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2016年10月25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
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和管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水市知名商標(以下簡稱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持有或獨占使用的、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按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四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機制,組織做好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名商標的培育和保護工作。
第七條 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以及專家、學者組成。
第八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者注冊商標,實施商標戰略,爭創知名商標。
第九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由申請人自愿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有效且無權屬爭議的注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生產、經營者;
(二)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宣傳覆蓋面、宣傳時間和廣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近2年的銷售額、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四)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2年;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符合標準,售后服務規范,近2年無有效的重大投訴;
(六)申請人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申請人近2年未發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歷史悠久、社會公認、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其申請可以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條件的限制。
第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商標使用的證明材料;
(五)近2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證明該商標的宣傳覆蓋面、宣傳時間、廣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場信譽的有關材料;
(七)近2年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八)商標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
(九)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知名商標認定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原因。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審查通過的,提請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審。
(四)認定委員會經評審認為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發布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予認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條 知名商標每年集中認定一次,有效期為5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繼續使用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重新認定;期滿未申請的,該知名商標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天水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四條 知名商標在有效期內受到下列保護: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生產、銷售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但該知名商標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勝古跡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動物、植物名稱的除外;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天水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貶低知名商標的聲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知名商標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二)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的,在核準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的,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并報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加強商標的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請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后撤銷該知名商標,并報市人民政府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認定的;
(二)摻雜使假,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超出核定使用范圍且拒不改正的;
(五)喪失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嚴重影響知名商標聲譽的。
被撤銷知名商標的,申請人2年內不得以同一商標再次提出認定申請。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與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有關的其他人員在認定和保護知名商標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2016年10月25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
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和管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水市知名商標(以下簡稱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持有或獨占使用的、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按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四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機制,組織做好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名商標的培育和保護工作。
第七條 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以及專家、學者組成。
第八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者注冊商標,實施商標戰略,爭創知名商標。
第九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由申請人自愿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有效且無權屬爭議的注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生產、經營者;
(二)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宣傳覆蓋面、宣傳時間和廣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近2年的銷售額、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四)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2年;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符合標準,售后服務規范,近2年無有效的重大投訴;
(六)申請人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申請人近2年未發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歷史悠久、社會公認、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其申請可以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條件的限制。
第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商標使用的證明材料;
(五)近2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證明該商標的宣傳覆蓋面、宣傳時間、廣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場信譽的有關材料;
(七)近2年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八)商標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
(九)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知名商標認定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原因。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審查通過的,提請天水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審。
(四)認定委員會經評審認為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發布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予認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條 知名商標每年集中認定一次,有效期為5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繼續使用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重新認定;期滿未申請的,該知名商標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天水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四條 知名商標在有效期內受到下列保護: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生產、銷售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但該知名商標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勝古跡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動物、植物名稱的除外;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天水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貶低知名商標的聲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知名商標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二)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的,在核準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的,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并報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加強商標的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請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后撤銷該知名商標,并報市人民政府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認定的;
(二)摻雜使假,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超出核定使用范圍且拒不改正的;
(五)喪失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嚴重影響知名商標聲譽的。
被撤銷知名商標的,申請人2年內不得以同一商標再次提出認定申請。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與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有關的其他人員在認定和保護知名商標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