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與林業(農林水利)局,思明區、湖里區市政園林局:
為切實加強我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現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根據《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20號令)以及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廈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廈門市農業局、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聯合制定《廈門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條件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農業局 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2016年8月30日
廈門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條件規范
為切實加強我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現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根據《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20號令)以及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條件規范如下:
一、產地準出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將食用農產品從產地準出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必須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產地證明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鎮(街)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產地證明樣式見附件1、附件2)
(二)合格證明文件
1.鎮(街)政府指定的食用農產品檢測室,或者有資質的第三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樣式見附件3)
已列入“廈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點”的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規定將自檢質量安全合格證明上傳“廈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產品加貼廈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志,可不再另行出具紙質的產地證明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
2.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加施動物檢疫標志,屠宰企業按照規定出具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二、市場準入
(一)查驗要求
1.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者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的,不得入場銷售。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項的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2.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入場銷售的,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和合格證明文件。
3.商場、超市、便利店、批發企業等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社會信用代碼,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二)準入材料
1.產地證明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鎮(街)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2.購貨憑證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3.合格證明文件
(1)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街)政府、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第三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
(2)銷售、使用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屠宰企業按照規定出具的豬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進入廈門銷售的外地肉類,應提供屠宰所在地的檢疫合格證明和豬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若屬分銷應到輸入地的區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所申請重新開具檢疫合格證明。農業部門尚未出臺檢疫規程,無法出具檢疫證明的除外。
(3)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責任分工
(一)各級食安辦負責食用農產品監管工作的統籌指導,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銜接機制,協調督促各相關部門完成各項工作。
(二)各級農業、海洋漁業部門負責本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技術指導和畜禽屠宰廠(場)的監管;指導本地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有條件的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設備,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檢,定期向社會公布和更新鎮(街)政府指定的食用農產品檢測室名單;推動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定點屠宰場開展質量追溯工作,指導本地種養殖企業、定點屠宰場、動物產品報驗點等納入“廈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做好與“廈門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系統”、“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的有序銜接。
(三)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列入目錄的水產品批發市場由海洋漁業部門牽頭負責),包括加強對上市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指導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履行質量安全第一責任,監督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建立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推進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按照《食品安全法》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鼓勵零售市場以及銷售企業根據經營規模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設備,并按要求實施入市登記、現場檢測工作;推動“廈門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系統”、“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與 “廈門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的有機銜接,逐步實現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銷售、消費全鏈條可追溯。
四、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產地證明樣式
2.
水產品產地證明格式
3.
廈門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樣式
為切實加強我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現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根據《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20號令)以及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廈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廈門市農業局、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聯合制定《廈門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條件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農業局 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2016年8月30日
廈門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條件規范
為切實加強我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現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根據《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藥總局20號令)以及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條件規范如下:
一、產地準出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將食用農產品從產地準出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必須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產地證明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鎮(街)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產地證明樣式見附件1、附件2)
(二)合格證明文件
1.鎮(街)政府指定的食用農產品檢測室,或者有資質的第三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樣式見附件3)
已列入“廈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點”的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規定將自檢質量安全合格證明上傳“廈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產品加貼廈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志,可不再另行出具紙質的產地證明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
2.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加施動物檢疫標志,屠宰企業按照規定出具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二、市場準入
(一)查驗要求
1.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者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的,不得入場銷售。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項的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2.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入場銷售的,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和合格證明文件。
3.商場、超市、便利店、批發企業等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社會信用代碼,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二)準入材料
1.產地證明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鎮(街)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2.購貨憑證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3.合格證明文件
(1)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街)政府、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第三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
(2)銷售、使用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屠宰企業按照規定出具的豬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進入廈門銷售的外地肉類,應提供屠宰所在地的檢疫合格證明和豬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若屬分銷應到輸入地的區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所申請重新開具檢疫合格證明。農業部門尚未出臺檢疫規程,無法出具檢疫證明的除外。
(3)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責任分工
(一)各級食安辦負責食用農產品監管工作的統籌指導,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銜接機制,協調督促各相關部門完成各項工作。
(二)各級農業、海洋漁業部門負責本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技術指導和畜禽屠宰廠(場)的監管;指導本地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有條件的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設備,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檢,定期向社會公布和更新鎮(街)政府指定的食用農產品檢測室名單;推動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定點屠宰場開展質量追溯工作,指導本地種養殖企業、定點屠宰場、動物產品報驗點等納入“廈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做好與“廈門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系統”、“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的有序銜接。
(三)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列入目錄的水產品批發市場由海洋漁業部門牽頭負責),包括加強對上市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指導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履行質量安全第一責任,監督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建立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推進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按照《食品安全法》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鼓勵零售市場以及銷售企業根據經營規模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設備,并按要求實施入市登記、現場檢測工作;推動“廈門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系統”、“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與 “廈門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統”的有機銜接,逐步實現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銷售、消費全鏈條可追溯。
四、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