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開展上海市2025年市級地產養殖水產品例行監測工作的通知 (滬農委〔2025〕77號)

   2025-04-30 239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要求,持續強化本市地產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效防范水產品獸藥殘留,確保本市地產養殖水產品安全有效供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就開展2025年市級地產養殖水產品例行監測工作通知如下。

各區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市水產研究所:

為深入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要求,持續強化本市地產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效防范水產品獸藥殘留,確保本市地產養殖水產品安全有效供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就開展2025年市級地產養殖水產品例行監測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2025年監測工作將以“防風險、保安全”為核心,覆蓋全市所有涉農區,重點針對水產養殖環節及“三前”環節的獸藥殘留開展定量監測。監測時段計劃自2025年4月起至次年3月結束,監測期間將結合水產品季節性供給特點,適時動態調整抽樣頻次。

二、職責分工

本次監測工作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統籌協調;市農業農村委執法總隊負責指導陽性樣品執法查處、案件督辦及案件材料的匯總報送等;各區農業農村委負責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并配合抽樣,跟蹤做好問題水產品的相關處置工作;第三方承檢機構負責承擔具體檢測任務、數據分析及總結報告等。

三、監測內容

(一)監測品種

1. 常規品種:包括草魚、南美白對蝦、中華絨螯蟹等本市主要養殖品種。

2. 重點(特殊)品種:包括大口黑鱸、烏鱧、鳊魚等7個藥物殘留問題突出品種及其他需重點關注的品種。

3. 苗種:品種不限。

(二)監測數量

全市共監測水產品樣品480份,其中地產水產品養殖環節抽樣260份,“三前”環節抽樣220份。各區水產品監測數量(見附件1)。

(三)監測項目

檢測項目包括:氯霉素、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氟喹諾酮類、地西泮等禁(停)用藥物及常規藥物(見附件2)。另根據水產品養殖方式、養殖季節因素及上級要求、突發事件、社會熱點等隨時調整檢測品種和檢測項目。

(四)監測方法及殘留限量

檢測方法和殘留限量(見附件3)。

(五)結果判定

樣品檢測結果按照附件3的限量值進行判定。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判定為“該樣品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的,即判定為“該樣品不合格”。

四、抽樣要求

(一)抽樣前抽樣人員應進行培訓,掌握抽取產品的相關知識,確定抽樣方法、抽樣量及樣品運輸過程中的相關注意事項。抽樣過程要堅持隨機抽樣原則,水產品抽樣按照《水產品抽樣規范》(GB/T 30891-2014)執行。

(二)每個水產養殖場最多抽取2份樣品,同一池(塘)原則上只能抽取1份樣品。抽樣環節主要是集中上市期和用藥高峰期,重點抽取2024年檢出禁(停)用獸藥殘留不合格樣品的養殖場。抽樣過程中,要詢問養殖戶近期是否使用有明確規定休藥期的獸藥并確認其使用日期,同時確認該養殖場是否存在垂釣行為。

五、監測結果反饋與處置

承檢機構原則上應在收到樣品后15天之內完成檢測工作,應于每月月底前匯總當月檢測結果并報送市農業農村委。如遇不合格樣品,應當在確認后立即通知我委,48小時內將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寄出(以當日郵戳為準)給相關區。相關區要根據情況依法對不合格水產品及涉事養殖池塘進行嚴格管控,跟進開展監督抽查,視情做好立案查處、行刑銜接等相關工作。對于檢出有規定休藥期獸藥殘留不合格的樣品,要嚴格做好跟蹤監測,檢測合格后方可出塘銷售。

六、其他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指定專人負責對接、配合承檢機構完成好抽樣任務。各養殖主體要自覺履行生產經營者責任,積極配合監測抽樣,拒絕監測抽樣的,產品一律按不合格處理。

(二)強化宣教監管。各單位要繼續落實好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持續加強對養殖主體普法宣傳及技術指導。各區要加大地西泮藥殘專項整治力度,對開展垂釣業務的養殖場所進行建檔立卡并及時更新完善名錄,督促健全完善生產檔案,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落實好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通過制作宣傳牌、發放告知書等途徑進行廣泛宣傳地西泮的危害,鼓勵垂釣場所主動提供安全可靠的垂釣用料,倡導垂釣者不外帶、不使用來歷不明的窩料餌料,禁止使用非法添加地西泮的窩料餌料。各區要加強日常巡查、執法檢查和風險抽檢,重點圍繞“7條魚”,做好上市前批批速測把關。

(三)深入剖析總結。針對監測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各單位要主動作為、深入分析、查找原因、積極反饋,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患未然。承檢機構應于規定時間內,將監測工作總結報送我委。

附件:1. 2025年市級地產養殖水產品例行監測計劃表

2. 檢測品種與檢測項目

3. 檢測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5年4月2日

附件下載:

   滬農委〔2025〕77號 附件1-3.doc




 
地區: 上海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