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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許可制度審批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遼食藥監辦生〔2015〕94號)

   2015-06-09 931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綏中、昌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省局關于進一步深化食品生產許可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綏中、昌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省局關于進一步深化食品生產許可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規范許可事項,方便企業申辦,現將相關具體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實行“多證合一”
 
  一是對于審批機關一次性審查、一次性頒發多品種證書的,證書加蓋新審批機關公章。二是對于按照有效期限最短的原則,直接換發有效期限相同新證書的,證書統一加蓋新審批機關公章,原證書的審批機關分別對原證書有效期限內的審批質量負責。三是對同一生產企業,原則上由一個審批機關審批發證,具體審批機關按省局關于下放審批權限的指導意見執行。對目前同一企業的不同許可申請品種由兩個以上審批機關分別審批的,統一由確認后的審批機關組織審批企業全部品種許可申請。四是食品分類方式、許可編號方式、審查要求暫保持不變,許可證撤回、撤銷、吊銷、注銷按原規定執行,逐步整合許可申報材料。
 
  二、關于許可檢驗調整
 
  一是新建企業經實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發證。二是企業在許可申請受理后,可自行組織許可檢驗,憑借許可證驗證碼在產品上市前登陸省局官網登記相關檢驗信息,信息登記后可即時查詢。三是企業應于登記信息后5日內,向許可審批機關提交企業許可發證檢驗合格情況(見附件)報告。檢驗報告必須由已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并且有能力依據許可檢驗規定出具相關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出具,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及檢驗結論仍按原規定執行,一個產品標準對應一份檢驗報告。四是負責審批的監管部門自企業提交報告后2日內核對企業網上填報信息與檢驗報告信息的一致性及檢驗報告的有效性,核對后上網公告。五是對于有效期屆滿需要換證的企業,經現場審查合格后直接換發新證。對原發證檢驗合格的食品品種不再實施許可檢驗,對無發證檢驗合格結論的食品品種繼續實施許可檢驗。已檢驗和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情況均實行網上公示。六是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取消對許可檢驗機構的指定,取消檢驗機構網上錄入發證檢驗結果環節。
 
  三、關于簡化企業增加新產品的許可審批
 
  一是對于企業增加生產新的食品類別的,經實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換發新證,產品檢驗按“調整許可檢驗”的要求執行。二是對于企業增加新的食品單元的,其產品工藝、設備設施等許可條件未發生改變的,企業提交免于現場審查申請,經審批機關確認后,企業重新登記許可檢驗情況,許可證書不作變更。三是對于企業增加新的食品單元但許可條件發生改變的,按原規定執行。
 
  四、關于整改驗收方式調整
 
  一是對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企業,經實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發證。二是轄區內負責審批工作的監管部門在企業獲證(換證)1個月內組織驗收,驗收后的許可審查改進表作為日常監管檔案存檔,不再作為許可審批材料存檔。
 
  五、關于縮減許可審批時限
 
  許可審批時限由現行的60個工作日壓縮至20個工作日。其中,現場審查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許可審批發證應自現場審查結束之日起10日內完成。
 
  六、關于強化證后監管措施
 
  負責審批工作的監管部門組織對企業進行復核性檢查,具體實施機關可以是審批機關,也可以由其委托其他機關進行。復核性檢查應在企業獲證(含換證)1個月內完成。檢查后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對于未進行發證檢驗出廠銷售的,除不予公示準予出廠銷售產品名單外,加強查驗產品的出廠檢驗落實情況,發現企業未嚴格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理;二是對于整改不合格的,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規定處理;三是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均應對產品實施一次監督抽檢,抽檢不合格的,依法嚴肅處理并向社會公示。市或縣級局要加強協調,確保抽檢工作能有效落實。
 
  七、關于對企業進行復合性檢查的時限要求
 
  對獲證后企業的復合性檢查原則上應在1個月內完成,具體時間應掌握在企業獲證產品上市前后,最遲不應超過產品上市后5日。企業新獲證、換證或增加許可產品范圍前,應采取措施要求企業報告產品的擬上市時間、品種及主要銷售地區等事項,以便審批機關掌握企業產品上市的有關情況,及時做好復合性檢查的工作安排。對企業獲證1個月后未生產銷售產品的,應先行驗收企業的整改情況,產品檢驗情況的查驗及監督抽檢延后進行。
 
  附件:   關于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合格情況的報告.doc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5月6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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