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細則》的通知

   2019-11-18 638
核心提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黨委、政府,各地、州、市黨委、政府(行署),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辦,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黨委、政府,各地、州、市黨委、政府(行署),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辦,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自治區大中型企業,中央駐疆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細則》已經自治區黨委、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代章)
 
    2019年7月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
 
    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自治區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包含行政公署,所稱“食品安全”“分管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相關工作”以《規定》界定為準,所稱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包含協管、聯系的行業或者領域。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區轄區內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中央駐疆單位、相關企業領導干部。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的指導思想和遵循的原則以《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各級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主要職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除《規定》明確的職責外,還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學習和貫徹執行自治區黨委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將食品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
 
    (二)每年主持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專題聽取食品安全工作匯報不少于1次,及時組織研究解決食品安全重大問題;
 
    (三)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作為衡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濟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
 
    (四)每年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不少于1次,推動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五)領導和督促各方重視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除《規定》明確的職責外,還需履行以下職責:
 
    (一)始終堅持高位推動食品安全工作,每年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聽取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匯報不少于1次,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突出問題;
 
    (二)將食品安全工作作為重點規劃予以管理和實施,納入政府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
 
    (三)著力保障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經費和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獎勵資金,確保全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總量不低于4份/千人(其中自治區級抽檢監測總量不低于1份/千人、地(州、市)級抽檢監測總量不低于1份/千人,縣(市、區)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總量不低于2份/千人),確保投訴舉報獎勵及時兌現;
 
    (四)每年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不少于1次,推動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難點問題不少于1個;
 
    (五)領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評議考核制度和表彰獎勵制度,定期檢查考核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部門落實工作責任情況,組織開展考核和獎懲。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食品安全主要職責除《規定》明確的職責外,還需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指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問題;
 
    (二)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本級黨委關于食品安全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的具體措施;
 
    (三)指導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健全和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將食品安全工作與業務工作一同決策部署、一同推進落實、一同評議考核;
 
    (四)指導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建立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制度,定期組織分析食品安全形勢,查找安全隱患和漏洞短板并及時研究解決。
 
    第八條  地方各級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主要職責除《規定》明確的職責外,還需履行如下職責:
 
    (一)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領導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每年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不少于1次,提出建設性意見不少于1項;
 
    (二)研究制定并協調簽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領導,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督促指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問題,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及其相關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組織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及其相關部門健全和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將食品安全工作與業務工作一同決策部署、一同組織實施、一同監督檢查;
 
    (三)指導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及其相關部門研究探索解決食品生產經營“四小”業態(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監管、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餐廚廢棄物處置、食品領域“清真概念泛化”問題整治等重點和難點問題;
 
    (四)指導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及其相關部門每年定期組織分析食品安全形勢,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確保分管行業或者領域不發生重特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五)指導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及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源頭治理、標準制定、風險防控、日常監管、行刑銜接、信用建設、聯合懲戒等方面,做到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調聯動、共同發力。
 
    第三章  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及中央駐疆單位、相關企業
 
    領導干部食品安全主要職責
 
    第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績效)考核,賦分權重不低于2%;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價和獎懲使用干部的重要參考;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指導相關業務單位組織開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專題培訓;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
 
    第十一條  黨委宣傳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工作,指導各新聞單位開展食品安全新聞宣傳;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實施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  黨委政法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推動落實有關食品安全執法司法政策,協調推動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體系,并根據每年中央《平安建設考評實施細則》中對食品安全賦分情況給予傾斜。
 
    第十三條  黨委機構編制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建設,監督指導科學核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下屬事業單位;組織厘清相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第十四條  黨委網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負責協調做好食品安全網上宣傳、輿論引導和謠言治理工作,主動受理涉及食品安全的網絡舉報線索并及時向食品安全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組織推進食品安全領域重要經濟體制改革;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推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冷鏈物流等產業體系和能力建設,完善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試點示范重大工程;總體協調食品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學校(含幼兒園、民辦學校、特殊學校、職業院校,本條下同)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動實施;負責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學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組織開展學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針對在校學生的供餐企業、個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科技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領域科技發展戰略研究,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編制食品安全領域科技規劃;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部署食品安全領域科技任務,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領域基礎前沿、共性關鍵技術、科技典型應用示范等方面研究;鼓勵開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的相關研究,促進食品安全技術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提出食品工業發展戰略,擬定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食品工業發展重大問題,推進食品工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加強食品企業質量管理能力建設;監測分析我區食品工業運行態勢,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民族事務(宗教事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負責食品領域清真標識牌的管理工作;負責食品領域清真概念泛化治理的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依法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處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辦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依法依規辦理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擬適用行政拘留違法案件。
 
    第二十一條  民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
 
    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機構國家行業標準、規章中膳食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督促社會福利機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承擔食品安全領域地方立法項目審修、行政復議案件辦理工作;指導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法治宣傳教育;組織引導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為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大違法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司法行政系統監管場所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參與研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相關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財政支持政策;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資金預算;著力保障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對全區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土壤生態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預警,定期發布土壤生態環境信息;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負責制定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建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巡查落實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驗檢測、信用體系建設,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牽頭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互聯互通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追溯標準化、認證認可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餐飲衛生安全工作,加強餐飲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引導餐飲企業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餐飲服務衛生規范,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旅游場所和文化娛樂場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負責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通報會商機制;負責餐飲器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衛生監管。
 
    第三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參與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指導開展食品安全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綜合監督指導農藥生產、經營過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組織開展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推動食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第三十二條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食用林產品生產基地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食用林產品種植、生產過程中的化肥、農藥等投入使用的監管,確保食用林產品的質量安全;組織開展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十三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負責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禽養殖、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管;負責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的監管。
 
    第三十四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負責自治區政策性糧食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組織開展收購、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和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性驗證工作;負責糧食質量安全考核評價和監督,組織開展自治區糧食安全專員、州(市)長責任制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條  海關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負責對進出口食品實施監管,依法查緝相關食品走私;負責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國境口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安全抽樣計劃和風險監測計劃,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口岸食品安全抽檢計劃,負責重大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
 
    第三十六條  通信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參與食品經營網站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民航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負責民航運營中的機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完善民航運營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鐵路部門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負責鐵路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鐵路運營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供銷合作社系統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主要職責:參與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治理,推進優質價廉食品下鄉進村。
 
    第四十條  黨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據黨委、政府批準的“三定”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黨內法規賦予的職責,支持、監督食品安全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或者本系統、領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督查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執行,食品安全責任考核結果定期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
 
    第四十二條  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制履職情況的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執行。
 
    第四十三條  各地(州、市)、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和監管部門負責同志工作職責,按照事權劃分對照本《實施細則》執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人民團體、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負責同志工作職責,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凡原先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地區: 新疆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