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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農牧〔2020〕14號省農業農村廳省公安廳關于打擊“炒豬”行為保障生豬養殖業安全的通知 (蘇農牧〔2020〕14號)

   2020-04-07 241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公安局: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打擊炒豬行為 保障生豬養殖業安全的通知》(農辦牧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公安局: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打擊“炒豬”行為 保障生豬養殖業安全的通知》(農辦牧〔2020〕3號)精神,嚴厲打擊“炒豬”行為,加快恢復生豬生產,保障生豬養殖業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迅速開展排查,建立監控網絡
 
    各地要高度關注部分地區出現的“炒豬”行為,立即排查轄區內是否存在“炒豬”團伙,是否存在非法經營、運輸、屠宰病死豬,惡意傳播動物疫病,隨意散播疫情謠言等違規違法犯罪行為。一是開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拉網式排查。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迅速在生豬養殖、經營、運輸、屠宰環節開展排查,關注生豬銷售價格異常地區,涉嫌違法案件線索,要及時通報公安部門。各地農業農村、公安部門要聯合開展網上生豬銷售信息排查,關注網絡平臺來源于本地的生豬銷售信息,特別是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涉嫌詐騙、標注虛假信息的,堅決取締非法交易。排查工作應于4月15日前完成,各市要對排查工作進行匯總分析,研判形勢,制定對策。二是梳理舉報信息。各地農業農村、公安部門要對涉及生豬異常銷售、調運、屠宰的舉報信息進行梳理研判,分析是否存在“炒豬”嫌疑,不放過任何可疑線索,并立即開展核查處理。三是暢通舉報渠道。各地農業農村、公安部門要分別設立“炒豬”行為舉報電話,第一時間安排核實工作,深查細究,處理到位。省農業農村廳涉嫌“炒豬”行為舉報電話為025-86263366,省公安廳涉嫌“炒豬”行為舉報電話為025-83525568。各市縣要參照省級做法設立舉報電話。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大監管與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各地要堅持監管與查處相結合,建立部門相互協作的長效機制,為恢復生豬生產提供有力保障。一是抓好日常監管。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疫情排查和處置,發現豬源來歷不明或豬群異常情況的,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組織非洲豬瘟抽樣檢測,一旦檢測陽性,嚴格按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規定及時報告、規范處置;嚴把產地檢疫關,加快推進生豬養殖場戶基本信息、免疫信息與電子出證系統對接;嚴把屠宰入場關,嚴格查驗、及時核銷入場生豬檢疫合格證明;嚴把無害化處理關,嚴格病死豬收集、暫存、轉運、處理管理,防止病死豬流入餐桌。二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依規查處經營、運輸、屠宰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等行為;對舉報、排查中發現的“炒豬”行為線索,要堅持“不查清情況不放過”,查實的“不處理到位不放過”;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各地公安部門要密切關注并依法打擊編造、散播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謠言的違法行為,及時受理農業農村部門通報的線索、移送的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立案偵查;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一查到底;涉及黑惡勢力的,堅決做到除惡務盡。三是加強協作配合。各地農業農村、公安部門要建立健全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會商研判等工作機制,切實形成監管及偵查打擊工作合力。對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的涉及檢疫出證情況異常、生豬車輛運行軌跡及其他依法處罰案件的協查需求,各地公安部門要積極提供協助配合;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各地公安部門要提前介入,堅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三、廣泛宣傳動員,形成強大工作聲勢
 
    各地要積極宣傳生豬檢疫、調運、屠宰、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采取明白紙、告知書、約談、簽訂責任書等方式,確保轄區內涉及生豬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生豬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知盡知。要督促生豬養殖場戶落實防疫主體責任,加強生物安全管理,提高警惕,積極防范,一旦發現異常線索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公安部門舉報。要及時總結通報一批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提高公眾對“炒豬團”危害嚴重性的認知,營造全民防“炒豬團”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輿論氛圍。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公安廳
 
    2020年3月31日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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