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河鲀(俗稱河豚)含有劇毒河鲀毒素,如食用加工處理不當的河鲀及其制品,極易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現就加強河鲀經營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把握經營政策界限
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鲀,禁止經營養殖河鲀活魚,禁止經營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禁止經營除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產品以外的其他河鲀加工產品。
二、有條件放開河鲀加工產品
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同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審核的養殖河鲀加工企業,使用來源于經農業部備案的養殖河鲀魚源基地的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按河鲀加工技術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帶骨)經包裝,并經檢驗合格附檢驗合格證后方可上市銷售。
三、強化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管理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河鲀加工產品時,要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認真查驗河鲀包裝內容,包裝上應附帶可追溯二維碼,并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原料基地及加工企業名稱和備案號、加工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檢驗合格信息等內容,同時要索取同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建立河鲀加工產品購(銷)記錄,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加工日期、保質期、購(銷)貨日期、及供(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做到來源可溯、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四、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監督權
餐飲服務單位在經營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產品時,應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按照產品標簽注明的方法烹制加工。同時,要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或在菜單上告知河鲀產品的相關信息,包括河鲀品種、養殖基地及備案號、加工企業及編號、檢驗合格證、用于追溯的二維碼等,供消費者查驗,滿足消費者知情權、監督權。
五、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河鲀經營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河鲀(或以其他替代名稱)行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要加強監督抽檢,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水產品中河豚毒素的測定》(GB5009.206—2016)進行檢驗檢測,發現問題及時控制。要高度重視群眾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等線索,從源頭上嚴防河鲀或不符合規定的河鲀加工產品流入市場、流入餐桌。
附件1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
附件2
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養殖河鲀魚源基地名單
附件3
關于規范養殖河鲀加工產品上市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8月3日
河鲀(俗稱河豚)含有劇毒河鲀毒素,如食用加工處理不當的河鲀及其制品,極易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現就加強河鲀經營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把握經營政策界限
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鲀,禁止經營養殖河鲀活魚,禁止經營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禁止經營除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產品以外的其他河鲀加工產品。
二、有條件放開河鲀加工產品
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同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審核的養殖河鲀加工企業,使用來源于經農業部備案的養殖河鲀魚源基地的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按河鲀加工技術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帶骨)經包裝,并經檢驗合格附檢驗合格證后方可上市銷售。
三、強化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管理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河鲀加工產品時,要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認真查驗河鲀包裝內容,包裝上應附帶可追溯二維碼,并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原料基地及加工企業名稱和備案號、加工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檢驗合格信息等內容,同時要索取同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建立河鲀加工產品購(銷)記錄,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加工日期、保質期、購(銷)貨日期、及供(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做到來源可溯、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四、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監督權
餐飲服務單位在經營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產品時,應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按照產品標簽注明的方法烹制加工。同時,要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或在菜單上告知河鲀產品的相關信息,包括河鲀品種、養殖基地及備案號、加工企業及編號、檢驗合格證、用于追溯的二維碼等,供消費者查驗,滿足消費者知情權、監督權。
五、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河鲀經營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河鲀(或以其他替代名稱)行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要加強監督抽檢,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水產品中河豚毒素的測定》(GB5009.206—2016)進行檢驗檢測,發現問題及時控制。要高度重視群眾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等線索,從源頭上嚴防河鲀或不符合規定的河鲀加工產品流入市場、流入餐桌。
附件1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
附件2

附件3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