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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制度的實施細則》的通知(食藥監辦稽〔2015〕184號)

   2017-03-10 729
核心提示:市局機關各科室、稽查局:  《 江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制度的實施細則》已經2015年3月3日局
市局機關各科室、稽查局:
 
  《   江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制度的實施細則》已經2015年3月3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6月8日

  江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藥品  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制度的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生產經營者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監督生產經營者全面履行安全責任,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的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江門市轄區內從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以下統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認定依據
 
  按照《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的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將嚴重違反食品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符合企業“黑名單”情形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及責任人員的相關信息,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
 
  三、成立“黑名單”管理辦公室
 
  為認真做好江門市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的管理工作,經研究,成立江門市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管理辦公室(下稱“管理辦公室”),設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負責全市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的接收、整理、審核和呈報等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科室申報
 
  每兩個月申報一次。各業務科室、稽查局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的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掌握的產品、企業監管信息,于雙數月的10日前填寫《江門市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申報表》,扼要陳述納入“黑名單”的理由,附相關證據材料一并提交管理辦公室,由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報批(當期無相關“黑名單”的則報“無”)。
 
  (二)名單初審
 
  管理辦公室對科室申報的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進行審核,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的違法違規事實是否準確,過程是否清晰;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恰當;是否符合納入“黑名單”的范圍等。初審應當出具審核意見:建議納入或者建議不納入。
 
  (三)審核呈報
 
  管理辦公室整理好“黑名單”初稿,包括由各業務科室或稽查局填寫的《江門市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申報表》、納入“黑名單”的理由、管理辦公室出具的初審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等。管理辦公室將建議納入或者建議不納入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的初稿,呈報市局政策法規科審核后,組織市局領導班子合議。
 
  (四)合議討論
 
  合議人員為市局領導班子成員: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食安委專職副主任、稽查局局長,超過三分之二的班子成員到會,可進行合議。各相關科室、稽查局負責人列席會議。合議會議由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匯報初審情況,相關科室、稽查局負責人補充說明情況,各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表決。表決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同意或者不同意納入“黑名單”管理。
 
  (五)事先告知
 
  對經合議討論決定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當事人,由管理辦公室向當事人發出事先告知書,告知其如對本局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告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本局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按規定進行信息公布。
 
  (六)陳述申辯
 
  擬確定為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的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管理辦公室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記錄在案;如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管理辦公室應當報請市局領導班子重新合議。
 
  (七)審批
 
  對逾期未進行陳述申辯的或者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或者經市局領導班子重新合議仍然決定納入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的當事人,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將“黑名單”呈報相關領導審批后按規定程序辦理信息公布。
 
  (八)信息公布
 
  市局辦公室負責在政務網站醒目位置建立“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明確專人管理,及時更新信息。公布的信息應按照《江門市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信息表》上的內容填寫。
 
  管理辦公室將已公布的“黑名單”信息于5日內上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于建立全省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數據庫,供社會查詢。
 
  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公布的期限,應當與其被采取行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行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為兩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公布期限屆滿時,由管理辦公室組織監督檢查,在公布“黑名單”期間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將“黑名單”專欄中的信息轉入數據庫。
 
  五、工作要求
 
  各科室、稽查局要高度重視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管理工作,實現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預防和減少食品藥品事故的發生,實現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經營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守信褒獎、失信懲戒”的良好氛圍,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



 
地區: 廣東 江門市
標簽: 細則 違法 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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