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高企業與團體質量誠信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的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并已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24日
深圳市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高企業與團體質量誠信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制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以及企業對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自我聲明公開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鼓勵企業標準、團體標準通過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標準平臺)向社會公開,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聲明公開的主體、內容和渠道
第四條 企業、團體應當在產品正式生產、服務正式提供前,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五條 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應包括標準信息、聲明信息、產品和服務信息。
第六條 標準信息公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執行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
(二)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相應的產品和服務的功能指標、產品的性能指標,也可選擇公開標準全文;
(三)團體標準信息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標準號,也可選擇公開標準全文;團體標準依法或依約涉及專利的,還應當公開相關專利的信息。
第七條 聲明信息包括產品和服務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與相關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以及標準實施后果和承擔法律責任等信息。
第八條 產品和服務信息包括產品名稱、品牌、條碼、規格型號及分類等信息; 服務名稱、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九條 企業、團體應在線提交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全文。
第十條 企業和團體在標準平臺一般標準專區(以下簡稱一般標準專區)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三章 企業、團體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企業、團體應當確保公開的標準信息真實、合法,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標準實施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在一般標準專區聲明公開的標準,由企業、團體自行處理其聲明公開信息的重新公開、變更和廢止。
第十三條 在一般標準專區聲明公開的標準,企業、團體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行廢止以舊名稱聲明公開的信息,同時以新名稱聲明公開。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團體制定并公布本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標準。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對比、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市主管部門)各轄區管理機構在實施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應當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未依法公開其執行標準的,由市主管部門各轄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第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各轄區管理機構負責對企業、團體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監督檢查,并處理有關聲明公開企業、團體標準的舉報、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高企業與團體質量誠信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的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并已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24日
深圳市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高企業與團體質量誠信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制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以及企業對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自我聲明公開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鼓勵企業標準、團體標準通過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標準平臺)向社會公開,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聲明公開的主體、內容和渠道
第四條 企業、團體應當在產品正式生產、服務正式提供前,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五條 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應包括標準信息、聲明信息、產品和服務信息。
第六條 標準信息公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執行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
(二)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相應的產品和服務的功能指標、產品的性能指標,也可選擇公開標準全文;
(三)團體標準信息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標準號,也可選擇公開標準全文;團體標準依法或依約涉及專利的,還應當公開相關專利的信息。
第七條 聲明信息包括產品和服務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與相關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以及標準實施后果和承擔法律責任等信息。
第八條 產品和服務信息包括產品名稱、品牌、條碼、規格型號及分類等信息; 服務名稱、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九條 企業、團體應在線提交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全文。
第十條 企業和團體在標準平臺一般標準專區(以下簡稱一般標準專區)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三章 企業、團體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企業、團體應當確保公開的標準信息真實、合法,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標準實施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在一般標準專區聲明公開的標準,由企業、團體自行處理其聲明公開信息的重新公開、變更和廢止。
第十三條 在一般標準專區聲明公開的標準,企業、團體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行廢止以舊名稱聲明公開的信息,同時以新名稱聲明公開。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團體制定并公布本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標準。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對比、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市主管部門)各轄區管理機構在實施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應當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未依法公開其執行標準的,由市主管部門各轄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第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各轄區管理機構負責對企業、團體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監督檢查,并處理有關聲明公開企業、團體標準的舉報、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