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6〕119號)已經印發,現就貫徹落實該意見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設置規劃
各地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會同環保等部門抓緊修訂“十三五”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要以合理布局、減數控量、提質增效為目標,嚴把設置條件,積極培育生豬屠宰加工龍頭企業,促進生豬定點屠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發展的思路和大流通的思路,編制屠宰廠、點設置規劃,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報上一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除肉品銷售網點確實無法幅射到的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外,不再審批小型生豬屠宰點及日屠宰500頭以下含代宰的生豬屠宰廠(場),不再審批帶有“屠宰場”的企業名稱。對新建、遷建規模化、機械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必須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應當具備的條件,同時整合2個(含)以上現有屠宰廠(場)。對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確因規劃調整重建的,必須整合2個(含)以上現有屠宰點。
要根據當地的消費需求,統籌做好牛羊集中定點屠宰設置規劃。進一步規范牛羊集中定點屠宰工作,鼓勵支持專設牛羊定點屠宰廠。積極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中心城市主城區先行先試,建立家禽集中屠宰點,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鮮上市”。
二、強化審核清理
據各地統計,全省現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190家(屠宰廠、場89家,屠宰點101家),其中,2012年審核不合格、處在延期整改的95家(屠宰廠、場18家,屠宰點77家)。各地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制定審核清理工作方案,對限期整改的屠宰企業進行重新審核。對在省政府規定時限內仍達不到法定條件的,應及時報請設區市政府發文公告,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收回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并報省農業廳備案;對已經列入關閉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加強巡查,督促拆除主要屠宰設施設備,徹底予以關閉。對審核合格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提請設區市政府重新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對新發、換發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農村小型屠宰企業統一使用“×××屠宰點”名稱,其他屠宰企業為“×××屠宰廠”,不再使用“×××屠宰場”名稱。
三、加強行業監管
要調整充實屠宰監管人員,加強屠宰監管力量,強化屠宰企業的日常監管。要組織開展屠宰企業監管和屠宰場所風險評估管理,認真落實“兩規定一規范(《福建省牲畜定點屠宰場所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福建省牲畜定點屠宰監管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及《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范》)”,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日常督促檢查,嚴把關鍵環節,做到痕跡化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肉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相關標準進行屠宰加工,嚴格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對不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產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切實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小型屠宰點的生豬產品僅限于本鄉鎮及相鄰行政村銷售,并須在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注明具體的銷售區域。駐場官方獸醫要嚴格執行生豬屠宰檢疫規程,依法出具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嚴肅屠宰檢疫紀律,嚴守畜牧獸醫執法“六條禁令”,嚴禁對農村小型屠宰點屠宰的生豬產品出具超范圍流通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四、嚴打私屠濫宰
要會同公安、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部門聯動機制,聯合對私屠濫宰的重點區域、重點對象和重點違法行為開展監管執法,徹底取締私屠濫宰窩點。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組織開展生豬屠宰監管“掃雷行動”。要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互通、隱患互排、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的協調聯動機制,要建立案件查處通報機制,及時通報違法屠宰等有關問題,進一步完善屠宰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構建社會共治機制。要完善案件移送機制,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規定,及時將案件線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五、建立培訓考核制度
要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督促屠宰企業配備數量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具備中等以上專業學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建立健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屠宰企業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由企業自行委托專業學會、協會或畜牧獸醫專業高等院校等專業培訓機構進行面對面培訓或遠程培訓、考試發證,屠宰企業應將培訓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名單報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各地要加強指導,并為屠宰企業提供必要的協助。
附件:
1.95家合格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情況表
2.95家整改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情況表
福建省農業廳
2016年8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6〕119號)已經印發,現就貫徹落實該意見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設置規劃
各地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會同環保等部門抓緊修訂“十三五”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要以合理布局、減數控量、提質增效為目標,嚴把設置條件,積極培育生豬屠宰加工龍頭企業,促進生豬定點屠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發展的思路和大流通的思路,編制屠宰廠、點設置規劃,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報上一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除肉品銷售網點確實無法幅射到的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外,不再審批小型生豬屠宰點及日屠宰500頭以下含代宰的生豬屠宰廠(場),不再審批帶有“屠宰場”的企業名稱。對新建、遷建規模化、機械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必須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應當具備的條件,同時整合2個(含)以上現有屠宰廠(場)。對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確因規劃調整重建的,必須整合2個(含)以上現有屠宰點。
要根據當地的消費需求,統籌做好牛羊集中定點屠宰設置規劃。進一步規范牛羊集中定點屠宰工作,鼓勵支持專設牛羊定點屠宰廠。積極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中心城市主城區先行先試,建立家禽集中屠宰點,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鮮上市”。
二、強化審核清理
據各地統計,全省現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190家(屠宰廠、場89家,屠宰點101家),其中,2012年審核不合格、處在延期整改的95家(屠宰廠、場18家,屠宰點77家)。各地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制定審核清理工作方案,對限期整改的屠宰企業進行重新審核。對在省政府規定時限內仍達不到法定條件的,應及時報請設區市政府發文公告,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收回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并報省農業廳備案;對已經列入關閉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加強巡查,督促拆除主要屠宰設施設備,徹底予以關閉。對審核合格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提請設區市政府重新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對新發、換發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農村小型屠宰企業統一使用“×××屠宰點”名稱,其他屠宰企業為“×××屠宰廠”,不再使用“×××屠宰場”名稱。
三、加強行業監管
要調整充實屠宰監管人員,加強屠宰監管力量,強化屠宰企業的日常監管。要組織開展屠宰企業監管和屠宰場所風險評估管理,認真落實“兩規定一規范(《福建省牲畜定點屠宰場所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福建省牲畜定點屠宰監管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及《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范》)”,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日常督促檢查,嚴把關鍵環節,做到痕跡化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肉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相關標準進行屠宰加工,嚴格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對不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產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切實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小型屠宰點的生豬產品僅限于本鄉鎮及相鄰行政村銷售,并須在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注明具體的銷售區域。駐場官方獸醫要嚴格執行生豬屠宰檢疫規程,依法出具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嚴肅屠宰檢疫紀律,嚴守畜牧獸醫執法“六條禁令”,嚴禁對農村小型屠宰點屠宰的生豬產品出具超范圍流通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四、嚴打私屠濫宰
要會同公安、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部門聯動機制,聯合對私屠濫宰的重點區域、重點對象和重點違法行為開展監管執法,徹底取締私屠濫宰窩點。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組織開展生豬屠宰監管“掃雷行動”。要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互通、隱患互排、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的協調聯動機制,要建立案件查處通報機制,及時通報違法屠宰等有關問題,進一步完善屠宰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構建社會共治機制。要完善案件移送機制,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規定,及時將案件線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五、建立培訓考核制度
要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督促屠宰企業配備數量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具備中等以上專業學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建立健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屠宰企業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由企業自行委托專業學會、協會或畜牧獸醫專業高等院校等專業培訓機構進行面對面培訓或遠程培訓、考試發證,屠宰企業應將培訓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名單報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各地要加強指導,并為屠宰企業提供必要的協助。

1.95家合格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情況表
2.95家整改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情況表
福建省農業廳
2016年8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