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委發〔2018〕12號)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要求,為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嚴肅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完善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行動體系,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制定了《福建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制度保障。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出臺實施細則或辦法。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積極整合優化“12369”環保舉報熱線、微信、網絡、來信、來訪等平臺或途徑,做好舉報受理、案件查處、實施獎勵等相關工作銜接。
二、實施舉報重獎。發揮舉報導向作用,激勵企業內部人員積極舉報本企業長期隱蔽的重大違法排污行動,對因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或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嚴格進行分析研判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舉報人實施重獎。
三、規范發放程序。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各地要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優化、簡化審核發放流程。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減少獲取不必要的個人信息。對實施重獎的,舉報人就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礎上可以酌情考慮。鼓勵探索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發放獎金,方便舉報人領取。
四、強化宣傳培訓。各地應向社會公開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途徑和渠道,持續性開展舉報獎勵制度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參與知曉度和參與熱情。加大受理舉報工作人員培訓力度,進一步深化認識,提高政策運用能力,提升舉報獎勵制度實施效果。
各地出臺實施的舉報獎勵制度應及時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備案。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0年8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鞏固和促進我省生態環境保護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轄區內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都有權對本省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個人(以下統稱被舉報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舉報。
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對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獎勵堅持鼓勵依法實名舉報、分級獎勵、誰查處誰獎勵、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本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為主組織實施。
第二章 舉報
第五條 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將舉報獎勵分為Ⅰ-Ⅲ級。
第六條 Ⅰ級獎勵應具備Ⅱ級獎勵情形,且舉報的違法行為屬于區域性、行業性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三)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區域性、行業性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七條 Ⅱ級獎勵適用于舉報危害性大、隱蔽程度高、專業性強,常規執法檢查難以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四)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五)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未經批準擅自跨省轉移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的;
(六)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七)排污單位、第三方監測機構(或監測設備運維單位、生產銷售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或存在其他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情形的;
(八)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未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雖有報告但未采取有效應急處置措施的;
(九)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且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違法排污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十三)其他危害性大、隱蔽程度高、專業性強,常規執法檢查難以發現的惡意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八條 Ⅲ級獎勵適用于舉報除Ⅰ、Ⅱ級之外其他需要獎勵舉報的較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
(四)拒不依法執行空氣污染應急預警期間調峰錯峰生產或停產限產應急措施的;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企業工業鍋爐、窯爐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六)其他較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12369”舉報熱線;
(二)來信來訪舉報;
(三)生態環境部門政務網站“在線舉報”專欄舉報;
(四)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一)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二)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污染源信息;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或線索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行業核心秘密材料、內部文件、財務票據、隱蔽違法行為、錄音、照片、錄像、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參數、控制軟件程序編碼等。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管轄權限確定舉報辦理部門。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直接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其他生態環境部門管轄的,移交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通知舉報人。
舉報辦理部門應對舉報是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進行認定,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納入普通環境投訴舉報依規辦理。
第三章 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經查證屬實,符合獎勵規定的實名舉報人,負責查處舉報事項的生態環境部門應予以發放舉報獎金,或是對舉報人給予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企業內部知情人員對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符合獎勵規定的,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在規定等級幅度內就高認定。
第十三條 在符合舉報獎勵原則的基礎上,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Ⅱ級獎勵情形,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予以獎勵人民幣500-2000元:
(一)提供一般線索;
(二)舉報情況與調查結果基本相符。
在符合舉報獎勵原則的基礎上,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Ⅱ級獎勵情形,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予以獎勵人民幣2000-10000元:
(一)提供重要線索或相關證據材料;
(二)協助案件調查;
(三)舉報情況與調查結果基本相符。
第十四條 在符合舉報獎勵原則的基礎上,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Ⅰ級獎勵情形,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重大程度酌情予以重獎人民幣10000-50000元:
(一)提供案件查辦重要線索及關鍵證據材料;
(二)積極協助案件調查;
(三)舉報情況與調查結果完全相符。
在符合舉報獎勵原則的基礎上,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Ⅰ級獎勵情形,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予以重獎人民幣50000-300000元:
(一)提供案件查辦重要線索及關鍵證據材料;
(二)積極協助案件調查;
(三)舉報情況與調查結果完全相符;
(四)使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得以及時查辦,或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Ⅰ、Ⅱ級獎勵具體金額,可參照舉報案件行政處罰金額1%-5%確定。不足對應檔次獎勵金額規定下限的,執行獎勵金額下限標準,超過對應檔次獎勵金額規定上限的,執行獎勵金額上限標準。
Ⅲ級獎勵條件及金額標準,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對符合規定獎勵情形的案件,負責調查處理、并作出最終處罰或處理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舉報案件線索價值的定級、告知及獎勵的發放工作。
為了方便舉報人舉報和獎勵領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托縣(區)派出機構辦理舉報的受理和獎勵的發放。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由負責查處舉報事項的生態環境部門上報申請對舉報人授予省級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獎金。
舉報人自收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明確拒絕接受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的個人身份通訊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兌現獎金的,由舉報人自行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對舉報人身份信息后,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獎金,同時按照稅務部門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鼓勵探索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發放獎金。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二)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有線索,或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或調查的;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整改期間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不屬實的;
(六)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范圍的;
(七)舉報人為依法負有法定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八)舉報人為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
(九)舉報人明確拒絕接受獎勵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九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人通過弄虛作假、栽贓陷害騙取獎勵資金的,取消其獎勵資格;已經獎勵的,收回獎金并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對舉報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重復獎勵,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發生符合獎勵范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二十條 舉報獎勵發放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然人舉報的,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領取,也可指定人員代領,領取人需攜帶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函領取;
(二)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推選一名代表向生態環境部門申領獎金,領取人需攜帶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和聯名舉報人的授權委托書領取獎金,獎金由聯名舉報人平均分配或自行協商分配。
(三)單位舉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領取,也可指定人員代領,領取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舉報人的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和委托函領取。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的獎勵經費,按照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由同級財政納入生態環境部門預算統籌保障,按項目進行審查和撥付,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采取技術手段加密、查閱信息留痕、分級設置權限等方式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請公安機關在職責范圍內予以保護。
第二十三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建立重大環境違法案件舉報人獎勵內部工作機制,細化辦理流程,嚴格審批程序。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被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向社會公示。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獎勵檔案,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接受人事、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登記、受理、調查、發放獎金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由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制作虛假證明材料舉報的;
(二)制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舉報人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是指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職責,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海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暫不列入舉報獎勵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知情人員是指存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內部或者相關往來行業知情人員,包括從事管理、設計、建設、生產、運輸、銷售、財務、安環、維修及其他崗位人員。
本辦法所稱重要線索是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確切的時間、地點、方式、工具、設施、實施人員等對于案件辦理具有重要意義的線索。
本辦法所稱關鍵證據材料是指企業或行業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相關的核心秘密文件、隱匿的財務賬本、發票、隱蔽違法行為錄音、照片、錄像、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參數、控制軟件程序編碼等對于定案具有關鍵意義的證據材料。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第二十七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和生態環境重點問題,對Ⅱ、Ⅲ級獎勵的具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情形進行調整或細化。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對獎勵的決定、審批、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環保廳2009年12月31日發布的《福建省環保廳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閩環總隊〔2009〕102號)同時廢止。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委發〔2018〕12號)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要求,為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嚴肅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完善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行動體系,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制定了《福建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制度保障。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出臺實施細則或辦法。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積極整合優化“12369”環保舉報熱線、微信、網絡、來信、來訪等平臺或途徑,做好舉報受理、案件查處、實施獎勵等相關工作銜接。
二、實施舉報重獎。發揮舉報導向作用,激勵企業內部人員積極舉報本企業長期隱蔽的重大違法排污行動,對因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或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嚴格進行分析研判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舉報人實施重獎。
三、規范發放程序。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各地要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優化、簡化審核發放流程。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減少獲取不必要的個人信息。對實施重獎的,舉報人就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礎上可以酌情考慮。鼓勵探索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發放獎金,方便舉報人領取。
四、強化宣傳培訓。各地應向社會公開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途徑和渠道,持續性開展舉報獎勵制度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參與知曉度和參與熱情。加大受理舉報工作人員培訓力度,進一步深化認識,提高政策運用能力,提升舉報獎勵制度實施效果。
各地出臺實施的舉報獎勵制度應及時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備案。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0年8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鞏固和促進我省生態環境保護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轄區內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都有權對本省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個人(以下統稱被舉報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舉報。
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對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獎勵堅持鼓勵依法實名舉報、分級獎勵、誰查處誰獎勵、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本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為主組織實施。
第二章 舉報
第五條 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將舉報獎勵分為Ⅰ-Ⅲ級。
第六條 Ⅰ級獎勵應具備Ⅱ級獎勵情形,且舉報的違法行為屬于區域性、行業性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三)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區域性、行業性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七條 Ⅱ級獎勵適用于舉報危害性大、隱蔽程度高、專業性強,常規執法檢查難以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四)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五)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未經批準擅自跨省轉移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的;
(六)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七)排污單位、第三方監測機構(或監測設備運維單位、生產銷售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或存在其他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情形的;
(八)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未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雖有報告但未采取有效應急處置措施的;
(九)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且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違法排污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十三)其他危害性大、隱蔽程度高、專業性強,常規執法檢查難以發現的惡意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八條 Ⅲ級獎勵適用于舉報除Ⅰ、Ⅱ級之外其他需要獎勵舉報的較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
(四)拒不依法執行空氣污染應急預警期間調峰錯峰生產或停產限產應急措施的;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企業工業鍋爐、窯爐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六)其他較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12369”舉報熱線;
(二)來信來訪舉報;
(三)生態環境部門政務網站“在線舉報”專欄舉報;
(四)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一)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二)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污染源信息;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或線索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行業核心秘密材料、內部文件、財務票據、隱蔽違法行為、錄音、照片、錄像、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參數、控制軟件程序編碼等。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管轄權限確定舉報辦理部門。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直接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其他生態環境部門管轄的,移交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通知舉報人。
舉報辦理部門應對舉報是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進行認定,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納入普通環境投訴舉報依規辦理。
第三章 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經查證屬實,符合獎勵規定的實名舉報人,負責查處舉報事項的生態環境部門應予以發放舉報獎金,或是對舉報人給予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企業內部知情人員對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符合獎勵規定的,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在規定等級幅度內就高認定。
第十三條 在符合舉報獎勵原則的基礎上,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Ⅱ級獎勵情形,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予以獎勵人民幣500-2000元:
(一)提供一般線索;
(二)舉報情況與調查結果基本相符。
在符合舉報獎勵原則的基礎上,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Ⅱ級獎勵情形,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予以獎勵人民幣2000-10000元:
(一)提供重要線索或相關證據材料;
(二)協助案件調查;
(三)舉報情況與調查結果基本相符。
第十四條 在符合舉報獎勵原則的基礎上,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Ⅰ級獎勵情形,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重大程度酌情予以重獎人民幣10000-50000元:
(一)提供案件查辦重要線索及關鍵證據材料;
(二)積極協助案件調查;
(三)舉報情況與調查結果完全相符。
在符合舉報獎勵原則的基礎上,舉報人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Ⅰ級獎勵情形,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予以重獎人民幣50000-300000元:
(一)提供案件查辦重要線索及關鍵證據材料;
(二)積極協助案件調查;
(三)舉報情況與調查結果完全相符;
(四)使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得以及時查辦,或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Ⅰ、Ⅱ級獎勵具體金額,可參照舉報案件行政處罰金額1%-5%確定。不足對應檔次獎勵金額規定下限的,執行獎勵金額下限標準,超過對應檔次獎勵金額規定上限的,執行獎勵金額上限標準。
Ⅲ級獎勵條件及金額標準,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對符合規定獎勵情形的案件,負責調查處理、并作出最終處罰或處理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舉報案件線索價值的定級、告知及獎勵的發放工作。
為了方便舉報人舉報和獎勵領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托縣(區)派出機構辦理舉報的受理和獎勵的發放。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由負責查處舉報事項的生態環境部門上報申請對舉報人授予省級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獎金。
舉報人自收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明確拒絕接受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的個人身份通訊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兌現獎金的,由舉報人自行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對舉報人身份信息后,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獎金,同時按照稅務部門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鼓勵探索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發放獎金。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二)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有線索,或已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或調查的;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整改期間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不屬實的;
(六)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范圍的;
(七)舉報人為依法負有法定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八)舉報人為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
(九)舉報人明確拒絕接受獎勵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九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人通過弄虛作假、栽贓陷害騙取獎勵資金的,取消其獎勵資格;已經獎勵的,收回獎金并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對舉報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重復獎勵,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發生符合獎勵范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二十條 舉報獎勵發放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然人舉報的,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領取,也可指定人員代領,領取人需攜帶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函領取;
(二)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推選一名代表向生態環境部門申領獎金,領取人需攜帶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和聯名舉報人的授權委托書領取獎金,獎金由聯名舉報人平均分配或自行協商分配。
(三)單位舉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領取,也可指定人員代領,領取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舉報人的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和委托函領取。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的獎勵經費,按照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由同級財政納入生態環境部門預算統籌保障,按項目進行審查和撥付,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采取技術手段加密、查閱信息留痕、分級設置權限等方式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請公安機關在職責范圍內予以保護。
第二十三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建立重大環境違法案件舉報人獎勵內部工作機制,細化辦理流程,嚴格審批程序。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被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向社會公示。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獎勵檔案,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接受人事、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登記、受理、調查、發放獎金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由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制作虛假證明材料舉報的;
(二)制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舉報人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是指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職責,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海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暫不列入舉報獎勵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知情人員是指存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內部或者相關往來行業知情人員,包括從事管理、設計、建設、生產、運輸、銷售、財務、安環、維修及其他崗位人員。
本辦法所稱重要線索是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確切的時間、地點、方式、工具、設施、實施人員等對于案件辦理具有重要意義的線索。
本辦法所稱關鍵證據材料是指企業或行業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相關的核心秘密文件、隱匿的財務賬本、發票、隱蔽違法行為錄音、照片、錄像、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參數、控制軟件程序編碼等對于定案具有關鍵意義的證據材料。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第二十七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和生態環境重點問題,對Ⅱ、Ⅲ級獎勵的具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情形進行調整或細化。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對獎勵的決定、審批、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環保廳2009年12月31日發布的《福建省環保廳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閩環總隊〔2009〕1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