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園區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長沙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長沙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食品經營許可,提升服務效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國市監食經〔2018〕213號)《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審批。
第三條 在長沙市范圍內申請下列食品經營許可,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新申請食品銷售經營許可;
(二)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
(三)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四) 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符合條件的大型連鎖餐飲服務企業,其分支機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許可事項負責制作告知承諾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相應事項的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告知承諾書包括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和申請人承諾書,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第五條 申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許可的,應當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還應當按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作的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書面承諾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符合法定審批條件。
第七條 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且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進行現場核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第八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提升許可信息化水平,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數據庫與相關市場主體數據庫互通共享,在線獲取核驗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身份證明等材料,切實減少申請人提交材料的份數。
第九條 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要誠信守諾,未達到審批條件前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條 行政許可部門與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建立審批與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審批與監管的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相關監管責任部門應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告知承諾制”的管理對象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者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部門與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記錄食品經營者的信用信息。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后,應當納入信用記錄。該申請人在兩年內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不采取告知承諾制。相關行政處罰和失信信息記于食品經營者名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4日起實施。
附件:
1.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申請食品經營許可).docx
2.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docx
3.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docx
4.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docx
5.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續期(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docx
6.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變更(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docx
現將《長沙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長沙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食品經營許可,提升服務效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國市監食經〔2018〕213號)《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審批。
第三條 在長沙市范圍內申請下列食品經營許可,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新申請食品銷售經營許可;
(二)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
(三)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四) 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符合條件的大型連鎖餐飲服務企業,其分支機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許可事項負責制作告知承諾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相應事項的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告知承諾書包括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和申請人承諾書,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第五條 申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許可的,應當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還應當按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作的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書面承諾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符合法定審批條件。
第七條 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且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進行現場核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第八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提升許可信息化水平,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數據庫與相關市場主體數據庫互通共享,在線獲取核驗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身份證明等材料,切實減少申請人提交材料的份數。
第九條 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要誠信守諾,未達到審批條件前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條 行政許可部門與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建立審批與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審批與監管的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相關監管責任部門應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告知承諾制”的管理對象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者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部門與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記錄食品經營者的信用信息。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后,應當納入信用記錄。該申請人在兩年內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不采取告知承諾制。相關行政處罰和失信信息記于食品經營者名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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