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有關處室: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各地執行,并就執行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進一步明確內部職責分工與協作機制,切實加強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于6月28日前將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承擔綜合協調食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機構相關信息(附件1)報送省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
二、自7月5日起,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上個月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報表統一報送至省局指定公務郵箱(spscc@fjfda.gov.cn)。未報送的,視為未發生召回情形的零報告。
三、各地在具體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分別與省局食品生產處、食品流通處、餐飲處、保化處、稽查處、法規處咨詢溝通。也可由設區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承擔綜合協調食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機構統一上報省局食品生產處。
聯系方式:
食品生產處:宋江良 0591-87719672
食品流通處:林 瀅 0591-86296715
餐飲服務處:蔡 敏 0591-86296532
保化監管處:張 濤 0591-86295227
稽 查 處:林英廈 0591-86296602
政策法規處:陳為鉆 0591-87271139
附件:1.食品召回監管綜合協調機構與人員信息報告表
2.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召回工作職責分工與工作流程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2日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減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本細則所稱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第一責任人義務。
第四條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建立由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庫使用管理制度,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組建本級食品安全專家庫。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專家庫應當適合食品召回工作需要,資源共享。
第六條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承擔綜合協調食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機構負責匯總分析全省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各相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召回監管工作,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承擔綜合協調食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機構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本行政區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按照規定要求逐級報告。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明確相關內設機構負責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的職責分工,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建立本行業食品生產經營者共享的公眾微信號、手機短信息或互聯網絡平臺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條件為其提供不安全食品信息查詢、鏈接服務。
公眾可以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12331電話或投訴舉報系統對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等活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停止生產經營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的通知或者公告,應當以適當方式保存或記錄備查。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文書,保存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九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可以通過合同、協議、公示承諾等方式對確保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措施辦法進行約定。
食品經營者未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為消費者的依法索賠提供其掌握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追回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于其他生產經營者控制中的不安全食品和采取消除風險的必要措施,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記錄內容包括追回通知的時間、對象和追回食品品種、批次、數量、商標、包裝規格、生產經營者名稱等信息;采取必要的消除風險措施的證明材料應有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第三章 召回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及時履行召回義務,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召回計劃表和召回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責令召回通知書應當及時送達食品生產者,保存納入食品生產者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對于一級召回和二級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損害程度的評定,可以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臨床發病及損害等具體情況確定,或者聘請食品安全專家庫中的專家進行相關評定,參與評定的專家不得少于3名。
食品召回計劃報告表應當同時報送食品生產者簽章的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劃后,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工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評估過程中,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召回工作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 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時限和事項內容要求及時發布。召回期間,應當持續保持召回具體負責人在崗和聯系渠道暢通。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召回工作。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并公布。
第十四條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范圍內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和省級主要媒體上發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
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布。
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應當首先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食品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下架封存和消費者退回的不安全食品等相關信息,及時告知供貨商。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
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第十七條 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經營者主動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參照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處置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者染色、毀形等銷毀等處置措施,并建立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記錄臺賬。有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輔助記錄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情況。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
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食品無害化處理、銷毀報告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第十九條 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不得涂改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要的標識信息,不得欺瞞消費者。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相關記錄應當按照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采取相關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按照規定履行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義務不安全食品,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可能屬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開展調查分析,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
對可能屬于不安全食品開展調查分析,可以邀請食品安全專家參與相關調查、論證、提供專業意見。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召回的,應當報送《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召回情況報告表》。
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書面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
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九條 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信息化食品追溯體系并能及時有效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工作紀律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和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表:1.食品召回計劃報告表
2.責令召回不安全食品通知書(參考文書模板)
3.食品無害化處理、銷毀計劃報告表
4.食品召回情況報告表(生產經營者報告表、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表)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各地執行,并就執行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進一步明確內部職責分工與協作機制,切實加強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于6月28日前將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承擔綜合協調食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機構相關信息(附件1)報送省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
二、自7月5日起,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上個月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報表統一報送至省局指定公務郵箱(spscc@fjfda.gov.cn)。未報送的,視為未發生召回情形的零報告。
三、各地在具體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分別與省局食品生產處、食品流通處、餐飲處、保化處、稽查處、法規處咨詢溝通。也可由設區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承擔綜合協調食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機構統一上報省局食品生產處。
聯系方式:
食品生產處:宋江良 0591-87719672
食品流通處:林 瀅 0591-86296715
餐飲服務處:蔡 敏 0591-86296532
保化監管處:張 濤 0591-86295227
稽 查 處:林英廈 0591-86296602
政策法規處:陳為鉆 0591-87271139
附件:1.食品召回監管綜合協調機構與人員信息報告表
2.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召回工作職責分工與工作流程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2日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減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本細則所稱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第一責任人義務。
第四條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建立由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庫使用管理制度,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組建本級食品安全專家庫。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專家庫應當適合食品召回工作需要,資源共享。
第六條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承擔綜合協調食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機構負責匯總分析全省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各相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召回監管工作,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承擔綜合協調食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機構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本行政區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按照規定要求逐級報告。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明確相關內設機構負責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的職責分工,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建立本行業食品生產經營者共享的公眾微信號、手機短信息或互聯網絡平臺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條件為其提供不安全食品信息查詢、鏈接服務。
公眾可以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12331電話或投訴舉報系統對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等活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停止生產經營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的通知或者公告,應當以適當方式保存或記錄備查。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文書,保存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九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可以通過合同、協議、公示承諾等方式對確保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措施辦法進行約定。
食品經營者未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為消費者的依法索賠提供其掌握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追回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于其他生產經營者控制中的不安全食品和采取消除風險的必要措施,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記錄內容包括追回通知的時間、對象和追回食品品種、批次、數量、商標、包裝規格、生產經營者名稱等信息;采取必要的消除風險措施的證明材料應有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第三章 召回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及時履行召回義務,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召回計劃表和召回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責令召回通知書應當及時送達食品生產者,保存納入食品生產者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對于一級召回和二級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損害程度的評定,可以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臨床發病及損害等具體情況確定,或者聘請食品安全專家庫中的專家進行相關評定,參與評定的專家不得少于3名。
食品召回計劃報告表應當同時報送食品生產者簽章的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劃后,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工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評估過程中,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召回工作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 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時限和事項內容要求及時發布。召回期間,應當持續保持召回具體負責人在崗和聯系渠道暢通。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召回工作。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并公布。
第十四條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范圍內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和省級主要媒體上發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
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布。
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應當首先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食品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下架封存和消費者退回的不安全食品等相關信息,及時告知供貨商。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
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第十七條 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經營者主動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參照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處置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者染色、毀形等銷毀等處置措施,并建立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記錄臺賬。有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輔助記錄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情況。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
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食品無害化處理、銷毀報告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第十九條 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不得涂改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要的標識信息,不得欺瞞消費者。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相關記錄應當按照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采取相關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按照規定履行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義務不安全食品,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可能屬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開展調查分析,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
對可能屬于不安全食品開展調查分析,可以邀請食品安全專家參與相關調查、論證、提供專業意見。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召回監管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召回的,應當報送《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召回情況報告表》。
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書面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
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九條 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信息化食品追溯體系并能及時有效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工作紀律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和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表:1.食品召回計劃報告表
2.責令召回不安全食品通知書(參考文書模板)
3.食品無害化處理、銷毀計劃報告表
4.食品召回情況報告表(生產經營者報告表、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