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京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規范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和種糧農民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檢驗、收購儲存、銷售處置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超標糧食,是指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麥等原糧。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收購、檢驗、儲存、銷售、處置、監督檢查,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依規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原則,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超標糧食處置主體責任,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領導,明確轄區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收購、檢驗、儲存、銷售、處置等環節的責任單位職責。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列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五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列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聯席會議職責,及時協調解決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規范農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從源頭上減少或者避免糧食有毒有害物質超標。
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環節質量安全監測檢驗,避免超標糧食進入儲備庫存;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財政部門負責超標糧食處置費用落實和管理工作。
衛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安排政府定點收購超標糧食所需信貸資金,并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糧食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禁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食品生產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將超標糧食作為食品原料。
第二章 監測和檢驗
第七條 建立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制度。農業農村和糧食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照省規定的職責分工和監測內容對糧食超標情況進行監測。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糧食超標風險監測,規范農藥等投入品的使用和監督。
糧食部門在夏、秋兩季糧食收購前,對當年新收獲小麥、稻谷的超標情況進行監測;在儲存期間,按照“雙隨機”原則對小麥、稻谷的超標情況進行監測。
第八條 農業農村、糧食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重要情況。糧食部門的新收獲糧食超標情況監測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同級食安辦和農業農村等部門。
第九條 政策性糧食收儲庫點應當具備國家《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規定的質檢條件,采用國家認可的快速檢測方法或者常規檢測方法對收購糧食的超標情況進行檢驗,嚴禁超標糧食進入政策性糧食庫存。
第十條 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和質量驗收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標準進行檢驗和判定,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可靠。
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或者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檢測數據。
第十一條 相關監管部門監測發現存在超標糧食時,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查清超標糧食的區域范圍、涉及數量和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超標糧食發生的區域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由發生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處置方案。
第三章 收購
第十二條 超標糧食處置方案啟動后,超標糧食發生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轄區內超標糧食實際情況,按規定內容確定和公開超標糧食處置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建立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制度。超標糧食發生地區級以上糧食部門應當根據庫點實際和規定條件,合理設置定點收儲庫點,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開。
超標糧食收購實行定倉收儲,由區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進行空倉驗收,留取現場影像資料并共同簽字蓋章。臨時收納或者集并儲存的倉房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
第十四條 超標糧食收購采取“二次結算”方式進行收購。收購入庫時,按照省確定的收購價格統一作價,并將售糧款于當日全額結算給農民;銷售出庫價格順差時,將收購價格與銷售價格的順差部分,在約定時間內及時全額結算給農民。
超標糧食收購時,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增扣量標準,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貼質價公告,及時支付售糧款,開據結算憑證,嚴禁先收后轉、壓價收購、克斤扣兩、拖欠售糧款。
第十五條 超標糧食收購貸款資金由發生地區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統貸統還”的原則,共同確定貸款主體,落實相關貸款條件和信貸政策;貸款主體應當按照統一作價和申報收購數量,統一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承貸。
超標糧食收購期間和收購結束后,根據貸款資金需求和使用情況,差額部分及時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續貸或者還貸。
超標糧食收購貸款資金實行“庫貸掛鉤、封閉運行”,在銷售過程中實行邊銷邊還。銷售結束后,應當全額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本息。
嚴禁將收購的超標糧食進行抵押、質押,嚴禁將超標糧食收購貸款資金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定點收儲庫點按照糧食超標污染物的類別、含量和不同用途的國家限量標準,以區為單位,分倉集并、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
定點收儲庫點應當按規定內容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并按規定期限保存檔案。
第十七條 收購入庫的超標糧食數量和質量由所在地區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共同組織驗收,在將驗收結果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同時,抄送至市糧食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市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匯總后報省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 處置
第十八條 建立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超標糧食發生地區糧食部門應當根據收購數量、市場情況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或者定向自主銷售等方式,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時,參照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糧食競價銷售交易細則》有關規定實施,并根據市場價格行情,合理確定起拍價格。
選擇定向自主銷售時,由定點儲存庫點根據擬銷售超標糧食的數量、用途,自主選定信譽和財務良好、具備處置能力、限定用途在其經營范圍內的買方企業,并邀請售糧農民代表參與洽談定價。
第十九條 建立超標糧食銷售報告制度。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出庫前5個工作日,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將銷售貨位、數量、價格、限定用途、購買企業、出庫進度及“二次結算”等情況向所在地區糧食部門報告。
所在地區糧食部門應當在出庫前將銷售情況通報農業發展銀行和購買企業所在地糧食部門,并抄送市糧食部門。
第二十條 超標糧食根據檢驗結果,可以按照國家標準和省規定按飼料用糧、工業用糧使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區糧食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超標糧食用作飼料用糧、工業用糧等銷售處理情況告知區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超標糧食銷售前,有意向購買方可以提前實地看樣,與賣方企業共同核實質量和衛生情況,并簽字確認。
超標糧食銷售時,賣方企業應當提供質量檢驗報告,在銷售合同(協議)和發票中注明超標糧食的用途,不得改變用途銷售超標糧食,并按規定時限保存銷售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超標糧食轉化處置管理,參加競購(承擔)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規定條件。
中標(承擔)處置企業應當簽訂承諾書,承諾按限定用途使用超標糧食,保證處置后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飼料衛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非定點收儲庫點和不具備超標糧食限定用途經營范圍的企業,不得擅自收購、處置超標糧食(產品)。定點收儲庫點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銷售、處置超標糧食。
擅自收購、處置超標糧食(產品),違規企業應當主動召回,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該企業承擔。
第二十四條 定向自主銷售的成交買方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超標糧食入庫報告、入庫檢驗記錄和處置進度報告制度,建立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銷售出庫檢驗記錄制度,并按規定期限保存檢驗記錄憑證。
定向自主銷售的成交買方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應當按規定將超標糧食處置情況報告所在地區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區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派人到企業進行核查。
第二十五條 根據超標糧食處置方案處置超標糧食所產生的費用,按照省規定的費用項目內容實行定額包干,由市糧食、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定額標準,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
對在庫儲存的地方儲備糧,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造成糧食超標的,超標糧食處置所產生的費用和價差損失,按照糧食權屬關系,由本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核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財政負擔。
對違反國家規定質量標準收購、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處置費用和價差損失全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建立超標糧食處置定期檢查制度。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超標糧食收儲企業及中標(承擔)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作食品加工原料;加強對超標糧食收購貸款和費用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管理規范安全。
第二十七條 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超標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收儲企業、成交買方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執行超標糧食處置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市糧食、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相關區級監管部門依照超標糧食處置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超標糧食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受理舉報的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核實處理,并將核實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法規范文明開展監督檢查,超標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收儲企業、成交買方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建立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屬地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超標糧食收儲企業、成交買方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違反超標糧食處置規定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超標糧食處置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0年2月10日起實施,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月4日發布的《南京市超標糧食處置意見(試行)》(寧政辦發〔2017〕2號)同時廢止。
現將《南京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京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規范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和種糧農民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檢驗、收購儲存、銷售處置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超標糧食,是指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麥等原糧。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收購、檢驗、儲存、銷售、處置、監督檢查,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依規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原則,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超標糧食處置主體責任,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領導,明確轄區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收購、檢驗、儲存、銷售、處置等環節的責任單位職責。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列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五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列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聯席會議職責,及時協調解決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規范農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從源頭上減少或者避免糧食有毒有害物質超標。
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環節質量安全監測檢驗,避免超標糧食進入儲備庫存;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財政部門負責超標糧食處置費用落實和管理工作。
衛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安排政府定點收購超標糧食所需信貸資金,并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糧食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禁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食品生產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將超標糧食作為食品原料。
第二章 監測和檢驗
第七條 建立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制度。農業農村和糧食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照省規定的職責分工和監測內容對糧食超標情況進行監測。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糧食超標風險監測,規范農藥等投入品的使用和監督。
糧食部門在夏、秋兩季糧食收購前,對當年新收獲小麥、稻谷的超標情況進行監測;在儲存期間,按照“雙隨機”原則對小麥、稻谷的超標情況進行監測。
第八條 農業農村、糧食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重要情況。糧食部門的新收獲糧食超標情況監測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同級食安辦和農業農村等部門。
第九條 政策性糧食收儲庫點應當具備國家《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規定的質檢條件,采用國家認可的快速檢測方法或者常規檢測方法對收購糧食的超標情況進行檢驗,嚴禁超標糧食進入政策性糧食庫存。
第十條 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和質量驗收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標準進行檢驗和判定,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可靠。
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或者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檢測數據。
第十一條 相關監管部門監測發現存在超標糧食時,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查清超標糧食的區域范圍、涉及數量和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超標糧食發生的區域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由發生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處置方案。
第三章 收購
第十二條 超標糧食處置方案啟動后,超標糧食發生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轄區內超標糧食實際情況,按規定內容確定和公開超標糧食處置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建立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制度。超標糧食發生地區級以上糧食部門應當根據庫點實際和規定條件,合理設置定點收儲庫點,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開。
超標糧食收購實行定倉收儲,由區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進行空倉驗收,留取現場影像資料并共同簽字蓋章。臨時收納或者集并儲存的倉房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
第十四條 超標糧食收購采取“二次結算”方式進行收購。收購入庫時,按照省確定的收購價格統一作價,并將售糧款于當日全額結算給農民;銷售出庫價格順差時,將收購價格與銷售價格的順差部分,在約定時間內及時全額結算給農民。
超標糧食收購時,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增扣量標準,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貼質價公告,及時支付售糧款,開據結算憑證,嚴禁先收后轉、壓價收購、克斤扣兩、拖欠售糧款。
第十五條 超標糧食收購貸款資金由發生地區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統貸統還”的原則,共同確定貸款主體,落實相關貸款條件和信貸政策;貸款主體應當按照統一作價和申報收購數量,統一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承貸。
超標糧食收購期間和收購結束后,根據貸款資金需求和使用情況,差額部分及時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續貸或者還貸。
超標糧食收購貸款資金實行“庫貸掛鉤、封閉運行”,在銷售過程中實行邊銷邊還。銷售結束后,應當全額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本息。
嚴禁將收購的超標糧食進行抵押、質押,嚴禁將超標糧食收購貸款資金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定點收儲庫點按照糧食超標污染物的類別、含量和不同用途的國家限量標準,以區為單位,分倉集并、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
定點收儲庫點應當按規定內容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并按規定期限保存檔案。
第十七條 收購入庫的超標糧食數量和質量由所在地區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共同組織驗收,在將驗收結果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同時,抄送至市糧食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市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匯總后報省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 處置
第十八條 建立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超標糧食發生地區糧食部門應當根據收購數量、市場情況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或者定向自主銷售等方式,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時,參照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糧食競價銷售交易細則》有關規定實施,并根據市場價格行情,合理確定起拍價格。
選擇定向自主銷售時,由定點儲存庫點根據擬銷售超標糧食的數量、用途,自主選定信譽和財務良好、具備處置能力、限定用途在其經營范圍內的買方企業,并邀請售糧農民代表參與洽談定價。
第十九條 建立超標糧食銷售報告制度。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出庫前5個工作日,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將銷售貨位、數量、價格、限定用途、購買企業、出庫進度及“二次結算”等情況向所在地區糧食部門報告。
所在地區糧食部門應當在出庫前將銷售情況通報農業發展銀行和購買企業所在地糧食部門,并抄送市糧食部門。
第二十條 超標糧食根據檢驗結果,可以按照國家標準和省規定按飼料用糧、工業用糧使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區糧食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超標糧食用作飼料用糧、工業用糧等銷售處理情況告知區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超標糧食銷售前,有意向購買方可以提前實地看樣,與賣方企業共同核實質量和衛生情況,并簽字確認。
超標糧食銷售時,賣方企業應當提供質量檢驗報告,在銷售合同(協議)和發票中注明超標糧食的用途,不得改變用途銷售超標糧食,并按規定時限保存銷售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超標糧食轉化處置管理,參加競購(承擔)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規定條件。
中標(承擔)處置企業應當簽訂承諾書,承諾按限定用途使用超標糧食,保證處置后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飼料衛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非定點收儲庫點和不具備超標糧食限定用途經營范圍的企業,不得擅自收購、處置超標糧食(產品)。定點收儲庫點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銷售、處置超標糧食。
擅自收購、處置超標糧食(產品),違規企業應當主動召回,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該企業承擔。
第二十四條 定向自主銷售的成交買方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超標糧食入庫報告、入庫檢驗記錄和處置進度報告制度,建立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銷售出庫檢驗記錄制度,并按規定期限保存檢驗記錄憑證。
定向自主銷售的成交買方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應當按規定將超標糧食處置情況報告所在地區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區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派人到企業進行核查。
第二十五條 根據超標糧食處置方案處置超標糧食所產生的費用,按照省規定的費用項目內容實行定額包干,由市糧食、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定額標準,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
對在庫儲存的地方儲備糧,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造成糧食超標的,超標糧食處置所產生的費用和價差損失,按照糧食權屬關系,由本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核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財政負擔。
對違反國家規定質量標準收購、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處置費用和價差損失全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建立超標糧食處置定期檢查制度。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超標糧食收儲企業及中標(承擔)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作食品加工原料;加強對超標糧食收購貸款和費用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管理規范安全。
第二十七條 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超標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收儲企業、成交買方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執行超標糧食處置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市糧食、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相關區級監管部門依照超標糧食處置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超標糧食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受理舉報的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核實處理,并將核實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法規范文明開展監督檢查,超標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收儲企業、成交買方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建立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屬地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超標糧食收儲企業、成交買方企業、中標(承擔)處置企業違反超標糧食處置規定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超標糧食處置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0年2月10日起實施,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月4日發布的《南京市超標糧食處置意見(試行)》(寧政辦發〔201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