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助力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有關要求以及《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自治區黨委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9〕20號)精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緊扣高質量發展要求,以產業和企業技術需求為導向,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激發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強化技術、資本、人才、服務等創新資源的深度融合與優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擴散、流動、共享、應用,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體制健全、運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為傳統產業提升、特色產業提質、新興產業培育和現代服務業提檔賦能,支撐引領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推動相結合。發揮市場在科技創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科技成果交易機制和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通過市場化進行轉移轉化。加強政府在政策制定、平臺建設、公共服務和營造人才發展環境等方面職能,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營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良好環境。
堅持企業主體與需求導向相結合。強化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主體地位,促進技術、資本、人才、服務等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建立以技術需求為導向的項目形成機制,發揮技術市場、中介機構、技術經紀人的橋梁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堅持開放合作與協同推進相結合。發揮東西部科技合作機制作用,積極主動融入全國科技創新網絡,有效吸納全國先進科技成果來寧落地轉化。加強自治區、市、縣(區)聯動和部門協同,發揮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金融機構、社團組織作用,形成共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合力。
堅持機制創新與示范帶動相結合。建立創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機制,發揮資本、人才、服務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新模式。圍繞重點產業、行業和區域,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企業、基地試點示范,輻射帶動全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主要目標。到“十四五”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制度環境更加優化,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顯著提高,多元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投入機制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服務能力明顯提升,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不斷壯大,建成一批與高質量發展要求相適應的自治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示范企業和中試熟化平臺,推動轉化應用一批有力帶動產業轉型升級、惠及民生福祉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重點任務
(四)加大企業轉化科技成果支持力度。強化企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在區內轉化應用。對企業通過轉讓、許可、技術入股、合作或委托開發等方式,引進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及關鍵設備并應用的,按不超過交易額或有關股權折算金額的30%給予補助,同一企業年度不超過500萬元。對企業向區內外輸出科技成果的,按不超過技術合同交易額的5%給予補助,年度不超過100萬元。支持和引導企業圍繞自治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實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為經濟發展注入新動能。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當年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可視同利潤。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企業創建活動,依據企業科技成果創造能力、轉移轉化能力、輻射帶動能力、成長性及行業影響力等綜合評價認定,重點給予支持。
(五)激發高等院校和研究開發機構轉化科技成果活力。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聯合企業,圍繞自治區重大戰略、重點產業、行業關鍵核心技術需求,組織開展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通過產學研合作方式,探索建立“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移轉化機制。對科研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業績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中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同等對待。加大對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牽頭組織實施公益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更多先進適用科技成果應用到民生改善、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發展等方面,惠及民生福祉。對區內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向區內外輸出科技成果的,按不超過技術合同交易額的5%給予補助,同一項目不超過100萬元。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業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
(六)加強科技成果匯交與應用。建設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平臺,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與服務規范,實現各類科技計劃、科技獎勵成果信息互聯互通。加強科技成果登記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機銜接,政府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成果須全部匯交登記,鼓勵非政府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進行登記。強化應用類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將其作為申報各類科技項目的重要依據。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促進技術供需有效對接。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在不泄露國家保密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開展成果篩選、市場化評估、推介等增值服務,圍繞用戶需求精準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成果向技術標準轉化試點,推動更多應用類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
(七)完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以“互聯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核心,持續提升寧夏技術市場建設和運營水平,打造“要素匯集、功能齊全、交易活躍、服務完善”的一站式技術交易平臺和技術轉移要素集聚區。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以及工業園區、行業協會等建設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與服務,將技術合同成交額納入市、縣(區)高質量發展考核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技術交易和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登記,努力實現“應登盡登”。完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政策,建立科技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商務、稅務等部門協調推進機制,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在有條件的市、縣(區)和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園區布設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點。
(八)大力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和專業化人才。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重要作用,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開展技術挖掘、科技咨詢、技術標準、知識產權、投融資等服務。支持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兼職領辦和參與創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來寧設立分支機構。對促成技術交易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按照不超過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獎補,年度不超過100萬元。加強專業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培養。依托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創新平臺、創新團隊、行業組織、成果轉移轉化機構等,培育一支高水平的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鼓勵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在繁榮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中介機構和技術轉移人才給予表彰獎勵。
(九)強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和政策激勵。構建“互聯網+”創新創業人才服務平臺,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提供教育培訓、科技咨詢、技術交易等服務。組織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高層次專家及科技人員,深入企業、園區、農村開展技術挖掘、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成果推廣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鼓勵和支持科技特派員、農技推廣人員圍繞現代農業和農村發展需要,引進、推廣、轉化和應用一批先進適用科技成果,助力鄉村振興。完善科技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加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評價指標權重,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為績效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十)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放合作。充分發揮東西部科技和人才合作機制作用,鼓勵企業引進東部優秀人才和團隊帶項目、帶成果、帶資金來寧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鼓勵區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與長三角、京津冀、珠三角和周邊省區等技術轉移聯盟及其他國家技術轉移區域中心合作,提升跨區域技術能力。依托中國—阿拉伯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參與構建“一帶一路”技術轉移協作網絡,加強國際技術培訓與交流合作,拓展國際技術轉移空間。深化與歐美、日本、韓國、俄羅斯等國家的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十一)加強縣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領導,強化各有關部門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職能,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和服務體系。以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重點,開展縣域科技創新改革試點工作,圍繞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組織實施一批能夠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產業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促進縣域高質量發展。對創建成為縣域科技創新改革試點的市、縣(區),自治區應用類科技計劃項目給予傾斜支持。鼓勵各市、縣(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開展技術需求挖掘、凝練和對接等服務,組織企業積極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國創新挑戰賽、中國創新方法大賽、項目推介路演等活動,對對接成功的項目給予優先立項支持,為企業引進轉化科技成果創造良好條件。
(十二)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載體建設。支持各類園區以及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行業骨干企業等,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通用性或行業性科技成果中試熟化平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發、工程化開發、中試生產線等服務;建設一批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主要內容的眾創空間、孵化器、星創天地、飛地科研成果育成平臺等雙創載體。對創建為自治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中試熟化平臺的,經評估后給予不超過500萬元支持。
(十三)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融資服務。發揮政府資金引導和撬動作用,通過貸款貼息、風險補償、保費補貼、擔保補助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充分發揮寧夏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和各類科技創新基金的杠桿效應,采取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方式,引導和鼓勵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探索建立集投、擔、貸等多種服務功能的市場化投融資平臺,為科技型企業提供“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園區組建科技金融服務中心。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設立科技支行、科技擔保公司、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融資產品。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實施創新驅動戰略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審議相關重大任務、政策措施;按照自治區高質量發展要求,加強對市、縣(區)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的督查考核。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應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國資、地方金融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推進相關領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法規政策,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制度體系,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培養,深入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十五)加大資金投入。自治區通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項資金統籌強化資金投入,在不重復疊加享受補貼等支持性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效益,以引導資金、技術交易補助、獎補等方式,重點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臺和機構建設、專業化人才培養等進行支持。市、縣(區)應當設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項資金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保險費用補貼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支出,支持和引導本區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十六)強化督查落實。自治區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監測與評估機制,及時掌握各地各部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各地各部門要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政策,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引導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體系,落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市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自治區有關部門及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要將上年度本地區、本部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數量、取得成效、獎勵和報酬安排等情況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助力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有關要求以及《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自治區黨委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9〕20號)精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緊扣高質量發展要求,以產業和企業技術需求為導向,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激發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強化技術、資本、人才、服務等創新資源的深度融合與優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擴散、流動、共享、應用,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體制健全、運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為傳統產業提升、特色產業提質、新興產業培育和現代服務業提檔賦能,支撐引領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推動相結合。發揮市場在科技創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科技成果交易機制和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通過市場化進行轉移轉化。加強政府在政策制定、平臺建設、公共服務和營造人才發展環境等方面職能,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營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良好環境。
堅持企業主體與需求導向相結合。強化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主體地位,促進技術、資本、人才、服務等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建立以技術需求為導向的項目形成機制,發揮技術市場、中介機構、技術經紀人的橋梁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堅持開放合作與協同推進相結合。發揮東西部科技合作機制作用,積極主動融入全國科技創新網絡,有效吸納全國先進科技成果來寧落地轉化。加強自治區、市、縣(區)聯動和部門協同,發揮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金融機構、社團組織作用,形成共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合力。
堅持機制創新與示范帶動相結合。建立創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機制,發揮資本、人才、服務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新模式。圍繞重點產業、行業和區域,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企業、基地試點示范,輻射帶動全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主要目標。到“十四五”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制度環境更加優化,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顯著提高,多元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投入機制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服務能力明顯提升,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不斷壯大,建成一批與高質量發展要求相適應的自治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示范企業和中試熟化平臺,推動轉化應用一批有力帶動產業轉型升級、惠及民生福祉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重點任務
(四)加大企業轉化科技成果支持力度。強化企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在區內轉化應用。對企業通過轉讓、許可、技術入股、合作或委托開發等方式,引進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及關鍵設備并應用的,按不超過交易額或有關股權折算金額的30%給予補助,同一企業年度不超過500萬元。對企業向區內外輸出科技成果的,按不超過技術合同交易額的5%給予補助,年度不超過100萬元。支持和引導企業圍繞自治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實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為經濟發展注入新動能。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當年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可視同利潤。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企業創建活動,依據企業科技成果創造能力、轉移轉化能力、輻射帶動能力、成長性及行業影響力等綜合評價認定,重點給予支持。
(五)激發高等院校和研究開發機構轉化科技成果活力。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聯合企業,圍繞自治區重大戰略、重點產業、行業關鍵核心技術需求,組織開展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通過產學研合作方式,探索建立“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移轉化機制。對科研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業績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中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同等對待。加大對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牽頭組織實施公益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更多先進適用科技成果應用到民生改善、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發展等方面,惠及民生福祉。對區內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向區內外輸出科技成果的,按不超過技術合同交易額的5%給予補助,同一項目不超過100萬元。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業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
(六)加強科技成果匯交與應用。建設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平臺,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與服務規范,實現各類科技計劃、科技獎勵成果信息互聯互通。加強科技成果登記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機銜接,政府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成果須全部匯交登記,鼓勵非政府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進行登記。強化應用類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將其作為申報各類科技項目的重要依據。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促進技術供需有效對接。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在不泄露國家保密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開展成果篩選、市場化評估、推介等增值服務,圍繞用戶需求精準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成果向技術標準轉化試點,推動更多應用類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
(七)完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以“互聯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核心,持續提升寧夏技術市場建設和運營水平,打造“要素匯集、功能齊全、交易活躍、服務完善”的一站式技術交易平臺和技術轉移要素集聚區。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以及工業園區、行業協會等建設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與服務,將技術合同成交額納入市、縣(區)高質量發展考核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技術交易和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登記,努力實現“應登盡登”。完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政策,建立科技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商務、稅務等部門協調推進機制,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在有條件的市、縣(區)和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園區布設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點。
(八)大力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和專業化人才。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重要作用,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開展技術挖掘、科技咨詢、技術標準、知識產權、投融資等服務。支持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兼職領辦和參與創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來寧設立分支機構。對促成技術交易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按照不超過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獎補,年度不超過100萬元。加強專業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培養。依托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創新平臺、創新團隊、行業組織、成果轉移轉化機構等,培育一支高水平的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鼓勵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在繁榮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中介機構和技術轉移人才給予表彰獎勵。
(九)強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和政策激勵。構建“互聯網+”創新創業人才服務平臺,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提供教育培訓、科技咨詢、技術交易等服務。組織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高層次專家及科技人員,深入企業、園區、農村開展技術挖掘、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成果推廣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鼓勵和支持科技特派員、農技推廣人員圍繞現代農業和農村發展需要,引進、推廣、轉化和應用一批先進適用科技成果,助力鄉村振興。完善科技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加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評價指標權重,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為績效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十)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放合作。充分發揮東西部科技和人才合作機制作用,鼓勵企業引進東部優秀人才和團隊帶項目、帶成果、帶資金來寧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鼓勵區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與長三角、京津冀、珠三角和周邊省區等技術轉移聯盟及其他國家技術轉移區域中心合作,提升跨區域技術能力。依托中國—阿拉伯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參與構建“一帶一路”技術轉移協作網絡,加強國際技術培訓與交流合作,拓展國際技術轉移空間。深化與歐美、日本、韓國、俄羅斯等國家的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十一)加強縣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領導,強化各有關部門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職能,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和服務體系。以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重點,開展縣域科技創新改革試點工作,圍繞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組織實施一批能夠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產業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促進縣域高質量發展。對創建成為縣域科技創新改革試點的市、縣(區),自治區應用類科技計劃項目給予傾斜支持。鼓勵各市、縣(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開展技術需求挖掘、凝練和對接等服務,組織企業積極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國創新挑戰賽、中國創新方法大賽、項目推介路演等活動,對對接成功的項目給予優先立項支持,為企業引進轉化科技成果創造良好條件。
(十二)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載體建設。支持各類園區以及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行業骨干企業等,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通用性或行業性科技成果中試熟化平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發、工程化開發、中試生產線等服務;建設一批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主要內容的眾創空間、孵化器、星創天地、飛地科研成果育成平臺等雙創載體。對創建為自治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中試熟化平臺的,經評估后給予不超過500萬元支持。
(十三)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融資服務。發揮政府資金引導和撬動作用,通過貸款貼息、風險補償、保費補貼、擔保補助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充分發揮寧夏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和各類科技創新基金的杠桿效應,采取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方式,引導和鼓勵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探索建立集投、擔、貸等多種服務功能的市場化投融資平臺,為科技型企業提供“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園區組建科技金融服務中心。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設立科技支行、科技擔保公司、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融資產品。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實施創新驅動戰略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審議相關重大任務、政策措施;按照自治區高質量發展要求,加強對市、縣(區)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的督查考核。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應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國資、地方金融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推進相關領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事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法規政策,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制度體系,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培養,深入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十五)加大資金投入。自治區通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項資金統籌強化資金投入,在不重復疊加享受補貼等支持性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效益,以引導資金、技術交易補助、獎補等方式,重點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臺和機構建設、專業化人才培養等進行支持。市、縣(區)應當設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項資金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保險費用補貼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支出,支持和引導本區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十六)強化督查落實。自治區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監測與評估機制,及時掌握各地各部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各地各部門要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政策,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引導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體系,落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市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自治區有關部門及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要將上年度本地區、本部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數量、取得成效、獎勵和報酬安排等情況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