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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新政辦發〔2016〕1號)

   2019-03-04 313
核心提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是畜牧業大區,畜禽飼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是畜牧業大區,畜禽飼養數量多,但規模化養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數量較大,涉及范圍廣,無害化處理水平低,隨意處置現象時有發生。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關系到畜產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畜牧業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為全面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保障畜產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精神,現就我區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盡快建成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區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和病死畜禽無害化管理體系,全面實現病死畜禽處理無害化、規范化、常態化。
 
  二、明確義務,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鼓勵、支持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合作社、屠宰場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對病死畜禽自行處理;鼓勵、支持其對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收集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病死畜禽進行有償無害化處理;鼓勵、支持企業或個人建立無害化處理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強化監管,落實屬地、部門管理責任
 
  地(州、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在公共水域、公共場所及鄉村、牧區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收集處理,并及時組織調查,向上級政府報告。對跨地區流入的病死畜禽,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地方和部門組織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病死畜禽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及處理后產生副產品的管理,防治收運和處理過程中發生二次污染。
 
  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要分工協作,各負其責。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規劃制定,落實中央預算內支持我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和處理費用的資金落實和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生產加工、經營環節的病死畜禽監管工作,杜絕病死畜禽產品流入加工領域和市場;畜牧部門負責養殖環節、定點屠宰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及指導工作,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環保部門負責病死畜禽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管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有關生產、經營、銷售病死畜禽及產品的刑事案件,支持相關部門開展行政監督執法;水利部門負責河流、水庫等水域病死畜禽的打撈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四、統籌規劃,加強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無害化處理體系包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和病死畜禽運輸車輛、收集儲藏場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方法主要包括深埋、焚燒、堆肥、化尸窖、化制、生物降解等。無害化處理場處理應優先采用化制、生物降解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實現資源再利用的工藝技術;鄉鎮無害化處理點可采用掩埋、化尸窖等方式。支持研究推廣新型、高效、環保的無害化處理技術和裝備。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設施的基礎上,利用現有醫療垃圾處理廠等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鼓勵跨行政區域建設病死畜禽專業化無害化處理場。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區域化布局、集中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以合理布局、規范設計、強化監管、突出實效為原則,統籌規劃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病死畜禽運輸車輛。
 
  (二)建設病死畜禽收集系統。2016-2018年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建設完成病死畜禽收集網點、暫存設施,并配備必要的全封閉病死畜禽運輸工具及配套消毒設備,統一收集處理小型養殖場、散養戶、診療機構的病死畜禽。由專人負責對服務片區病死畜禽進行集中收集處理,其勞務報酬從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里提取。對農牧民自行收集、運送、處理的,按相關標準全額予以補助。
 
  (三)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十三五期間在全區每個地(州、市)建設1-2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由政府主導,企業運作,可采用PPP模式運行。2016年開始試點,在昌吉州、克拉瑪依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勒泰地區、喀什地區、阿克蘇地區各建設1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集中處理本地區及周邊地區的病死畜禽;2016年底前全區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合作社、屠宰場要自建完成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并作為動物防疫條件和畜禽定點屠宰審批的前置條件;2016-2018年完成全區每個鄉鎮一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池建設。
 
  五、健全機制,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一)建立財政補償長效機制。一是自治區發改委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收集儲藏場所和病死畜禽運輸車輛納入農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二是各級財政設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專項工作經費,對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工作給予資金補助。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為牛、馬、駱駝等大型動物為300元/頭,豬、羊等中型動物80元/頭,禽類為5元/只。三是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鼓勵個人、公司進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投資建設、管理運營,開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服務。
 
  (二)政府各有關部門給予政策支持。國土資源部門要將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農業、財政部門要將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和用電優惠。
 
  (三)將政策性養殖業保險與無害化處理掛鉤,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落實保費補貼,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做到應保盡保。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鼓勵保險機構與無害化處理單位合作,將保險查勘與病死畜禽定點收集、轉運同步開展,簡化理賠流程,加快形成政策性養殖業保險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工作局面,在增強畜禽養殖者抵御風險能力的同時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四)各地要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際開展病死畜禽收集、無害化處理工作情況,相應增加人員編制。
 
  (五)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電子信息平臺和無害化處理場所監控體系,實行區、地、縣、鄉、村五級監控,實現從病死畜禽收集、運輸、處理全程監控、可追溯。
 
  六、加強宣傳,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向廣大群眾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提高養殖戶與肉制品加工、銷售者的法律意識,增強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各地、縣、鄉要設立、公布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鼓勵群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畜牧、食品監管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對公安機關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在固定證據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
 
  七、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動機制,落實各項保障條件。要充實和加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責任追究制,嚴肅追究失職瀆職人員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2016年1月5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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