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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2017-05-01實施】

   2017-04-24 842
核心提示: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各局屬事業單位,機關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各局屬事業單位,機關各處室:
 
  現將《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0日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依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從事小作坊食品生產和加工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同一生產者(即僅持有一張工商營業執照)不得同時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同一生產場所不得同時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鼓勵食品小作坊改造生產場所、完善設施設備,上檔升級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四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序和現場核查的技術文件,指導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登記工作。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獲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稱登記證)后,方可從事登記范圍內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應為個體工商戶,即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首先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第七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餅干,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其他食品等。其中,對涉及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的產品,不得申請登記。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記申請,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ㄈ┥a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ㄎ澹氖陆佑|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單、設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ㄆ撸M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應對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恍枰怯浀?,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ǘ┥暾埵马椧婪ú粚儆谑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ㄈ┥暾埐牧峡梢援攬龈e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ㄋ模┥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ㄎ澹┥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熟悉業務的監管人員對其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場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F場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現場核查應當公正公平,并嚴明工作紀律。現場核查時間和人員應當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單位,現場核查時間不超過一天。
 
  第十四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但有整改項的,食品小作坊應在一個月內整改完畢并向發證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發證部門應及時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章  登記證管理
 
  第十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以及相關文書樣式。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以及相關文書的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十六條  登記證實施統一編號,證號格式為:XX食登字〔XXXX〕第“XXXXX”。“XX”為區縣(自治縣)簡稱,由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XXXX”為公歷年份;“XXXXX”為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按發證順序進行的5位數編號,各鄉鎮(街道)的編號區別由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定到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證。符合條件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兏暾垥?br> 
  (二)登記證;
 
  (三)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準予延續的,換發新證書,證書編號不變;不予延續的,書面說明理由并注銷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延續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永m申請書;
 
 ?。ǘ┑怯涀C;
 
 ?。ㄈ┡c延續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登記證遺失的,應當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聲明作廢后,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一)申請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ǘ┥暾埲瞬辉倬邆浔貍渖a條件,經核實在登記證有效期內無法恢復的;
 
 ?。ㄈ┯行趯脻M未延續的;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不符合條件的;
 
 ?。ㄎ澹┮虿豢煽沽е碌怯浭马棢o法實施的;
 
  (六)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符合《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吊銷登記證情形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登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列產品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及明細》所列產品(以市政府審批公布為準)。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監督管理工作風險情況對食品類別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小作坊可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或進行簡易包裝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生產經營,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關鍵環節控制記錄、產品銷售記錄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
 
  第二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檔案,形成小作坊基礎數據,向社會公布本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名單。
 
  第二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食品小作坊納入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和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原則上風險等級確定為R4級,每年至少開展4次監督檢查和1次監督抽檢。
 
  第三十條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食品小作坊自查和開展的監督檢查、抽檢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和風險排查,督促食品小作坊切實整改、消除隱患。對存在的行業性、區域性風險隱患,應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整治。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用文書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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