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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金府發〔2012〕10號)

   2015-11-30 396
核心提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金山工業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單位:  《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金山工業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單位:
 
  《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第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規范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管理,確保金山蟠桃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金山蟠桃”,是指以“金山”地名命名的,用于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符合《地理標志產品金山蟠桃》地方標準的蟠桃。
 
  第三條  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1年第197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為上海市金山區呂巷鎮,廊下鎮光明村、南塘村,金山衛鎮塔港村、星火村、橫召村,張堰鎮秦望村,朱涇鎮五龍村、慧農村,亭林鎮周柵村、后崗村、駁岸村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任何從事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生產或者銷售的企業、個人及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企業應該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任何生產、銷售金山蟠桃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專用標志,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登記公告后,方可在其產品上使用。
 
  第六條  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由國家標準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圖案和“金山蟠桃”文字組成。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機構職能
 
  第七條  金山區人民政府設立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委),并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保護委負責協調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管理工作。
 
  保護委在金山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質量技監局、區農委、工商金山分局、區財政局、區環護局、以及呂巷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保護辦設在區質量技監局,負責專用標志使用的初審和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保護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和實施與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實施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規劃和計劃;
 
  (三)組織專用標志的申報;
 
  (四)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使用;
 
  (五)協調建立、管理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信息管理系統;
 
  (六)負責協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運行經費;
 
  (七)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金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護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金山蟠桃生產經營者提出的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并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上級部門審批;
 
  (三)使用專用標志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依法對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保護,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五)組織對生產經營者實施《地理標志產品金山蟠桃》地方標準監督檢查。
 
  第三章  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第十條  凡符合條件的生產、銷售金山蟠桃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區質量技監局申請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的金山蟠桃;
 
  (二)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都符合《地理標志產品金山蟠桃》地方標準的蟠桃。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應向區質量技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個人身份證和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證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三)生產者自述材料(包括種植品種、面積、產量、質量、人員、管理和經濟效益等);
 
  (四)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材料;
 
  (五)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生產者經申請批準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權。
 
  第四章  產品專用標志管理
 
  第十四條  獲批準后的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所在地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產品的標簽上、包裝上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粘貼在標簽上,也可印制在包裝物或標簽上,但不得變形或變色。
 
  生產者于每年初制定專用標志使用計劃上報區質量技監局,年終上報使用情況表匯總并附使用情況說明。區質量技監局對專用標志使用情況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依法獲準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許可他人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在其產地范圍以外的產品上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六條  未獲準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專用標志名稱和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志,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專用標志。
 
  第十七條  銷售經營金山蟠桃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和產品質量合格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建立并執行進貨索證驗收制度。
 
  第五章  產品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生產技術、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生產者嚴格按照《地理標志產品金山蟠桃》地方標準組織生產,建立成品入、出庫臺帳。
 
  第二十條  已經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質量技監部門依法報請上級部門撤銷其資格、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地理標志產品金山蟠桃》地方標準規定組織生產和經營的;
 
  (二)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假冒金山蟠桃地理標志產品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管理。凡違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金山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標簽: 地理標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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