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的服務行為,預防家庭集體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傳染病,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范圍)本辦法所稱家庭集體宴席(以下簡稱家宴)是指一戶或者多戶家庭聯合,在非餐飲經營場所舉辦的宴請親朋好友的非營利性集體聚餐活動。
本辦法所稱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以下簡稱家宴經營者),指應家宴舉辦者要求,為其提供家宴制作服務并取得收入的單位或個人。
家宴經營者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簡稱備案卡)。
第三條(管理權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家宴經營者的備案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含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家宴經營者的備案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委托,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家宴經營者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主體責任)家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辦家宴的食品安全,對承辦家宴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二章 備 案
第五條(備案原則)家宴經營者備案實行一戶一卡原則。備案卡在全市范圍內通用。
第六條(備案時限)家宴經營者從事家宴服務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10日內向經常居住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備案。
第七條(備案資料及提交)家宴經營者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備案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四)家宴經營者如擁有自有設施設備的,應當提供設施設備清單。
第八條(備案審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家宴經營者提交的備案資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存在以下違法情形的,不予備案,并依法處理:
(一)家宴經營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家宴經營者按本辦法第七條要求提交的資料不齊備、不真實或者失效的。
第九條(備案卡發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在收到備案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家宴經營者提供的備案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在作出審核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安排家宴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在家宴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后5個工作日內向其發放備案卡。
制作和發放備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備案卡樣式)家宴經營者備案卡樣式及相關備案文書樣式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按照樣式要求自行印制。
第十一條(備案卡編號)家宴經營者備案卡實行統一編號,證號格式為:(XX)食家備字(XXXX)第“XXXXXX”號。“XX”為區縣(自治縣)簡稱;“XXXX”為公歷年份;“XXXXXX”前兩位為鄉鎮(街道)編號,后四位為發證順序編號。
各鄉鎮(街道)的編號由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確定。
第十二條(備案卡載明事項)備案卡應當載明家宴經營者姓名、常住地址、戶籍地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備案機關、備案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備案卡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備案卡重辦)家宴經營者備案卡損壞、遺失或過期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卡。
第十四條(備案檔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按戶建立家宴經營者備案管理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日常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依法加強對備案家宴經營者的監督管理。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每年對備案的家宴經營者開展至少兩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在接到家宴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的報告后,應當進行記錄,并同時告知家宴經營者相關食品安全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派員到現場進行檢查指導。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對備案家宴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在適當的公開場所進行公示,便于家宴舉辦者選擇服務和群眾進行監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承接要求)家宴經營者承接家宴制作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家宴舉辦者出示備案卡。
(二)與家宴舉辦者簽訂《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制作服務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
(三)承接100人以上家宴的,在家宴舉辦前向宴席舉辦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四)協助家宴舉辦者選擇清潔衛生的場所舉辦家宴,采購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原輔材料制作家宴。
(五)向家宴舉辦者發放、宣傳《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食品安全要求》,落實家宴制作中的管理要求,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六)發生家宴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應當立即停止家宴制作服務,保護好中毒發生現場,協助救治病人和善后處理;依法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報告并接受相關部門的調查。
(七)在發放備案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轄區以外的本市其他地區從事家宴服務的,應當在開展服務前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進行報告。
(八)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對家宴經營者在家宴制作服務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餐館備案)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單位食堂應家宴舉辦者要求,上門制作家宴的,參照本辦法到餐飲服務單位或者單位食堂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辦理家宴經營者備案手續,并按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增辦許可)家宴經營者在其辦公場所從事餐飲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經營的,按《食品安全法》或《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解釋權)本辦法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
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食品安全要求
2.
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備案表
3.
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備案信息公示卡(格式)
4.
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報告登記表
5.
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制作服務食品安全責任書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的服務行為,預防家庭集體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傳染病,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范圍)本辦法所稱家庭集體宴席(以下簡稱家宴)是指一戶或者多戶家庭聯合,在非餐飲經營場所舉辦的宴請親朋好友的非營利性集體聚餐活動。
本辦法所稱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以下簡稱家宴經營者),指應家宴舉辦者要求,為其提供家宴制作服務并取得收入的單位或個人。
家宴經營者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簡稱備案卡)。
第三條(管理權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家宴經營者的備案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含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家宴經營者的備案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委托,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家宴經營者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主體責任)家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辦家宴的食品安全,對承辦家宴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二章 備 案
第五條(備案原則)家宴經營者備案實行一戶一卡原則。備案卡在全市范圍內通用。
第六條(備案時限)家宴經營者從事家宴服務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10日內向經常居住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備案。
第七條(備案資料及提交)家宴經營者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備案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四)家宴經營者如擁有自有設施設備的,應當提供設施設備清單。
第八條(備案審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家宴經營者提交的備案資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存在以下違法情形的,不予備案,并依法處理:
(一)家宴經營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家宴經營者按本辦法第七條要求提交的資料不齊備、不真實或者失效的。
第九條(備案卡發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在收到備案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家宴經營者提供的備案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在作出審核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安排家宴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在家宴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后5個工作日內向其發放備案卡。
制作和發放備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備案卡樣式)家宴經營者備案卡樣式及相關備案文書樣式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按照樣式要求自行印制。
第十一條(備案卡編號)家宴經營者備案卡實行統一編號,證號格式為:(XX)食家備字(XXXX)第“XXXXXX”號。“XX”為區縣(自治縣)簡稱;“XXXX”為公歷年份;“XXXXXX”前兩位為鄉鎮(街道)編號,后四位為發證順序編號。
各鄉鎮(街道)的編號由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確定。
第十二條(備案卡載明事項)備案卡應當載明家宴經營者姓名、常住地址、戶籍地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備案機關、備案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備案卡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備案卡重辦)家宴經營者備案卡損壞、遺失或過期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卡。
第十四條(備案檔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按戶建立家宴經營者備案管理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日常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依法加強對備案家宴經營者的監督管理。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每年對備案的家宴經營者開展至少兩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在接到家宴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的報告后,應當進行記錄,并同時告知家宴經營者相關食品安全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派員到現場進行檢查指導。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對備案家宴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在適當的公開場所進行公示,便于家宴舉辦者選擇服務和群眾進行監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承接要求)家宴經營者承接家宴制作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家宴舉辦者出示備案卡。
(二)與家宴舉辦者簽訂《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制作服務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
(三)承接100人以上家宴的,在家宴舉辦前向宴席舉辦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四)協助家宴舉辦者選擇清潔衛生的場所舉辦家宴,采購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原輔材料制作家宴。
(五)向家宴舉辦者發放、宣傳《重慶市家庭集體宴席食品安全要求》,落實家宴制作中的管理要求,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六)發生家宴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應當立即停止家宴制作服務,保護好中毒發生現場,協助救治病人和善后處理;依法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報告并接受相關部門的調查。
(七)在發放備案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轄區以外的本市其他地區從事家宴服務的,應當在開展服務前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進行報告。
(八)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對家宴經營者在家宴制作服務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餐館備案)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單位食堂應家宴舉辦者要求,上門制作家宴的,參照本辦法到餐飲服務單位或者單位食堂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辦理家宴經營者備案手續,并按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增辦許可)家宴經營者在其辦公場所從事餐飲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經營的,按《食品安全法》或《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解釋權)本辦法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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