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業經 2008年8月7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丹東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推動企業爭創馳名商標和市著名商標,提高丹東商標的競爭能力,參照《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丹東市著名商標,是指在丹東地區商標所有人所擁有的,具有較高信譽和商標附加值,市場占有率較高,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國內注冊商標。
第三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丹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負責丹東市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丹東市著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變相認定丹東市著名商標。
第五條 認定丹東市著名商標,應當遵循自愿申請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經營者)爭創丹東市著名商標,并對丹東市著名商標給予重點保護和扶持。
第七條 申請認定丹東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丹東地區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二)該商標已注冊并實際使用1年以上;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達到國內或者國際先進質量標準,且質量穩定,售后服務良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額、利潤、省和市內外市場占有率、市場覆蓋面等經濟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六)商標所有人有一定的廣告投入,宣傳面較大且地域較廣;
(七)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制度;
(八)出口商品商標在較多國家(地區)或者在主要出口國(地區)注冊,并有較廣泛的銷售地域和較大的銷售額;
(九)無商標侵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記錄;
(十)商標及商標所有人社會反響良好。
第八條 申請認定丹東市著名商標,申請人應當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后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將該申請材料和意見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九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退回有關材料。
第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人及其商標和相應的商品、服務進行社會調查,經丹東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論證后,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
丹東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市經貿委、農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技術監督局、商業局、科技局 等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中介組織等社會團體的專業人員以及社會群眾代表組成。具體工作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對認定的丹東市著名商標,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統一制發證書、牌匾,并在全市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丹東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續展認定;符合認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確認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提出續展認定申請的,視為放棄續展認定,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并收繳證書、牌匾。
第十三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商標侵權行為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商標保護提供咨詢、指導、協調;
(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其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丹東市著名商標”的字樣;
(四)提請參評上級著名商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丹東市著名商標只能在認定時所核定的相應商品和服務上使用,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二)加強商標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維護丹東市著名商標聲譽;
(三)許可他人使用丹東市著名商標時,應當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并同時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四)變更丹東市著名商標注冊人名稱、地址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將變更事項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其市著名商標,3年內不得參加認定丹東市以及上級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丹東市著名商標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及產品質量下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超越核定的范圍使用市著名商標的;
(四)濫施許可,變相買賣商標標識的;
(五)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
第十六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經公告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享受下列保護:
(一)經營者不得以與市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
(二)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市著名商標的相應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三)經營者不得公開詆毀、丑化丹東市著名商標及其相應的商品和服務;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優先推薦市著名商標申報認定遼寧省著名商標。
第十七條 對侵犯丹東市著名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對以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丹東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認定的丹東市著名商標有效期未滿的,繼續有效。
《丹東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業經 2008年8月7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丹東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推動企業爭創馳名商標和市著名商標,提高丹東商標的競爭能力,參照《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丹東市著名商標,是指在丹東地區商標所有人所擁有的,具有較高信譽和商標附加值,市場占有率較高,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國內注冊商標。
第三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丹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負責丹東市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丹東市著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變相認定丹東市著名商標。
第五條 認定丹東市著名商標,應當遵循自愿申請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經營者)爭創丹東市著名商標,并對丹東市著名商標給予重點保護和扶持。
第七條 申請認定丹東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丹東地區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二)該商標已注冊并實際使用1年以上;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達到國內或者國際先進質量標準,且質量穩定,售后服務良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額、利潤、省和市內外市場占有率、市場覆蓋面等經濟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六)商標所有人有一定的廣告投入,宣傳面較大且地域較廣;
(七)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制度;
(八)出口商品商標在較多國家(地區)或者在主要出口國(地區)注冊,并有較廣泛的銷售地域和較大的銷售額;
(九)無商標侵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記錄;
(十)商標及商標所有人社會反響良好。
第八條 申請認定丹東市著名商標,申請人應當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后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將該申請材料和意見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九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退回有關材料。
第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人及其商標和相應的商品、服務進行社會調查,經丹東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論證后,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
丹東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市經貿委、農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技術監督局、商業局、科技局 等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中介組織等社會團體的專業人員以及社會群眾代表組成。具體工作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對認定的丹東市著名商標,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統一制發證書、牌匾,并在全市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丹東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續展認定;符合認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確認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提出續展認定申請的,視為放棄續展認定,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并收繳證書、牌匾。
第十三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商標侵權行為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商標保護提供咨詢、指導、協調;
(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其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丹東市著名商標”的字樣;
(四)提請參評上級著名商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丹東市著名商標只能在認定時所核定的相應商品和服務上使用,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二)加強商標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維護丹東市著名商標聲譽;
(三)許可他人使用丹東市著名商標時,應當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并同時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四)變更丹東市著名商標注冊人名稱、地址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將變更事項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其市著名商標,3年內不得參加認定丹東市以及上級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丹東市著名商標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及產品質量下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超越核定的范圍使用市著名商標的;
(四)濫施許可,變相買賣商標標識的;
(五)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
第十六條 丹東市著名商標經公告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享受下列保護:
(一)經營者不得以與市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
(二)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市著名商標的相應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三)經營者不得公開詆毀、丑化丹東市著名商標及其相應的商品和服務;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優先推薦市著名商標申報認定遼寧省著名商標。
第十七條 對侵犯丹東市著名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對以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丹東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認定的丹東市著名商標有效期未滿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