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管理和綜合利用,確保收集和發布信息的及時、客觀、科學和準確,保護消費者利益,提高全社會食品安全意識,促進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和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八部門印發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是指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等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ㄒ唬┦称钒踩O測評估和總體趨勢信息。通過有計劃地監測獲得的反映全省食品安全現狀的信息。能夠對全省的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通過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監督檢查(含抽檢)而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三條 各市、州、縣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收集報送和發布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傳遞
第四條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按照《湖北省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湖北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工作規則》的分工,負責本系統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為各部門的信息聯絡員,負責與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單位之間信息聯絡和傳遞工作。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對成員單位的信息實行審核報送制,由成員單位領導審核后向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報送。其內容包括:
?。ㄒ唬┡c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ǘ?a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ㄈ┦称贩判墓こ踢M展情況;
(四)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
?。ㄎ澹┩话l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進展及處理情況;
(六)食品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ㄆ撸┦称钒踩O督檢查(含抽檢)信息;
?。ò耍┏鋈刖硠又参锂a品的風險預警信息;
?。ň牛┦称钒踩ぷ鲃討B;
(十)省內外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ㄊ唬┏蓡T單位按照工作職責分工進行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相關建議和措施等信息。
上述規定的信息,每兩個月向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報送一次。其中第五項規定的信息,相關部門在果斷采取措施、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2小時內向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報告;第六至第十項規定的信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送。
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應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傳遞。
第五條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應當依照第四條的規定向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報告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進展及處理情況。
第六條 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集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分析及處理
第七條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對潛在的問題和可能的影響進行預測,并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以及社會發出預警。
第八條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收集的綜合信息進行分析、匯總和整理,定期召開成員單位信息聯絡員會議,并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匯報或向食品安全成員單位、各地市傳遞。
第九條 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庫,存儲經分析、歸納和整理后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條對真實性、科學性難以確定的重要信息,以及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抽查的結果,應當由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省食品安全專家組評估。
第十一條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與全省食品安全工作關系密切的重要信息,應建議召開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專題會議,分析情況、研究對策,并向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匯報工作。
第四章 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應由省政府、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及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發布。
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負責發布全省食品安全綜合信息。
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其中,農業部門發布有關初級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林業部門發布茶葉、干鮮果品、食用菌等初級林產品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工商、質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四個部門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信息。必要時,發布單位應當在信息發布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將發布的信息及時送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市、州、縣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負責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
第十三條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湖北食品安全簡訊》的編發,內容主要包括:國家和我省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全國及我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動態,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市、州、縣食品安全的工作情況和經驗等,服務對象主要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的領導和各成員單位及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內容應科學規范,信息發布人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發布信息的方式包括:在方便公眾查閱的報刊、電視、政府或部門公開網站上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告、通告、分析或評估報告、消費警示或提示等。
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應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網絡建設,及時向社會各界提供信息咨詢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對于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可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參加,并解答新聞單位提出的問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