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凡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意見。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提供必要的資金,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應當制定、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主管部門及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沒有完成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單位及其負責人評優評先的資格實行“一票否決”。
四、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能。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業務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同級安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規規定和工作需要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可根據需要配備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五、各級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和預測,定期發布安全生產信息,擬定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綜合管理各類安全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職權對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負責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指導,對建設項目(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實施審查及竣工驗收。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進行監督檢查。
六、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監督舉報電話,設置110生產安全事故報警專線,及時受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舉報,按照管轄權限依法調查處理。
七、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考核、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考核、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八、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的操作規程、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依法設置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培訓,完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在成本中列支。
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管理資格。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一、中小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以及其它危險性勞動。
中小學校或校辦企業不得將學校場地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十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上報,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助,并提供便利條件。
十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盡快查明事故發生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的性質,分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十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凡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意見。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提供必要的資金,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應當制定、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主管部門及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沒有完成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單位及其負責人評優評先的資格實行“一票否決”。
四、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能。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業務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同級安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規規定和工作需要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可根據需要配備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五、各級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和預測,定期發布安全生產信息,擬定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綜合管理各類安全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職權對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負責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指導,對建設項目(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實施審查及竣工驗收。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進行監督檢查。
六、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監督舉報電話,設置110生產安全事故報警專線,及時受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舉報,按照管轄權限依法調查處理。
七、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考核、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考核、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八、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的操作規程、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依法設置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培訓,完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在成本中列支。
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管理資格。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一、中小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以及其它危險性勞動。
中小學校或校辦企業不得將學校場地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十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上報,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助,并提供便利條件。
十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盡快查明事故發生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的性質,分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十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