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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監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津安監管急〔2018〕42號)

   2019-06-05 701
核心提示:各區安全監管局,有關生產經營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演練
各區安全監管局,有關生產經營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演練和修訂等各項工作,市安全監管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編制了《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4.應急預案抄送簽收單
 
  5.應急預案備案編號規則
 
  6.應急預案備案單位清單
 
  7.區安全監管局應急預案管理聯系表
 
  
 
  2018年11月9日
 
  (聯系人:王飛、蔡宏斌、韓晗;聯系電話:23740603)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安全生產突發事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和《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并結合全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服務救援的原則。
 
  第四條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全市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各區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各街鎮(功能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單位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六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以服務于應急救援為核心,突出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風險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無誤;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第八條 各單位應組成編制工作小組,按照標準規定的程序,完成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各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不得全權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第九條 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各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布
 
  第十條 市、區、街鎮(功能區)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報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并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評審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負責組織,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組織應急預案評審。
 
  (一)評審準備
 
  1.編制單位應成立應急預案評審工作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和應急、安全負責人;應急預案編制人員、應急預案涉及的主要部門相關人員。
 
  2.編制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聘請相應行業的應急專家,必要時可邀請包括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應急機構代表參加評審。
 
  (1)評審專家的選擇。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特長應與申報單位主營業務一致。
 
  (2)專家人數的確定。除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外,申請評審的單位應根據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總數應為奇數且須滿足以下條件:大、中型規模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中型規模以下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
 
  3.預案編制單位與專家組商定評審會議召開時間,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將參評應急預案送交評審專家、其他參與評審人員以及安全監管部門。
 
  4.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應急預案評審,但可以視具體情況對評審過程進行抽查。
 
  5.評審人員與預案編制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評審程序
 
  1.預案編制單位代表介紹單位基本情況,且應包括如下內容:
 
  (1)單位概況;
 
  (2)預案編制過程;
 
  (3)主要事故類型及可能波及范圍;
 
  (4)風險評估結果,應急資源調查和應急能力評估結論。
 
  2.評審專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的要求,對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建設、預案涉及的人員、物資裝備、培訓和應急演練等相關內容進行評審。
 
  3.評審專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向預案編制單位反饋評審情況,并填寫《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和《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附件1)。
 
  4. 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評審專家和相關參與評審人員的建議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評審會議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完成預案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三條 紙面辦公企業在街鎮(功能區)申請應急預案備案的中型規模以下、非高危企業的應急預案,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應急、安全負責人,應急預案編制人員和應急預案涉及的主要部門相關人員共同論證。論證應填寫《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和《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經評審(論證)后方可發布實施,應急預案的發布應由預案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令并以單位正式文件形式印發。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五條 市、區安全監管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街鎮(功能區、化工園區)的應急預案應向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所在地區安全監管局和市安全監管局。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十七條 駐津中央企業總部、市國資委監管的集團總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含冶金、有色)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企業除外),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建材、輕工、機械、紡織、煙草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注冊地區安全監管局備案。各區安全監管局可將轄區內小微企業、危險性較小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備案受理工作下放至街鎮(功能區)安全監管部門。
 
  注冊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不同的單位,應在實際生產經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坐落地點屬于其他省份的單位應急預案在注冊地安全監管局備案,并抄送實際生產經營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局。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抄送所跨行政區域各區安全監管局。
 
  各區安全監管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將轄區內不屬于安全監管部門受理應急預案備案,但危險性較大的單位的應急預案納入抄送范疇。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加蓋公章,附件2);
 
  2.應急預案的文本(含附件)及電子文檔(光盤);
 
  3.《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
 
  4.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加蓋公章)。
 
  需要履行抄送程序的單位應在獲得《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附件3)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抄送程序。應急預案的抄送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副本;
 
  2.應急預案的文本(含附件)及電子文檔(光盤)。
 
  第十九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統一接收應急預案備案材料,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材料齊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并于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報單位抄送的應急預案,應于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應急預案抄送簽收單》(附件4)。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場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完成補正后,重新申報。
 
  (三)市、區安全監管局應指定應急預案備案受理部門,并將相關機構、工作人員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市、區安全監管局應定期將完成應急預案備案(抄送)的單位名單進行公示。
 
  (五)市、區、街鎮(園區)采用統一的應急預案備案編號規則(附件5)。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條 市、區、街鎮(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各種合法途徑公開發布本轄區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簡明手冊,普及應急常識。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資料,向有關人員免費發放。
 
  第二十一條 市、區安全監管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通過印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等方式,對與預案實施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兼職救援人員開展培訓。
 
  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完善應急預案演練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演練計劃,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的有關要求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市、區、街鎮(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轄區、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市、區安全生產專項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演練1次,由市、區安全監管局牽頭,會同專項應急預案相關指揮部成員單位組織開展;市、區安全監管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年至少演練1次,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組織開展。
 
  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演練科目的設置應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風險類型實現全覆蓋。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六章 應急預案的持續改進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細則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程序重新備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安全監管局應當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執法檢查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要求,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嚴格開展執法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區安全監管局應當每半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檢查情況和備案情況進行總結,并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將半年、全年工作總結和備案單位清單(附件6)上報市安全監管局。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申請應急預案備案的單位規模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市安全監管局2015年印發的《市安全監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規定》(津安監管急〔2015〕21號)同時廢止。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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