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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 (粵農農規〔2020〕10號)

   2020-12-02 790
核心提示: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為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合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
 
    為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合法、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廳制定了《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2.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合法、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本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實施農業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應當適用《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本規則。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程序正當、綜合裁量原則。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同一行政區域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相應的幅度范圍內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數額和最高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低罰款數額與最高罰款數額之間的前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與最高罰款數額之間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于最低罰款數額與最高罰款數額之間的百分之六十;
 
    (二)只規定了最高罰款數額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于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六十;
 
    (三)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低罰款倍數與最高罰款倍數之間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倍數與最高罰款倍數之間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于最低罰款數額與最高罰款數額之間的百分之六十;
 
    (四)只規定最高罰款倍數未規定最低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倍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倍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于最高罰款倍數的百分之六十。
 
    第六條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高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情節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慮后實施處罰。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
 
    (七)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給予減輕處罰的,依法在法定行政處罰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故意轉移、隱匿、銷毀或偽造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一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同種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具體裁量標準按《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執行。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適用情形中未具體列舉、只表述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的,情形的判定由執法機構組織集體研究決定。集體研究的出席人員為執法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和案件經辦人。
 
    第十二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重大違法案件是指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沒收較大數額財物、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案件。
 
    沒收較大數額財物所指的較大數額,參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違反農業法律法規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四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提出的處罰建議,必須經單位內部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后方能報批簽發。
 
    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機關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六)當事人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七)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實施《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未列明的其他行政處罰,應當參照本規則進行自由裁量。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及時修訂《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本規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沒有列明的情況按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可以適用《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本規則,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處罰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進行細化和量化。
 
    第十八條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附件: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docx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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