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縣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中心)、各直屬掛靠單位: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經2019年第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4月30日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根據立法目的、違法案件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原則,在職權范圍內自行判斷、自行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第五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基于正當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則。
同一辦案機關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證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內容。
第七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八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
第九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綜合裁量原則。
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應用邏輯、公理、常理和經驗,對違法行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一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效力高的法律規范;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時,優先適用屬于特別規定的法律規范;
(三)法律規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屬于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生效時間在后的法律規范。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在實施罰款時,選擇最低限處罰,或在從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選擇接近最低限達30%以下部分處罰,視為從輕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種或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項所列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主體:
1.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客體:
1.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
2.危害社會穩定的;
3.破壞自然資源等環境保護的;
4.屬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的階段性工作重點的;
5.同一違法行為侵犯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規范保護客體的。
(三)違法主觀方面:
1.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2.經告誡、勸阻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3.因同一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而再次實施的;
4.惡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5.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的。
(四)違法客觀方面:
1.違法手段惡劣的;
2.妨礙、逃避或者抗拒檢查的;
3.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4.圍攻或者煽動他人圍攻執法人員的;
5.擅自轉移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物品的;
6.作虛假陳述的;
7.銷毀或者篡改有關證據材料的;
8.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9.利用自然災害、疾病流行等突發事件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社會危害后果:
1.對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定、環境保護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2.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
3.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
4.群眾舉報或者消費者投訴三起以上、查證屬實的;
5.違法經營引起群訪的;
6.違法數額較大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在實施罰款時,選擇最高限處罰,或在從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選擇接近最高限達30%以上部分處罰,視為從重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辦案機構調查取證時要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證據;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擬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要說明理由并附規范性依據和相應的證據材料。
辦案機構建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法制機構要審查是否說明理由并附有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未說明理由并附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相應的證據材料不足,退回辦案機構補正,或者建議辦案機構改變處罰建議;辦案機構不予補正或者不改變處罰建議的,法制機構不同意辦案機構處罰建議。
擬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情節相互沖突,或者辦案機構和法制機構意見不一致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辦案機關應當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時,一并告知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據,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辦案機關在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將自由裁量的情況進行表述。
第十七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 辦案機關應當定期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辦案機關的上級機關應當不定期對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責令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糾正并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引起當事人投訴,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處罰原則、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經2019年第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4月30日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根據立法目的、違法案件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原則,在職權范圍內自行判斷、自行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第五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基于正當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則。
同一辦案機關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證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內容。
第七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八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
第九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綜合裁量原則。
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應用邏輯、公理、常理和經驗,對違法行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一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效力高的法律規范;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時,優先適用屬于特別規定的法律規范;
(三)法律規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屬于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生效時間在后的法律規范。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在實施罰款時,選擇最低限處罰,或在從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選擇接近最低限達30%以下部分處罰,視為從輕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種或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項所列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主體:
1.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客體:
1.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
2.危害社會穩定的;
3.破壞自然資源等環境保護的;
4.屬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的階段性工作重點的;
5.同一違法行為侵犯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規范保護客體的。
(三)違法主觀方面:
1.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2.經告誡、勸阻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3.因同一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而再次實施的;
4.惡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5.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的。
(四)違法客觀方面:
1.違法手段惡劣的;
2.妨礙、逃避或者抗拒檢查的;
3.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4.圍攻或者煽動他人圍攻執法人員的;
5.擅自轉移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物品的;
6.作虛假陳述的;
7.銷毀或者篡改有關證據材料的;
8.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9.利用自然災害、疾病流行等突發事件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社會危害后果:
1.對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定、環境保護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2.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
3.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
4.群眾舉報或者消費者投訴三起以上、查證屬實的;
5.違法經營引起群訪的;
6.違法數額較大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在實施罰款時,選擇最高限處罰,或在從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中,選擇接近最高限達30%以上部分處罰,視為從重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辦案機構調查取證時要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證據;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擬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要說明理由并附規范性依據和相應的證據材料。
辦案機構建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法制機構要審查是否說明理由并附有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未說明理由并附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相應的證據材料不足,退回辦案機構補正,或者建議辦案機構改變處罰建議;辦案機構不予補正或者不改變處罰建議的,法制機構不同意辦案機構處罰建議。
擬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情節相互沖突,或者辦案機構和法制機構意見不一致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辦案機關應當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時,一并告知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據,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辦案機關在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將自由裁量的情況進行表述。
第十七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 辦案機關應當定期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辦案機關的上級機關應當不定期對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責令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糾正并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引起當事人投訴,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處罰原則、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