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局、省農業發展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按照《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我廳研究制定了《遼寧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3月13日
(主動公開)
遼寧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按照《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擬建和已建設完畢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與相關場所的距離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適用本辦法進行場所選址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符合規定的,無須進行場所選址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
第三條 相關場所包括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等。
第四條 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在提交《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時,應當一并提交以下資料:項目選址概況(選址地點、周邊與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場所分布距離以及天然屏障);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養殖畜禽品種、設計規模、飼養模式、畜禽排泄物等廢棄物處理工藝技術等);屏障體系(重點說明人工屏障)。
第五條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發證機關應當組織動物防疫、動物流行病學、動物衛生監督等相關領域3名人員組成評估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相應場所選址的動物疫病風險進行評估。
擬在大規模的種畜禽場和養殖場周邊建設同畜(禽)種的飼養場、養殖小區的,評估組專家不少于5人。
第六條 選址周邊尚處于動物疫情封鎖期的,暫停動物疫病風險評估。
第七條 進行場所選址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但不限于以下因素:與相關場所之間是否有較高山丘、較寬水面等天然屏障情況,有較高實體圍墻、較高較寬林帶等人工屏障情況。
第八條 評估結束時,評估專家組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提交評估報告,每位成員須簽字;同時須提交相應的評估資料。
評估報告應當有“場所選址可以確認”、“場所選址不予確認”的明確表述結論,并作必要的說明。
為進一步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按照《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我廳研究制定了《遼寧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3月13日
(主動公開)
遼寧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按照《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擬建和已建設完畢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與相關場所的距離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適用本辦法進行場所選址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符合規定的,無須進行場所選址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
第三條 相關場所包括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等。
第四條 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在提交《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時,應當一并提交以下資料:項目選址概況(選址地點、周邊與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場所分布距離以及天然屏障);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養殖畜禽品種、設計規模、飼養模式、畜禽排泄物等廢棄物處理工藝技術等);屏障體系(重點說明人工屏障)。
第五條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發證機關應當組織動物防疫、動物流行病學、動物衛生監督等相關領域3名人員組成評估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相應場所選址的動物疫病風險進行評估。
擬在大規模的種畜禽場和養殖場周邊建設同畜(禽)種的飼養場、養殖小區的,評估組專家不少于5人。
第六條 選址周邊尚處于動物疫情封鎖期的,暫停動物疫病風險評估。
第七條 進行場所選址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但不限于以下因素:與相關場所之間是否有較高山丘、較寬水面等天然屏障情況,有較高實體圍墻、較高較寬林帶等人工屏障情況。
第八條 評估結束時,評估專家組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提交評估報告,每位成員須簽字;同時須提交相應的評估資料。
評估報告應當有“場所選址可以確認”、“場所選址不予確認”的明確表述結論,并作必要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