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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青政〔2021〕24號)

   2021-05-11 1010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2021年3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2021年3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2005年12月24日由省政府印發的《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政〔2005〕82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發至縣人民政府)
 
  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6)
 
  1.1適用范圍……(6)
 
  1.2工作原則……(6)
 
  1.3事件分類分級……(8)
 
  1.4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10)
 
  1.4.1分級應對……(10)
 
  1.4.2響應分級……(10)
 
  1.5應急預案體系……(11)
 
  1.5.1應急預案……(11)
 
  1.5.2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12)
 
  2組織指揮體系……(13)
 
  2.1省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13)
 
  2.1.1領導機構……(13)
 
  2.1.2省專項指揮機構……(13)
 
  2.1.3省應急工作機構……(16)
 
  2.2市州、縣(市、區、行委)組織指揮機構……(16)
 
  2.3現場指揮機構……(17)
 
  2.4專家組……(17)
 
  3運行機制……(18)
 
  3.1風險防控……(18)
 
  3.2監測與預警……(20)
 
  3.2.1監測……(20)
 
  3.2.2預警……(20)
 
  3.3應急處置與救援……(23)
 
  3.3.1信息報告……(23)
 
  3.3.2先期處置……(26)
 
  3.3.3指揮協調……(27)
 
  3.3.4處置措施……(29)
 
  3.3.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33)
 
  3.3.6緊急狀態……(35)
 
  3.3.7應急結束……(35)
 
  3.4恢復與重建……(35)
 
  3.4.1善后處置……(35)
 
  3.4.2恢復重建……(38)
 
  3.4.3調查與評估……(38)
 
  4準備與支持……(38)
 
  4.1人力資源……(38)
 
  4.2財力支持……(40)
 
  4.3物資裝備……(41)
 
  4.4科技支撐……(42)
 
  4.5應急場所……(43)
 
  5預案管理……(43)
 
  5.1預案編制……(43)
 
  5.2預案審批與銜接……(44)
 
  5.3預案演練……(45)
 
  5.4預案評估與修訂……(46)
 
  5.5宣傳和培訓……(47)
 
  5.6責任與獎懲……(48)
 
  6附則……(49)
 
  7附件……(50)
 
  7.1國家突發事件分級標準……(51)
 
  7.2青海省省級層面突發事件響應程序……(77)
 
  7.3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框架圖……(79)
 
  7.4青海省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和主要牽頭部門……(80)
 
  7.5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部門和支持部門……(83)
 
  7.6青海省省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制編訂責任名錄……(84)
 
  7.7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89)
 
  7.8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組成與職責……(90)
 
  7.9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流程示意圖……(107)
 
  7.10術語與定義……(108)
 
  1總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決防控危害全省公共安全的各類風險,推進全省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有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各類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公眾的身心健康和社會安全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海省機構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1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范圍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突發事件。本預案是全省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省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1.2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紅線意識,堅持底線思維,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不斷提高全社會防范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做好監測預警、預判研究,有針對性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全面提升抵御各類風險的綜合防范能力。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統籌指導,協調全省各類資源予以支持。在事發地黨委領導下,人民政府全面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強化協同。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形成各方齊抓共管、協同配合的突發事件應對格局。充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行業(領域)部門分類管理、源頭防控、協同應對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具有中國特色、青海特點的應急管理體制。
 
  堅持快速反應、高效應對。建立健全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應急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干、以基層應急隊伍為第一時間先期處置重要力量、以社會應急力量為輔助的應急力量體系,建立健全航空應急力量體系,加強各種力量快速反應、協調聯動機制,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規范、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推進全省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依靠科技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災害事件。
 
  1.3事件分類分級。
 
  全省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干旱、洪澇等)、氣象災害(冰雹、雪災、霜凍、沙塵暴等)、地震災害、地質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黃土濕陷、凍融災害等)、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煤礦、非煤礦山、工貿行業、危險化學品企業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民航、鐵路、道路等)、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供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通信等)、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職業病危害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牛瘟、豬瘟等),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影響生活必需品市場穩定事件、油氣供應中斷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糧食安全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由高到低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青海省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暫按附件7.1《國家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執行,若國家分級標準發生變化按最新修訂分級標準執行;其他分級標準在相應省級專項預案中予以明確。
 
  1.4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1.4.1分級應對。
 
  (1)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省委、省人民政府在黨中央、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統一指揮或指導協調下負責應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由省委、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請求黨中央、國務院或相關部門予以支持;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市州委、市州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請求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予以支持;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請求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予以支持。
 
  (2)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重大及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涉及跨市州、縣(市、區、行委)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應對;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的突發事件,必要時提請國家層面主要牽頭部門負責統一響應支援。
 
  1.4.2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并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國家啟動應急響應后,事發地政府要與其對接,接受業務指導,并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或者重大會議、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市、區、行委)、市州政府立即啟動本級層面應急響應,省級層面根據情況啟動應急響應。省級層面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原則上,一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省應急委報告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宣布啟動,視情省委、省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必要時由省委主要領導組織指揮;二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省專項指揮機構報告省應急委同意后宣布啟動,視情由省應急委直接決定啟動二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指揮,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三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省級專項指揮機構決定,由省級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主任負責指揮,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指揮;四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省級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決定,由省級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負責指揮,必要時由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主任負責指揮。省級層面突發事件響應程序見附件7.2。
 
  1.5應急預案體系。
 
  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框架圖見附件7.3。
 
  1.5.1應急預案。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聯合應急預案等。
 
  (1)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2)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
 
  (3)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聯合應急預案:是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委會等法人制定,主要針對本基層組織和單位面臨的風險,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內部工作。
 
  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名錄見附件7.4和附件7.5,省級部門應急預案名錄見附件7.6。
 
  1.5.2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主要包括應急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等多種形式支撐性文件。應急工作手冊是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對自身承擔的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要編制相應的應急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應急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應急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現場行動和具體任務,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動方案中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組織指揮體系
 
  2.1省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1.1領導機構。
 
  在省委統一領導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通過設立的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組織指揮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統籌推進全省應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項。
 
  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常務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省長、省軍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省委、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武警青海總隊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承擔省應急委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廳廳長兼任。
 
  2.1.2省專項指揮機構。
 
  省級各類突發事件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由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下設的各專項指揮機構負責。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按照突發事件類別,下設31個專項指揮機構,主要包括:
 
  (1)自然災害類(6個):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省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
 
  (2)事故災難類(12個):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省長輸管線事故應急指揮部、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省水上事故搜救應急指揮部、省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省城鄉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省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省通信網絡事故應急指揮部、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省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
 
  (3)公共衛生事件類(3個):省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省市場監管事件應急指揮部、省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
 
  (4)社會安全事件類(10個):省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省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省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省應對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省油氣供應中斷事件應急指揮部、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省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省民族宗教事件應急指揮部、省劫機事件應急指揮部、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省專項指揮機構總指揮由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省委、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武警青海總隊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工作,由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主要牽頭部門承擔,并做好與相關專項指揮機構的銜接。專項指揮機構和主要牽頭部門見附件7.4。
 
  各專項指揮機構指揮場所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牽頭部門和單位開設,如果條件不具備,則由專項指揮機構決定,在適當地方開設,充分利用現有指揮系統硬件設施,指揮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發生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尚未涵蓋的突發事件時,由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根據事件性質和工作需要,指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和相應指揮機構組成,或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應對處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指揮機構加強與毗鄰省(區)的應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應急救援協作聯動機制,當相鄰省(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需支援時,或由國家層面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協調增援時,省內各應急力量在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組織下積極提供支援與聯動保障。
 
  省內相鄰的市州人民政府應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關聯性強的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2.1.3省應急工作機構。
 
  省應急廳是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工作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統籌全省應急能力建設,協助省領導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省其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決定事項;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承擔相關專項指揮機構綜合工作,并協作、參與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市州、縣(市、區、行委)組織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應健全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制,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做好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應急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考核等重大問題。相鄰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應當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參照本預案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本級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實際強化應急管理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村(社區)應急管理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應對需要,事發地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等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控、醫療衛生、善后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群眾生活、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省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市州人民政府可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市、區、行委)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2.4專家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各專項指揮機構應建立專業齊全的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專家庫,并動態更新。平時聘請專家人才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撐,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本級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研究應急管理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
 
  3運行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應急工作中的作用,逐步發展以城鎮為中心,覆蓋周邊農村牧區的突發事件防范與應對工作格局。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流程示意圖見附件7.9。
 
  3.1風險防控。
 
  (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準確掌握本行業、本系統和本地區各類風險情況,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主要牽頭部門于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并跟蹤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2)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統籌建立完善村(社區),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公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加強對轄區內重點核設施、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干線、城市軌道交通、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高速公路及干線公路、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運營和維護單位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屬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4)各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按照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以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以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宣傳以公眾自救互救能力為重點的培訓演練。
 
  3.2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氣象、洪澇、干旱、森林草原火災、礦山開采、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和儲運、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突發事件易發生的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目標進行全天候監測。加強有關行業重大風險監控方面的研究,對重大風險點、危險源進行有效的辨識、監測,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減少或杜絕發生重大損失。
 
  3.2.2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機構,運用應急廣播等各類預警信息發布渠道,及時、準確、完整發布預警信息。
 
  (1)確定預警級別。健全風險綜合會商研判機制,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接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由牽頭部門按職責分工分類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發布。
 
  ①發布層級。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當達到四級預警標準時,所在地縣級政府要向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急隊伍預警,并向市州人民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情況;當達到三級預警標準時,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要向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急隊伍預警,并向省人民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情況;當達到二級、一級預警標準時,省人民政府要向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急隊伍預警,并向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②發布方式。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充分發揮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備勤人員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
 
  (4)解除預警解除。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1)信息獲取機制。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突發事件處置應對牽頭部門應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2)信息網絡建設。縣級人民政府要創新基層網格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網格員等資源,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社區、村網格員全覆蓋、無死角,同時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災情第一時間統計報告等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托全國應急管理大數據應用平臺和全省應急信息共享平臺建立連接各級指揮機構、監測機構、突發事件現場應急監測網絡,注重數據和通用業務標準統一,促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互認共享。
 
  (3)信息初報處置。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制定信息報送規范,優化信息報送流程。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基層網格員和有關社區、村、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有關主管部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4)重大信息處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全面掌握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國務院及國家相應部委,并了解較大突發事件信息;市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全面掌握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事件信息;縣(市、區、行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全面掌握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可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5)涉外及港澳臺信息處置。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臺灣當局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信息報告內容。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生產經營受影響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發展趨勢、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續報中要進一步明確事件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造成的后果、直接經濟損失的估計;事件的原因、性質的初步分析;應急工作中出現的困難、需要解決的問題;事件的報告機關、簽發人和報告發出時間等。
 
  (7)信息報告時限。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30分鐘內電話報告初步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情況,因特殊情況難以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的,要提前口頭報告并簡要說明原因,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黨委和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直接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一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或特殊情況下,按有關規定,可直接向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報告。
 
  3.3.2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先期處置。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人員。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先期處置。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先期處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預案或上級指令調動應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3.3.3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救援有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要切實負起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各級專項指揮機構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市州級組織指揮機構。必要時,應事發地市州級人民政府請求,或省直有關部門建議,或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要求,需要省委、省政府處置的較大突發事件,由省級專項指揮機構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對應急處置與救援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部署,協調各方資源予以支持;由市州級組織指揮機構具體指揮調度。需要黨中央、國務院處置的突發事件,省委、省人民政府向國家請求,國家層面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協調各方資源予以支持;由省應急委具體指揮調度。
 
  (2)現場指揮。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人民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科學設置應急工作區域,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達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當國家前方指揮部或中央工作組、部門工作組在現場時,省級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當省政府前方指揮部或省委工作組、部門工作組在現場時,市州級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制定規范流程,協調建立多方信息共享、會商研判、督導檢查、聯訓聯演、統一指揮、協同作戰等方面工作機制。健全完善軍地搶險救災協調聯動機制和區域協作及社會聯動機制,全面落實省應急管理部門與駐青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協調銜接工作機制。駐青部隊、武警青海總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在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指揮權限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支持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3.3.4處置措施。
 
  根據需要,現場采取以下處置措施,針對具體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在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中應當予以明確: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涉險人員營救。在專業技術人員風險評估基礎上,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和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醫療救治防疫。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調查處理、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傳染源,追蹤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應急場所管控。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⑥公共設施恢復。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⑦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⑧相關界限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⑨物資經費供應。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⑩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及高海拔、高寒地區御寒補氧物資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為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開展善后事宜。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救災捐贈管理。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物。
 
  市場秩序管控。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應急物資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和保護。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次生災害防控。對易于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設施或場所加強監測分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災害擴展蔓延。
 
  輿情監管。對各輿論媒體應當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疏導化解矛盾。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管控公共設施。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閉公共場所。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保護重點目標。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維護社會穩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輿情監管。對各輿論媒體應當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⑧采取其他措施。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運輸、醫學救援、能源供應、通信保障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詳見附件7.5),應當組織編制并指導各地相關部門編制相關保障預案,督促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保障預案管理比照專項應急預案管理,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銜接。
 
  (4)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必要時可以依法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資,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各地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建立完善突發事件報道和網絡輿情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確保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對于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后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3?2監測與預警”部分的要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1)信息發布機構。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后,省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通過省內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最遲應當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事發地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形式。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協調。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吹風會、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官方信息平臺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輿論引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和應急指揮機構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4)信息管控。未經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6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省或省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采取必要措施管控后,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或者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
 
  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當依法立即通過國家通訊社和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公布。
 
  3.3.7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工作人員和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解放軍、武警部隊按計劃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恢復與重建。
 
  3.4.1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恢復重建。
 
  健全省級統籌指導,市州、縣(市、區、行委)為主體,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計劃落實推進體系。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可視情況向中央提出政策支持,申請適當補助。
 
  (1)恢復重建主體責任。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由市州級及以下人民政府負責,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公共設施。
 
  (2)支持援助。上一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一級人民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并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中央援助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需要省級援助的,由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省直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視情制定該地區社會經濟和有關行業發展優惠政策。
 
  3.4.3調查與評估。
 
  (1)事件調查評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對于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省人民政府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國務院作出報告;對于重大突發事件,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年度全面評估。省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抄送省應急廳和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組織對本行政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
 
  4準備與支持
 
  4.1人力資源。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國家隊、主力軍。應全面加強能力建設,提升應對全災種救援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為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干力量。縣級以上應急管理、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能源、通信、林草、新聞宣傳等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應急管理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
 
  (3)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突擊力量。要依法將駐青部隊和民兵納入省應急力量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重要力量。重點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民兵預備役等共同建立專兼結合、一隊多能的基層應急隊伍。屬地駐縣級武警部隊依法按有關規定開展先期處置。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輔助力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有序參與突發事件防范與應對工作。
 
  (6)強化救援隊伍的裝備配備和針對性訓練演練,推進應急力量訓練條件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協調運行機制,創新組織實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激勵環境。
 
  (7)完善各類應急力量調用集結制度機制,保障應急力量調用順暢,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建立健全應急隊伍省際間、跨區域交流與合作機制,加強省綜合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毗鄰省份、市州的交流合作,提升跨區域、多地聯動應急能力,積極參與聯合演練和跨地區救援。
 
  (8)建強航空應急救援關鍵力量,通過租購結合,以租為主的方式,完善專常兼備的航空應急救援新質力量。統籌部署政府購買服務航空應急救援關鍵力量,支持航空企業等單位組建應急救援航空隊伍。按照省級與各地、購買與租賃、短期與長遠相結合的原則和就近調配、快速反應、有序救援的要求,推動構建航空消防應急救援大型固定翼飛機、直升機、無人機高低搭配、遠近結合、布局合理、功能合成的航空器體系。建立與通航單位溝通對接機制,依托航空站場、民航、通航機場構建應急救援航空場站網絡,完善直升機臨時起降點網絡建設,培育航空遠程投送、重載吊裝、高原救援等關鍵力量,逐步打造水陸空一體化、適合青海特點的應急救援航空力量格局。
 
  4.2財力支持。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層面所需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救災工作資金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省財政廳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省級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財政困難地區,啟動省級應急響應的,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市州人民政府申請,省級財政按規定予以適當支持。國家啟動應急響應的,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由省人民政府申請中央財政適當支持。
 
  (3)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研究提出相應的征用補償或救助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采用稅收優惠激勵政策等多種方式,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健全災害事故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省直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保險。
 
  4.3物資裝備。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性質和特點,結合青海氣象、地質等地域環境情況,識別解決高原高寒缺氧等復雜環境、惡劣條件下的救援需求,制訂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配置計劃等并組織實施,建立綜合應急物資裝備儲備庫,逐步實現關鍵救援技術裝備智能化、模塊化、輕型化。
 
  (2)省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省商務廳主要負責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和保障市場供應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青海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建立健全全省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補充和更新。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4.4科技支撐。
 
  (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全省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省應急指揮平臺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規范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國家、省、市州、縣四級應急指揮平臺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與縣級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
 
  (3)加強大災大難和極端條件下應急通信指揮能力建設,開展輕型、便攜的集成化應急通信裝備研發、投用,加強應急專網和無線通信核心網建設,提升移動應急指揮通信保障能力。強化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完善其規模和功能。
 
  4.5應急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戰結合、合理布局的原則,充分利用公園、綠地、中小學操場、公共文化體育場館等現有資源,建設一批符合規定要求的應急場所,并配備必要的設備及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應急場所建設規劃,并納入當地建設規劃體系。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1)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基層組織和單位可根據需要,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劃,按規定報批、組織實施。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并根據實際情況,在預案正式發布前開展模擬演練,以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當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5.2預案審批與銜接。
 
  (1)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承擔本級專項應急預案研究辦理以及部門應急預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2)各級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廣泛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后,按程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實施,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3)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廣泛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后,按程序送請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協調銜接并審核,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按程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一級相應部門備案,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單位)制訂,進行意見征求并組織專家評審,征求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后,經主要負責同志批準,以部門名義印發實施,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一級相應部門和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5)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要經基層組織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6)中央駐青單位應急預案要向主管機構和省應急廳備案。中央駐青企業、省屬企業集團總體應急預案要向省應急廳備案,并抄送企業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向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備案,并抄送省應急廳、企業主管機構。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7)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訂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8)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統籌協調、指導督促,確保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縱向有效銜接、橫向協調配合。省、市州、縣(市、區、行委)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切實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堅持注重實戰,確保務實管用。
 
  5.3預案演練。
 
  (1)各級人民政府及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省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每2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2)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
 
  (3)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5)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預案演練的檢查指導。演練結束后要查找不足、做好總結評估,積累應急工作經驗,完善應急預案。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估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持續改進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按照本預案“5.2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4)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5.5宣傳和培訓。
 
  (1)全省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工業和信息化、網信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打造一批應急科普宣傳精品和品牌欄目。推動應急防災避險及應急救護知識進機關、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軍(警)營、進景區、進學校、進家庭的“八進”活動,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部門應當對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形成社會化科普宣傳長效機制。
 
  (2)全省各級教育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并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5.6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落實應急管理黨政同責,將應急預案管理納入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將考核結果作為本部門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2)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將預案管理納入日常督查檢查的主要內容之一,嚴格按照預案編修相關規定完善預案,督促指導預案管理工作;對預案編制、評估、修訂、演練、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并將預案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督查范圍和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必要內容。
 
  (3)公民按照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節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4)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未落實應急預案要求,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1)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起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省應急廳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2)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3)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5年11月15日印發的《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政〔2005〕82號)同時廢止。
 
  7附件
 
  7.1國家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7.2青海省省級層面突發事件響應程序
 
  7.3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框架圖
 
  7.4青海省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和主要牽頭部門
 
  7.5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部門和支持部門
 
  7.6青海省省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制編訂名錄
 
  7.7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
 
  7.8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組成與職責
 
  7.9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流程示意圖
 
  7.10術語與定義
 
  附件
 
  7.1國家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一、自然災害類
 
  (一)水旱災害。
 
  依據《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特別重大水旱災害:
 
  1.一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或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3.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堤;
 
  4.洪水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48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5.多個省(區、市)發生特大干旱;
 
  6.多個大城市發生極度干旱。
 
  重大水旱災害:
 
  1.一個流域或其部分區域發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
 
  3.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
 
  5.洪水造成鐵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航道通行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6.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干旱,或一省(區、市)發生特大干旱;
 
  7.多個大城市發生嚴重干旱,或大中城市發生極度干旱。
 
  (二)氣象災害。
 
  依據《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特別重大氣象災害:
 
  1.特大暴雨、大雪、沙塵暴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一個或多個省(區、市)范圍內將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或極強災害性天氣過程,并會造成特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3.在其它國家和地區發生的可能對我國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
 
  重大氣象災害: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塵暴、大風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高溫、熱浪、干熱風、干旱、大霧、低溫、霜凍、雷電、冰雹等氣候災害;
 
  3.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的。
 
  (三)地震災害。
 
  依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地震發生地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四)地質災害。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重大地質災害: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較大地質災害: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一般地質災害: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五)生物災害。
 
  依據《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特別重大生物災害:在2個以上省(區、市)病蟲鼠草等有害生物暴發流行,或新傳入我國的有害生物在2個以上省(區、市)內發生,或在1個省(區、市)內2個以上市(地)發生,對農業和林業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災害。
 
  重大生物災害:
 
  1.因蝗蟲、稻飛虱、水稻蟆蟲、小麥條銹病、草地螟、草原毛蟲、松毛蟲、楊樹食葉害蟲和蛀干類害蟲等大面積成災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生物災害;
 
  2.新傳入我國的有害生物發生、流行,對農業和林業生產等造成嚴重威脅的生物災害。
 
  (六)森林草原火災。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火災級別劃分規定》。
 
  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1.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2.受害草原面積8000公頃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1.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受害草原面積5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較大森林草原火災:
 
  1.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受害草原面積1000公頃以上5000公頃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一般森林草原火災:
 
  1.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受害草原面積1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造成重傷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二、事故災難類
 
  (一)安全事故。
 
  依據《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或我民用運輸航空器在境外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單船10000噸以上國內外民用運輸船舶在我境內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重要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長江干線或黑龍江界河航道發生斷航24小時以上;
 
  6.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經濟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域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積骨干網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8.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支付、清算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9.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11.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國境內,或我民用運輸航空器在境外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噸以上、100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重要港口遭受嚴重損壞,長江干線或黑龍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斷航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
 
  6.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經濟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軌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對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或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或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I、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修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5.造成重大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6.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3級以上的核事件;
 
  7.高致病病毒、細菌等微生物在實驗室研究過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8.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高度侵襲性、傳染性、轉移性、致病性和破壞性的災害;
 
  9.周邊省(區、市)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事故;
 
  10.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5000立方米(幼樹25萬株)以上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1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的事件。
 
  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5.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6.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1000—5000立方米(幼樹5萬—25萬株)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500—1500畝,屬其他林地1000—3000畝的事件;
 
  7.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8.由于自然、生物、人為因素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種滅絕事件;
 
  9.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
 
  10.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貨物嚴重核輻射超標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較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一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三、公共衛生事件類
 
  (一)公共衛生事件。
 
  依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4.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市(地),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市),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
 
  3.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或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動物疫情。
 
  依據《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相鄰省份有10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或在1個省(區、市)內有20個以上縣(市)
 
  發生或10個以上縣(市)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數省內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14日內,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1個省(區、市)內有2個以上市(地)發生疫情,或在1個省(區、市)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省(區、市)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地)或5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20個以上縣(市)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或發生;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地(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三)食品安全事件。
 
  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防范應對規程(試行)的通知(食藥監應急〔2013〕128號)。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包括港澳臺地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設區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藥品安全事件。
 
  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藥監約管〔2020〕33號)。
 
  此分級標準中規定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件分級參照此標準執行。
 
  特別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與藥品質量相關事件:
 
  1.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和區域內,批號相對集中的同一藥品引起臨床表現相似的,且罕見的或非預期的不良反應的人數超過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別嚴重不良反應(可能對人體造成永久性傷殘、對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損傷或危及生命)的人數超過10人(含);
 
  2.同一批號藥品短期內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內2個以上省(區、市)因同一藥品發生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別嚴重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與藥品質量相關事件:
 
  1.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和區域內,批號相對集中的同一藥品引起臨床表現相似的,且罕見的或非預期的不良反應的人數超過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別嚴重不良反應(可能對人體造成永久性傷殘、對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損傷或危及生命)的人數超過5人(含);
 
  2.同一批號藥品短期內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區域內同時出現其他類似病例;
 
  3.短期內1個省(區、市)內2個以上市(地)因同一藥品發生較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4.其他危害嚴重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較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與藥品質量相關事件:
 
  1.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和區域內,批號相對集中的同一藥品引起臨床表現相似的,且罕見的或非預期的不良反應的人數超過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別嚴重不良反應(可能對人體造成永久性傷殘、對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損傷或危及生命)的人數超過3人(含);
 
  2.同一批號藥品短期內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區域內同時出現其他類似病例;
 
  3.短期內1個市(地)內2個以上縣(市、區)因同一藥品發生一般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4.其他危害較大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一般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與藥品質量相關事件:
 
  1.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和區域內,批號相對集中的同一藥品引起臨床表現相似的,且罕見的或非預期的不良反應的人數超過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別嚴重不良反應(可能對人體造成永久性傷殘、對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損傷或危及生命)的人數超過2人(含);
 
  2.其他一般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類
 
  依據《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一)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沖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以上黨政軍機關事件;
 
  3.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4.阻斷鐵路繁忙干線、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8小時停運,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高校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經批準走出校門進行大規模游行、集會、絕食、靜坐、請愿等行為,引發不同地區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7.參與人數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8.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暴獄事件;
 
  9.出現全國范圍或跨省(區、市),或跨行業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
 
  10.其它視情況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
 
  1.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有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群體性事件;
 
  3.高校校園網上出現大范圍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并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泄密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5.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6.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群體性事件;
 
  7.已出現跨省(區、市)或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8.其它視情況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且涉及本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1.對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省(區、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省(區、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三)涉外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傷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內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境內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其它機構和人員安全及重大財產損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有關國家、地區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迅速撤離我駐外機構和人員、撤僑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發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傷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內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較大財產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其它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并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有關國家、地區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需要盡快撤離我駐外部分機構和人員、部分撤僑的涉外事件。
 
  (四)影響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2個以上省(區、市)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以及超過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和國務院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在直轄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2.在2個以上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2個以上市(地)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4.在數個省(區、市)內呈多發態勢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重大突發事件:
 
  1.在1個省(區、市)較大范圍或省會等大中城市出現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狀況;
 
  2.在1個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1個省(區、市)內2個以上市(地)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五)恐怖襲擊事件。
 
  1.利用生物制劑、化學毒劑進行大規模襲擊或攻擊生產、貯存、運輸生化毒物設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輻射進行襲擊或攻擊核設施、核材料裝運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襲擊黨政軍首腦機關、警衛現場、城市標志性建筑物、公眾聚集場所、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主要軍事設施、民生設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輪船、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5.襲擊、劫持警衛對象、國內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規模襲擊、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
 
  6.襲擊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場所的;
 
  7.大規模攻擊國家機關、軍隊或民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構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別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投放危險物質和郵寄危險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綁架、劫持人質等手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2.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3.在國內發生的劫持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或國內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搶劫、走私、盜竊軍(警)用槍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特大的炸藥或雷管被盜、丟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體廢物達100噸以上的案件;
 
  7.制服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盜竊、出賣、泄露及丟失國家秘密資料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9.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絡、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等,并對社會穩定造成特大影響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外、涉港澳臺僑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上死亡,或學校內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和投入危險物質案件;
 
  2.劫持現金5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的案件;
 
  3.有組織團伙性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案件;
 
  4.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它票證案,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制販假幣案件;
 
  5.因假劣種子、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造成大面積絕收、減產的坑農案件;
 
  6.非法獵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破壞物種資源致使物種或種群面臨滅絕危險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員較多,且有人員傷亡,在國際上造成一定影響的偷渡案件。


  7.8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組成與職責。
 
  一、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
 
  (一)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全省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審定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組織指揮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
 
  4.在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與中央和國家各部委、駐青海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
 
  5.領導市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開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相關應對工作。
 
  6.分析總結全省年度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7.完成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1.承擔應急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2.負責督促落實應急管理委員會決策部署。
 
  3.負責銜接國家議事協調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統籌向各專項指揮機構傳達部署并督促落實國家議事協調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省委、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有關工作要求。
 
  4.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應急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各專項指揮機構和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5.負責與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現場指揮機構的溝通、聯系和協調工作。
 
  6.負責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匯總、統計發布工作。
 
  7.負責協調組織各方應急力量有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8.完成應急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機構及組成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青海省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一)青海省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應急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
 
  2.統籌全省專項應急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導意見、總體規劃、重要措施,指導協調行業域加強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全過程管理。
 
  3.組織指揮全省相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市州開展相關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4.分析總結全省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擔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青海省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主要職責。
 
  承擔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綜合工作,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機構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三)青海省突發事件省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在省級各專項預案中予以明確。
 
  1.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由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由省氣象局、省應急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3.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地震災害應急工作,由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4.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由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5.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工作,由省應急廳、省林草局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6.省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生物災害應急工作,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7.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火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工貿企業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由省應急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8.省長輸管線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長輸管線事故應急工作,由省應急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9.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由省公安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10.省水上事故搜救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水上事故應急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11.省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由民航青海監管局、青海機場公司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12.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由中國鐵路青藏公司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13.省城鄉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城鄉建設事故應急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14.省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15.省通信網絡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通信網絡事故應急工作,由省通信管理局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16.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17.省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輻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18.省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急工作,由省委網信辦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19.省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突發急性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0.省市場監管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及化妝品安全、疫苗安全等市場監管事件的應急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1.省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2.省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省恐怖襲擊事件應急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3.省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刑事案件應急工作,由省公安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4.省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群體性事件應急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5.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事件應急工作,由省商務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6.省油氣供應中斷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油氣供應中斷事件應急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青海局、省商務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7.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8.省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涉外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由省外事辦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29.省民族宗教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民族宗教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由省委統戰部、省民宗委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30.省劫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劫機事件應急工作,由民航青海監管局、省公安廳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31.省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負責統籌全省糧食應急工作,由省糧食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青海局牽頭,省有關部門組成。
 
  三、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構(部門、單位)
 
  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構(部門、單位)及其應急工作職責如下表所示。

  四、現場指揮機構
 
  現場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
 
  1.加強實情偵測、現場評估和會商研判,迅速判明事件的涉及范圍、影響程度,做出前期處置工作部署安排。
 
  2.調度就近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和物資進入現場,按照各自任務分工,果斷開展處置救援。
 
  3.實時跟蹤事態進展,向本級指揮機構報告情況,發現事態有擴大趨勢或超出現有控制能力時,迅速報請上級指揮機構給予支援,并及時向可能影響的地區通報情況,按規定向社會發布信息。
 
  4.與國家前方指揮部、中央工作組、上級工作組等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五、專家組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1.參與研究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對應急準備工作提出建議。
 
  2.參與研究突發事件的級別,對采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3.參與制定、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5.對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6.積極配合上級專家組的工作。
 
  7.承擔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交辦的工作。
 
  7.10術語與定義。
 
  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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