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指導各地行政處罰裁量,《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已經生態環境廳第1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11月12日
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2019年版)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行政,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我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
第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適用本標準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時,應當依法全面調查取證,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標準采用二維疊加函數計算處罰金額。根據違法行為構成要素和情節,設定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設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社會影響程度;
(二)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辦理本標準中列舉的十四類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時,應當通過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計算處罰金額;辦理其他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時通過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計算處罰金額。確實無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證據除外。
處罰金額按“百”取整。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后果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四)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具有從重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可以上浮5%以內執行,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法定處罰金額上限。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有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應當下浮10%以內執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兩年內首次生態環境違法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建設項目“未驗先投”,已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項目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及時開展驗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氣污染物倍數在0.1倍以內、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產安全等需要無法實施停產,因設施故障、維修等原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但提前書面報告并采取減緩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且在7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六)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量1噸以內,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且在3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七)未按照規定時限公開環境信息或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八)已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但未按要求開展監測,且能及時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條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對行政處罰案卷的抽查、考評以及對督辦案件的審查等形式,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裁量標準適用的指導。
第九條 本標準所稱“以上”、“以下”、“以內”等均含本數。
第十條 本標準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川環發〔2018〕92號)同時廢止。
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裁量因子表
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裁量因子表
一、個性裁量因子表
下列表格用數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級,1-5代表了違法行為從輕微到嚴重的不同程度。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項目建設進程 | 建設階段 | 1或2 |
設備安裝階段 | 3 | |
生產階段或不執行停止建設決定 | 4或5 | |
項目環評類型 | 報告表 | 1或2 |
報告書 | 3或4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違反環境保護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 登記管理 | 1 |
簡化管理 | 2或3 | |
重點管理 | 4或5 |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機械、汽車修理等 | 1或2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3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平板玻璃、煉焦、有色、化工、磚瓦、陶瓷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煙塵 | 4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放射性廢氣 | 5 | |
廢水類別 | 生活廢水、服務業廢水等 | 1或2 |
一般工業廢水 | 3 | |
含病原體廢水、醫療廢水 | 4 | |
含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三)違反現場檢查規定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拒絕、阻撓檢查或弄虛作假情形 | 執法人員依法提出檢查要求后,拖延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 | 1 |
執法人員依法提出檢查要求后,拖延超過半小時 | 2 | |
隱匿、拒絕提供資料 | 3 | |
圍堵、留滯執法人員或提供虛假信息 | 4 | |
暴力抗法或偽造現場、證據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四)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機械、汽車修理等 | 1或2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3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平板玻璃、煉焦、有色、化工、磚瓦、陶瓷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煙塵 | 4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放射性廢氣 | 5 | |
廢水類別 | 生活廢水、服務業廢水 | 1或2 |
一般工業廢水 | 3 | |
含病原體廢水、醫療廢水 | 4 | |
含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五)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超標因子個數 | 1個 | 1 |
2個 | 2 | |
3個 | 3 | |
4個及以上 | 4或5 |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機械、汽車修理等 | 1或2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3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平板玻璃、煉焦、有色、化工、磚瓦、陶瓷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煙塵 | 4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放射性廢氣 | 5 | |
廢水類別 | 生活廢水、服務業廢水 | 1或2 |
一般工業廢水 | 3 | |
含病原體廢水、醫療廢水 | 4 | |
含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5 | |
超標狀況 | 超標不足1倍 噪聲超標幅度不足3分貝 | 1 |
超標1倍以上不足3倍 噪聲超標幅度在3分貝-6分貝(不含6分貝) | 2 | |
超標3倍以上不足5倍 噪聲超標幅度在6分貝-9分貝(不含9分貝) | 3 | |
超標5倍以上 噪聲超標幅度在9分貝及以上 | 4或5 | |
小時煙氣流量(氣) | 不足1000標立方米 | 1 |
1000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萬標立方米 | 2 | |
1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0萬標立方米 | 3 | |
10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20萬標立方米 | 4 | |
20萬標立方米以上 | 5 | |
日排放量(水) | 不足10噸(一般排污單位) 不足5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 不足2000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1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一般排污單位) 5萬噸以上不足10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 2000噸以上不足5000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2 |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一般排污單位) 10萬噸以上不足20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 5000噸以上不足1萬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3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一般排污單位) 20萬噸以上不足50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 1萬噸以上不足5萬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4 | |
1000噸以上(一般排污單位) 50萬噸以上(生活污水處理廠) 5萬噸以上(工業污水處理廠) | 5 | |
大氣超標排放 時期敏感度 | 一般期間 | 1或2 |
秋冬季重點防控時段(當年11月至次年2月) | 3 | |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 4或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實際小時煙氣流量和日排水量無法核定的,依次以環評文件、排污許可證、污染源普查數據及其他方式核定。
(六)超總量排放污染物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超總量因子個數 | 1個 | 1 |
2個 | 2 | |
3個 | 3 | |
4個及以上 | 4或5 | |
超總量狀況 | 超總量不足10% | 1 |
超總量10%以上不足30% | 2 | |
超總量30%以上不足50% | 3 | |
超總量50%以上 | 4或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實際排放總量以各級負責總量核定的部門認定為準。
(七)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三同時”落實情況 | 有環評,有污染防治設施 | 1 |
無環評,有污染防治設施 | 2 | |
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 3 | |
有環評,無污染防治設施 | 4 | |
無環評,無污染防治設施 | 5 |
注:本表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八)違反自行監測規定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行為類別 | 已經開展自行監測但監測因子或頻次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規定公開污染物監測信息的 | 1或2 |
未開展自行監測的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3或4 | |
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四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九)違反自動監測設備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安裝、聯網、運行情況 | 未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或傳輸的自動監控數據不一致的 | 1或2 |
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 | 3 | |
已安裝未聯網的;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部分停運的 | 4 | |
未安裝的;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全部停運的;擅自改動參數和數據的 | 5 | |
自動監測數據失真情況 | 比對監測數據誤差超過最大允許誤差不足1倍的 | 1 |
比對監測數據誤差超過最大允許誤差1倍以上不足3倍的 | 2或3 | |
比對監測數據誤差超過最大允許誤差3倍以上的 | 4或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違反危險廢物、放射性經營許可證相關規定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違法所得 | 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 | 1 |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足5 萬元 | 2 |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 | 3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 | 4或5 |
注:本表適用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一)違反輻射安全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涉及的種類和范圍 | 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 | 1 |
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銷售放射性同位素、Ⅱ類射線裝置 | 2 | |
生產、室內使用Ⅱ類射線裝置/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3 | |
室內使用Ⅰ類(醫療用)、Ⅱ類、Ⅲ類放射源/野外(室外)使用Ⅱ類射線裝置/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4 | |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類(非醫療用)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Ⅰ類射線裝置/野外(室外)使用Ⅱ類放射源/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5 | |
運輸、收貯實踐所涉放射性物品類別 | Ⅳ類、Ⅴ類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物質/放射性藥物 | 1或2 |
Ⅱ類、Ⅲ類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物質 | 3或4 | |
Ⅰ類放射源/高等水平放射性物質 | 5 | |
伴生放射性礦 廢渣量 | 處置量不足2噸 | 1 |
處置量2噸以上不足5噸 | 2或3 | |
處置量5 噸以上不足10 噸 | 4 | |
處置量10噸以上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六十五條,《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二)違反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危險廢物年產生或貯存量 | 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不足1噸 | 1 |
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噸以上不足10噸 | 2 | |
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不足100噸 | 3 | |
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100噸以上 | 4或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危險廢物年產生或貯存量以量大者計。
(十三)未落實環評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措施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項目環評類型 | 報告表 | 1或2 |
報告書 | 3或4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5 |
注:本表適用于《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四)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檢驗機構弄虛作假 情況 | 對1輛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存在偽 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行為的 | 1 |
對2輛以上不足5輛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存在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存在擅自變更檢驗方法行為的 | 2 | |
對5輛以上不足10輛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存在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行為的 | 3 | |
對10輛以上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 存在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行 為的;對未經檢驗(如受檢車輛未上線、未插入尾氣取樣管、引車員未按規定踩油門等情形)的機動 車出具檢驗報告的;變更受檢車輛基本信息、檢驗 數據、檢驗結果導致車輛檢驗判定結果發生改變的 | 4或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其他同類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共性裁量因子表
下列表格用數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級,1-5代表了違法行為從輕微到嚴重的不同程度。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兩年內生態環境 違法次數 | 未受過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 | 1 |
1次 | 2 | |
2次 | 3 | |
3次及以上 | 4或5 | |
配合調查情況 | 積極配合調查 | 1 |
基本配合調查 | 2或3 | |
拒不配合調查 | 4或5 |
注:1、兩年內是指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追溯兩年(例2019年8月6日立案,應當追溯至2017年8月7日)。
2、環境違法次數以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不要求為同一類或同一種違法行為;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含多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以行為個數計算違法次數。
三、修正裁量因子表
下列表格用數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級,-2~2代表了可予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不同情形。
修正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改正情況 | 整改措施已落實 | -2或-1 |
整改措施正在落實中 | 0 | |
無整改措施或拒不改正的 | 1或2 | |
社會影響力 | 個體工商戶及一般自然人 | -2或-1 |
一般企事業單位 | 0 |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1或2 | |
主觀過錯程度 | 過失 | -1或-2 |
故意 | 1或2 |
四、裁量處罰金額的計算
(一)計算公式:X=N+(M-N)×[(A-1)/4]×(1+B)
X:裁量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上限
N:法定處罰下限
A:裁量系數
B:修正系數
(二)裁量系數A
根據現場執法調查取證事實,選擇違法行為對應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對應的裁量等級數值計算裁量系數。其中裁量因素包括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1.只有一個裁量因子時,A=裁量因子等級數值
2.有多個裁量因子時,裁量系數的計算方法為:選擇一個裁量等級最高的,作為首要因子,取其對應數值進行計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級數值的平均數進行計算。
3.A=50%×首要因子等級數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數值的平均數。
(三)修正系數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況、社會影響力、主觀過錯程度3種,裁量等級數值從-2到2。
B=修正因子數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個數*2)×30%。
五、裁量計算示例
例:某市行政執法人員到某化工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現場采集污水排口外排水樣監測,結果顯示:化學需氧量124毫克每升,陰離子表面活性劑24.6毫克每升,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0.24倍、3.92倍。經調查,該企業日排水量為150噸以上不足500噸,現場檢查人員對該企業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該企業立即停止排污,排查超標原因,該企業兩年內未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該違法行為涉及裁量因子見下表:
(一)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
超標因子:1個(裁量等級2)
廢水類別:一般工業廢水(裁量等級3)
污染物超標倍數(重行為吸收輕行為):3倍以上不足5倍(裁量等級3)
日排水量:100噸以上不足500噸(裁量等級3)
(二)共性裁量因子:
環境違法次數:無(裁量等級1)
配合調查情況:基本配合(綜合判定裁量等級取2)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
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裁量等級0)
主觀過錯程度:過失(綜合判定裁量等級取-1)
1.計算裁量系數A
通過案例調查取證事實,該案涉及個性違法裁量因素指標有4個,分別對應裁量等級數值為2、3、3、3;共性違法裁量因素指標有2個,對應裁量等級數值為1、2;選取其中一個裁量等級數值為3的作為首要因子,剩下的裁量等級數值取平均數。具體計算裁量系數A過程如下:
計算公式:A=50%×首要因子等級數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數值的平均數
首要因子等級數值=3
其他裁量因子數值的平均數=(2+3+3+1+2)/5
A=50%×3+50%×[(2+3+3+1+2)/5]=2.6
2.計算修正系數B
通過上述調查取證事實,該案修正裁量因素有4個,分別對應裁量等級數值為-2、0、-1。具體計算修正系數B過程如下:
計算公式:B=修正因子數值之和/(修正因子個數*2)×30%。
修正因子數值之和=[(-2)+0+(-1)]
B=[(-2)+0+(-1)]/6×30%=-0.15
3.計算罰款金額X
罰款金額計算公式:X=N+(M-N)×(A-1)/4×(1+B)結合案件違法所依據的法規(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信息,計算公式各參數如下:
M:1000000
N:100000
A:2.6
B:-0.15
X=100000+(1000000-100000)×(2.6-1)/4×(1-0.15)
X=40.6萬
按處罰規定“百元”取整,本案罰款金額為40.6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