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濱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引導企業實施名牌戰略,提高本市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山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法律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濱州市知名商標是指本市范圍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濱州市知名商標以被認定的注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三條 濱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濱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濱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堅持自愿、公平、公開、公正和特別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認定濱州市知名商標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該商標為國內注冊商標,且商標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2年依法使用,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該商標所指商品在本市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良,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譽;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近2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類商品中居領先地位,且具有較廣泛的銷售區域;
(五)該商標所有人近3年未發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六)該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七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其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可以通過其所在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所有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
第八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填寫《濱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在2個月內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
知名商標認定程序參照《山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被認定為濱州市知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濱州市知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自公告之日起,濱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濱州市知名商標”字樣及標志,同時應當標明認定有效期限。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不得使用“濱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四條 濱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冠“濱州市”字樣或申請將所有的知名商標作為企業的字號使用。
第十五條 在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的同類商品中,他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且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
(二)使用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且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
第十六條 濱州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由該知名商標所有人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 對被認定為濱州市知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認定山東省著名商標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認定中國馳名商標。
第十八條 濱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濱州市知名商標必須在經依法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二)應當保證使用該知名商標的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或者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標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簽訂著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0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依法許可,使用他人知名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知名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知名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該濱州市知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知名商標的;(二)在知名商標的有效期內,該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差,或者其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嚴重下降的;
(三)擅自超越所核定的使用范圍,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逾期未申請續展,或者申請續展后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違反商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撤銷該知名商標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對侵犯濱州市知名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止侵權行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處罰,應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罰款收據,按照罰繳分離的程序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濱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