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湖南省重新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疑難問題或意見建議,請及時與省局食鹽安全監管處聯系。
聯系人:劉永娟 駱文惠;聯系電話:0731-88635950。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7月2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重新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規范食鹽生產、銷售行為,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16〕31號)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函〔2016〕585號)要求,根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重新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緊密圍繞食鹽安全風險管理,強化食鹽生產、批發準入標準,進一步增強企業的法制觀念和質量意識,規范食鹽生產、銷售行為,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全面提升我省食鹽安全質量管理水平。
二、申報范圍
1. 原持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且符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所有要求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按規定申請重新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2. 原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且符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所有要求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按規定申請重新核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三、職責權限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重新核發工作的總體安排,組織對申請企業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證書,并對定點企業實行動態監督檢查。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本轄區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按要求自查和申報,配合省局完成現場審核等工作。
四、實施步驟及程序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實施全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重新核發工作。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啟用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制的新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舊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同時廢止。
1.企業自查和申報。2018年7月至8月為企業自查階段。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按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要求開展自查,并制定措施進行整改。企業完成自查工作后,按照附件3、附件4要求填寫申報材料(電子版文件刻錄光盤),通過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系統提交重新核發證書的申請,并通過系統打印相關申請表格,將書面申報材料一式5份和電子文件光盤報至省局政務中心開展形式審查。
2.省局組織審核。2018年8月15日-12月10日為省局組織審核階段。省局政務中心形式審查合格后,省局食鹽安全監管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初審合格后交省食品安全審評認證中心組織現場審核,省食品安全審評認證中心從食品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3至5名檢查人員組成審核組,依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對企業開展現場審核。
3.審批決定。省局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要求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核發新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企業,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4.信息公開。省局在官方網站公開核發新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和核發新版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批發企業的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
五、工作要求
1.重新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工作,是落實鹽業體制改革要求對食鹽實施嚴格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市州食藥監局要高度重視,督促和指導轄區內相關企業按要求開展自查整改、及時提交重新核發證書申請,確保換證工作順利開展。
2.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函〔2016〕585號),2019年1月1日起,未取得重新核發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不得開展食鹽定點生產和定點批發經營活動,并交回原許可證件。
3.省局在做出同意核發證書決定后,收回企業原持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批發許可證,制發新證。新版證書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載明內容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
4.在重新核發證書規定時限內,如因搬遷、改造等原因暫不具備重新核發證書條件的企業,應向省局提交書面報告,并說明延期重新核發證書的原因和期限。省局對有關情況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
附件: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核申請書》
2.《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核申請書》
3.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審核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4.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申請審核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現將《湖南省重新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疑難問題或意見建議,請及時與省局食鹽安全監管處聯系。
聯系人:劉永娟 駱文惠;聯系電話:0731-88635950。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7月2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重新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規范食鹽生產、銷售行為,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16〕31號)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函〔2016〕585號)要求,根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重新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緊密圍繞食鹽安全風險管理,強化食鹽生產、批發準入標準,進一步增強企業的法制觀念和質量意識,規范食鹽生產、銷售行為,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全面提升我省食鹽安全質量管理水平。
二、申報范圍
1. 原持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且符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所有要求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按規定申請重新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2. 原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且符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所有要求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按規定申請重新核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三、職責權限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重新核發工作的總體安排,組織對申請企業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證書,并對定點企業實行動態監督檢查。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本轄區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按要求自查和申報,配合省局完成現場審核等工作。
四、實施步驟及程序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實施全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重新核發工作。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啟用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制的新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舊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同時廢止。
1.企業自查和申報。2018年7月至8月為企業自查階段。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按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要求開展自查,并制定措施進行整改。企業完成自查工作后,按照附件3、附件4要求填寫申報材料(電子版文件刻錄光盤),通過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系統提交重新核發證書的申請,并通過系統打印相關申請表格,將書面申報材料一式5份和電子文件光盤報至省局政務中心開展形式審查。
2.省局組織審核。2018年8月15日-12月10日為省局組織審核階段。省局政務中心形式審查合格后,省局食鹽安全監管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初審合格后交省食品安全審評認證中心組織現場審核,省食品安全審評認證中心從食品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3至5名檢查人員組成審核組,依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對企業開展現場審核。
3.審批決定。省局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要求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核發新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企業,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4.信息公開。省局在官方網站公開核發新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和核發新版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批發企業的相關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
五、工作要求
1.重新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工作,是落實鹽業體制改革要求對食鹽實施嚴格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市州食藥監局要高度重視,督促和指導轄區內相關企業按要求開展自查整改、及時提交重新核發證書申請,確保換證工作順利開展。
2.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函〔2016〕585號),2019年1月1日起,未取得重新核發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不得開展食鹽定點生產和定點批發經營活動,并交回原許可證件。
3.省局在做出同意核發證書決定后,收回企業原持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批發許可證,制發新證。新版證書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載明內容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
4.在重新核發證書規定時限內,如因搬遷、改造等原因暫不具備重新核發證書條件的企業,應向省局提交書面報告,并說明延期重新核發證書的原因和期限。省局對有關情況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
附件: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核申請書》
2.《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核申請書》
3.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審核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4.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申請審核應提交的材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