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出口工業產品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提高檢驗監管有效性,鼓勵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誠實守信,增強責任意識,促進出口產品質量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及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結合嘉興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嘉興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嘉興局轄區內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工業產品進行風險分級及其生產企業分類和檢驗監管工作。
第三條 嘉興局成立出口工業產品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嘉興局轄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同時成立3個專業小組和1個信息宣傳小組。辦公室設在局綜合處,負責統一部署、協調、推進分類管理工作有關事項;專業小組負責轄區內上級未公布產品風險等級的評定和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評定、審定工作;信息宣傳小組,負責分類管理實施的宣傳報道工作。
第四條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按照一類企業、二類企業、三類企業和四類企業四種類別進行分類。領導小組負責分類企業審定工作;各專業小組負責組織協調一類企業評定工作;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具體負責對二、三類企業的評定工作及四類企業上報工作。
第五條 出口工業產品以高風險、較高風險、一般風險三個類別進行分級,專業小組應根據轄區內產品特點,對上級未公布風險等級產品及時開展分析、評估活動,涉及認定為高風險產品的,經領導小組審核后應報經浙江局檢驗鑒定監管處(以下簡稱浙江局檢驗處)批準,認定為其他風險等級的,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報浙江局檢驗處備案。
第六條 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具體負責對所轄企業檢驗監管方式的確定,監管方式確定需報領導小組審批,并具體實施對企業的檢驗監管、監督檢查和企業檔案的建立完善工作。
第二章 企業分類
第七條 專業小組及各相關部門按照分類評價標準的有關要求對本轄區內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綜合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告知生產企業。
第八條 對一類企業的評定采取現場評審方式,由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書面推薦(見附件1),各專業小組評審,評審活動不得少于兩人,其中至少應有一名專業對口的專業評審員,特殊情況可以指定一名技術專家代替參加。實施現場評審前,由評審小組負責以通知書(見附件2)形式事先告知生產企業。
第九條 對二、三類企業的評定由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部門自行組織,可以采取書面認定、現場評審或書面認定、現場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 對四類企業的評定,由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根據評價標準書面上報后(見附件1),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對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評價按照《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評定基本評價標準及記錄》(見附件3)(以下簡稱《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將企業分為以下四種類別
(一)一類企業(優秀):評定總分值≥90分;
(二)二類企業(良好):評定總分值≥70分;
(三)三類企業(一般):評定總分值<70分;
(四)四類企業(差):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列為四類企業。
1.發生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在一年內被立案查處二次以上或違法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
2.因企業主觀原因導致下列情況:出口貨物被輸入國預警、銷毀、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拒不接受監督管理,或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
4.其他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不誠信行為。
第十三條 對首次出口生產企業(包括最近兩次出口批次時間間隔一年以上的企業)按照三類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綜合處對評定為一、四類企業的須以《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表》形式(見附件4)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再報浙江局檢驗處審批,經審批后將結果告知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以《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結果告知書》形式(見附件5)通知生產企業。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將評定的二類、三類企業名單(見附件6)報領導小組審定,二類、三類企業的調整情況每月報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后經綜合處報浙江局檢驗處備案并將評價結果告知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企業分類管理期限一般為三年,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產品風險分級
第十六條 專業小組應根據轄區內產品特點,對上級未公布風險等級產品及時開展分析、評估活動,根據省局《產品風險等級評定標準》(見附件7),開展產品風險等級評定,填寫《產品風險等級評定表》(見附件8)和《產品風險等級評價匯總審批表》(見附件9),涉及認定為高風險產品的,經領導小組審核后應報經浙江局檢驗處批準,認定為其他風險等級的,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報浙江局檢驗處備案。同時將相關報備情況告知綜合處。
第十七條 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等級評價標準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產品特性;
(二)質量數據(如產品不合格情況,國內外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退貨、索賠和投訴情況等);
(三)敏感因子(如進口國或者地區的標準和法規,產品的社會關注度,貿易方式等)。
根據產品風險分析的結果,將出口工業產品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級。
第十八條 對出口工業產品風險分析應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嘉興局確定的產品風險,如遇有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規范、標準、風險預警信息或其他影響風險分析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重新進行分析并相應調整風險等級并報浙江局檢驗處審批。
第四章 檢驗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按照不同企業類別和產品風險等級組合情況分別采用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信用監管五種不同檢驗監管方式。
第二十條 一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或信用監管方式進行。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的,按照信用監管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二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進行;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或驗證監管方式進行;
(三)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三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或者一般監管方式進行;
(三)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四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特別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第二十四條 對實施特別監管方式的企業應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對其出口的工業產品實施全數檢驗,整改完畢并經重新評定后,按照規定實施相應的檢驗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實施嚴密監管方式的企業對其每一批次出口工業產品實施檢驗。
第二十六條 對實施一般監管方式的企業采用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對出口工業產品抽取部分批次實施具體檢驗的檢驗監管措施。具體抽檢批次由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定,但年批次抽檢率不低于5%,或每年抽檢批次原則上不低于4批(如實際報檢批次不足4批的,實施批批檢驗)。
第二十七條 對實施驗證監管方式的企業采用查驗檢驗證單/憑證或技術文件和出口產品的符合性和核實提供的證單真實性等方法,并且每年至少抽檢2批報檢產品。
第二十八條 對實施信用監管方式的企業以監督檢查為主,并且每年至少抽檢1批報檢產品。
第二十九條 對下列產品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必須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等的商品及其包裝。
(二)品質波動大或者散裝運輸的出口產品。
(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必須實施嚴密監管的其他產品。
第三十條 對需要出具檢驗證書或者依據檢驗檢疫證書所列重量、數量、品質等計價結匯的出口工業產品,必須實施批批檢驗。
第三十一條 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應根據《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對所轄企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企業分類類別轉換的參考依據,監督檢查可以與產品檢驗以及檢驗檢疫機構的其他管理活動相結合。對采用不同檢驗監管方式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和內容一般為:
(一)對實施特別監管方式的企業,在企業進行整改后應及時組織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應按《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進行全要素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及時進行升類。
(二)對實施嚴密監管方式或者一般監管方式的企業,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兩次,每年監督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中1/3項要素,三年應覆蓋《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所有檢查項。
(三)對實施驗證監管或者信用監管方式的企業,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每次監督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中1/3項要素,三年應覆蓋《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所有檢查項。
第三十二條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應當視情節輕重作降類處理,調整其監管方式,加嚴檢驗監管:
(一)違反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受到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隱患的;
(三)抽查檢驗連續出現三次不合格的;
(四)受到相關風險預警通報、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產品質量或者安全問題被國外召回、退貨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確屬企業責任的;
(六)超過一年未出口產品的;
(七)發生其他不誠信行為的。
降類企業完成整改遞交整改報告,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經確認有效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驗證,重新評估。
當發生其他影響企業分類情況時,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要求進行評定,企業升降類需填寫《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升/降類審批單》(見附件10)。
第三十三條 企業類別或者產品風險等級發生變化,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應及時調整檢驗監管方式。
第三十四條 綜合處建立本局各類企業清單、各類風險等級產品清單、評定人員檔案及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分類管理年度工作總結。
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應建立分類管理企業及產品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一)生產企業分類評定材料;
(二)上級未公布風險等級的產品風險評定材料;
(三)監督檢查/監管記錄;
(四)企業基本信息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每年應進行分類管理工作年度總結,內容包括:企業分類概況、類別調整情況、產品風險評估和風險等級調整情況、監督管理實施情況等,每年1月20日前將總結報綜合處。綜合處將對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的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按省局要求做好年度總結上報工作。
第三十六條 企業對分類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直至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訴,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在分類管理工作中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分類管理行為的,經調查屬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嘉興局負責解釋。
附件1-10下載:
1.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初審表
2.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評定通知書
3.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評定基本評價標準及記錄
4.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表
5.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結果告知書
6. 嘉興局分類企業名單
7. 產品風險等級評定標準
8. 產品風險等級評定表
9. 產品風險等級評定匯總審批表
10.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升/降類審批單
第一條 為規范對出口工業產品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提高檢驗監管有效性,鼓勵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誠實守信,增強責任意識,促進出口產品質量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及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結合嘉興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嘉興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嘉興局轄區內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工業產品進行風險分級及其生產企業分類和檢驗監管工作。
第三條 嘉興局成立出口工業產品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嘉興局轄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同時成立3個專業小組和1個信息宣傳小組。辦公室設在局綜合處,負責統一部署、協調、推進分類管理工作有關事項;專業小組負責轄區內上級未公布產品風險等級的評定和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評定、審定工作;信息宣傳小組,負責分類管理實施的宣傳報道工作。
第四條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按照一類企業、二類企業、三類企業和四類企業四種類別進行分類。領導小組負責分類企業審定工作;各專業小組負責組織協調一類企業評定工作;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具體負責對二、三類企業的評定工作及四類企業上報工作。
第五條 出口工業產品以高風險、較高風險、一般風險三個類別進行分級,專業小組應根據轄區內產品特點,對上級未公布風險等級產品及時開展分析、評估活動,涉及認定為高風險產品的,經領導小組審核后應報經浙江局檢驗鑒定監管處(以下簡稱浙江局檢驗處)批準,認定為其他風險等級的,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報浙江局檢驗處備案。
第六條 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具體負責對所轄企業檢驗監管方式的確定,監管方式確定需報領導小組審批,并具體實施對企業的檢驗監管、監督檢查和企業檔案的建立完善工作。
第二章 企業分類
第七條 專業小組及各相關部門按照分類評價標準的有關要求對本轄區內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綜合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告知生產企業。
第八條 對一類企業的評定采取現場評審方式,由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書面推薦(見附件1),各專業小組評審,評審活動不得少于兩人,其中至少應有一名專業對口的專業評審員,特殊情況可以指定一名技術專家代替參加。實施現場評審前,由評審小組負責以通知書(見附件2)形式事先告知生產企業。
第九條 對二、三類企業的評定由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部門自行組織,可以采取書面認定、現場評審或書面認定、現場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 對四類企業的評定,由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根據評價標準書面上報后(見附件1),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對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評價按照《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評定基本評價標準及記錄》(見附件3)(以下簡稱《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將企業分為以下四種類別
(一)一類企業(優秀):評定總分值≥90分;
(二)二類企業(良好):評定總分值≥70分;
(三)三類企業(一般):評定總分值<70分;
(四)四類企業(差):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列為四類企業。
1.發生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在一年內被立案查處二次以上或違法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
2.因企業主觀原因導致下列情況:出口貨物被輸入國預警、銷毀、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拒不接受監督管理,或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
4.其他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不誠信行為。
第十三條 對首次出口生產企業(包括最近兩次出口批次時間間隔一年以上的企業)按照三類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綜合處對評定為一、四類企業的須以《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表》形式(見附件4)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再報浙江局檢驗處審批,經審批后將結果告知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以《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結果告知書》形式(見附件5)通知生產企業。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將評定的二類、三類企業名單(見附件6)報領導小組審定,二類、三類企業的調整情況每月報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后經綜合處報浙江局檢驗處備案并將評價結果告知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企業分類管理期限一般為三年,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產品風險分級
第十六條 專業小組應根據轄區內產品特點,對上級未公布風險等級產品及時開展分析、評估活動,根據省局《產品風險等級評定標準》(見附件7),開展產品風險等級評定,填寫《產品風險等級評定表》(見附件8)和《產品風險等級評價匯總審批表》(見附件9),涉及認定為高風險產品的,經領導小組審核后應報經浙江局檢驗處批準,認定為其他風險等級的,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報浙江局檢驗處備案。同時將相關報備情況告知綜合處。
第十七條 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等級評價標準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產品特性;
(二)質量數據(如產品不合格情況,國內外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退貨、索賠和投訴情況等);
(三)敏感因子(如進口國或者地區的標準和法規,產品的社會關注度,貿易方式等)。
根據產品風險分析的結果,將出口工業產品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級。
第十八條 對出口工業產品風險分析應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嘉興局確定的產品風險,如遇有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規范、標準、風險預警信息或其他影響風險分析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重新進行分析并相應調整風險等級并報浙江局檢驗處審批。
第四章 檢驗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按照不同企業類別和產品風險等級組合情況分別采用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信用監管五種不同檢驗監管方式。
第二十條 一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或信用監管方式進行。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的,按照信用監管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二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進行;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或驗證監管方式進行;
(三)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三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或者一般監管方式進行;
(三)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四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按照特別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第二十四條 對實施特別監管方式的企業應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對其出口的工業產品實施全數檢驗,整改完畢并經重新評定后,按照規定實施相應的檢驗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實施嚴密監管方式的企業對其每一批次出口工業產品實施檢驗。
第二十六條 對實施一般監管方式的企業采用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對出口工業產品抽取部分批次實施具體檢驗的檢驗監管措施。具體抽檢批次由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定,但年批次抽檢率不低于5%,或每年抽檢批次原則上不低于4批(如實際報檢批次不足4批的,實施批批檢驗)。
第二十七條 對實施驗證監管方式的企業采用查驗檢驗證單/憑證或技術文件和出口產品的符合性和核實提供的證單真實性等方法,并且每年至少抽檢2批報檢產品。
第二十八條 對實施信用監管方式的企業以監督檢查為主,并且每年至少抽檢1批報檢產品。
第二十九條 對下列產品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必須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等的商品及其包裝。
(二)品質波動大或者散裝運輸的出口產品。
(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必須實施嚴密監管的其他產品。
第三十條 對需要出具檢驗證書或者依據檢驗檢疫證書所列重量、數量、品質等計價結匯的出口工業產品,必須實施批批檢驗。
第三十一條 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應根據《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對所轄企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企業分類類別轉換的參考依據,監督檢查可以與產品檢驗以及檢驗檢疫機構的其他管理活動相結合。對采用不同檢驗監管方式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和內容一般為:
(一)對實施特別監管方式的企業,在企業進行整改后應及時組織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應按《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進行全要素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及時進行升類。
(二)對實施嚴密監管方式或者一般監管方式的企業,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兩次,每年監督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中1/3項要素,三年應覆蓋《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所有檢查項。
(三)對實施驗證監管或者信用監管方式的企業,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每次監督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中1/3項要素,三年應覆蓋《企業分類標準及記錄》所有檢查項。
第三十二條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應當視情節輕重作降類處理,調整其監管方式,加嚴檢驗監管:
(一)違反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受到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隱患的;
(三)抽查檢驗連續出現三次不合格的;
(四)受到相關風險預警通報、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產品質量或者安全問題被國外召回、退貨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確屬企業責任的;
(六)超過一年未出口產品的;
(七)發生其他不誠信行為的。
降類企業完成整改遞交整改報告,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經確認有效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驗證,重新評估。
當發生其他影響企業分類情況時,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要求進行評定,企業升降類需填寫《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升/降類審批單》(見附件10)。
第三十三條 企業類別或者產品風險等級發生變化,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應及時調整檢驗監管方式。
第三十四條 綜合處建立本局各類企業清單、各類風險等級產品清單、評定人員檔案及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分類管理年度工作總結。
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應建立分類管理企業及產品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一)生產企業分類評定材料;
(二)上級未公布風險等級的產品風險評定材料;
(三)監督檢查/監管記錄;
(四)企業基本信息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每年應進行分類管理工作年度總結,內容包括:企業分類概況、類別調整情況、產品風險評估和風險等級調整情況、監督管理實施情況等,每年1月20日前將總結報綜合處。綜合處將對各辦事處和相關業務處室的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按省局要求做好年度總結上報工作。
第三十六條 企業對分類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直至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訴,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在分類管理工作中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分類管理行為的,經調查屬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嘉興局負責解釋。

1.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初審表
2.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評定通知書
3.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評定基本評價標準及記錄
4.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表
5.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結果告知書
6. 嘉興局分類企業名單
7. 產品風險等級評定標準
8. 產品風險等級評定表
9. 產品風險等級評定匯總審批表
10. 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升/降類審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