電話 |
| |||
備 注 |
| |||||
被抽查單位對樣品、抽樣程序、過程、封樣狀態及上述內容無異議。
被被抽查單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被抽樣單位聯系人(簽名、捺印) 抽樣人(簽名、捺印):
抽抽樣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此單一式四份。第一聯交檢測機構,第二聯抽樣單位留存,第三聯交被抽查單位,第四聯交技術牽頭部門。
附件2
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封簽
樣 品 封 簽 |
樣品名稱: 樣品編號:
被抽查單位(公章):
被抽查單位經手人:
抽樣單位(公章):
抽樣單位經手人:
抽樣日期: 抽樣單編號:
|
附件3
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樣品移交確認單
抽樣單位名稱:
收樣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
樣品件數 (含備用樣品) |
| |
樣品抽樣單編號 |
| |
文書檢查記錄 | 抽樣單信息:□與樣品相符 □與樣品不符 | |
樣品檢查記錄 | 封 條:□完好 □有破損 樣品數量:□滿足要求 □不滿足 樣品狀態:□正常 □異常 | |
樣品移交 確認結果 | □接收 □拒收 拒收理由:
| |
抽樣單位樣品移交人簽字(蓋章):
| 檢測機構樣品確認人簽字(蓋章):
|
1. 此單一式兩聯,由檢測機構、抽樣單位分別留存。2.樣品是通過郵寄的,隨樣品附確認單二聯單,經檢測機構確認樣品完好后,填寫郵寄其中一聯給抽樣單位。
附件4
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書
被抽查單位 | 單位名稱 |
| ||
單位地址 |
| |||
產品名稱 |
| |||
法定代表人 |
| 聯系電話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抽樣 單位 | 單位名稱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事實認定(拒檢過程描述):
抽樣單位(公章) 抽樣人員簽字: 見證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備注:
|
此單一式三份。第一聯交技術牽頭部門,第二聯抽樣單位留存,第三聯交被抽查單位。
附件5
(編號:云農監督+地區縮寫(例如KM)+年份(例如21)+序列號(例如001))
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
(被抽查單位名稱):
按照《云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開展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單位于 年 月 日對你單位生產的(農產品名稱)進行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單后,請填寫回執并寄回。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請于收到通知單之日起5日內向 州(市)農業農村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提交相關說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承認檢測結果。
聯系人:
電話、傳真:
地址、郵編: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檢驗結果確認回執(編號)
( )我單位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 )我單位將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異議。
(受檢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云農質〔20 〕00*號)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樣品查處情況移交單
廳法規處:
根據《云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開展20 年第 次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飛行檢查工作的通知》,本次監督抽查共發現 個不合格樣品,其中涉及禁限用農藥獸藥超標的 個。已于 月 日通知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跟進執法,現將各地查處情況(見附件)匯總移交你們。
聯系人及電話:
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公章)
年 月 日
…………………………………………………………………
(云農質〔20 〕00*號)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樣品移交單回執
我處已于 年 月 日收悉20 年第 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飛行檢查)發現不合格樣品移交單。
廳法規處(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