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農業(漁業)主管局、局屬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市農業(漁業)行政處罰規范化建設,提高農業(漁業)系統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保證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杭州市農業(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也可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予以細化和量化。對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杭州市農業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杭州市農業(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杭州市農業局
2016年7月1日
杭州市農業(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一、基本原則
(一)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原則,維護我市農業(漁業)行政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實施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原則,執法流程合法有效,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
(四)堅持綜合裁量原則,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和客觀等因素,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二、量罰情節
(一)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3. 配合農業(漁業)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5.具有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1.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
2.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3.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4.主動投案,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違法事實的;
5.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1.實施違法行為,造成影響惡劣或嚴重后果的;
2.一年內農業(漁業)違法行為三次以上的;
3.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一定期限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4.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的;
5.故意隱瞞事實、轉移、隱匿或銷毀證據,提供虛假情況或材料的;
6.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執法人員、被害人等打擊報復的;
7.為首組織或聚眾違法的;
8.在共同違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9.教唆、脅迫、欺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10.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量罰情節的適用
從輕處罰原則上應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選擇適用較輕種類或較低幅度的處罰。從重處罰原則上應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選擇適用較重種類或較高幅度的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綜合考量、研究、討論等的基礎上,在合法、合理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予以裁量。
已經作為認定構成違法依據或裁量階次、分檔依據的情節,不再重復作為從重、從輕情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前述情形應單獨進行行政處罰或另有其他規定的,不作為從重、從輕情節。
三、裁量階次劃分及認定
違法行為按照相對嚴重程度原則上劃分為較輕違法、一般違法、嚴重違法三個裁量階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應當適用特定處罰種類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劃分為較輕違法、一般違法、嚴重違法、特別嚴重違法四個裁量階次。
基準中已明確各裁量階次具體認定依據的,原則上應按照規定的依據認定階次并裁量。基準中未明確各裁量階次具體認定依據,但已提出處罰裁量需考慮因素的,按照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合理認定階次并裁量。
具有兩項以上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適用“嚴重”階次裁量。具有三項以上從重情節,可以適用“特別嚴重”階次裁量。
四、行政處罰具體基準
行政處罰具體基準參見列表(對于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已制定行政處罰具體基準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局不再另行梳理、制定,各單位直接參照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五、其他
要妥善處理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與實現個案公正的關系,如適用裁量基準將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基準,但須經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并充分說明理由。
基準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本基準未盡事項,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辦理。
行政處罰具體基準列表1
《杭州市漁業資源保護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為推進我市農業(漁業)行政處罰規范化建設,提高農業(漁業)系統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保證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杭州市農業(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也可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予以細化和量化。對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杭州市農業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杭州市農業(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杭州市農業局
2016年7月1日
杭州市農業(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一、基本原則
(一)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原則,維護我市農業(漁業)行政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實施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原則,執法流程合法有效,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
(四)堅持綜合裁量原則,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和客觀等因素,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二、量罰情節
(一)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3. 配合農業(漁業)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5.具有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1.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
2.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3.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4.主動投案,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違法事實的;
5.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1.實施違法行為,造成影響惡劣或嚴重后果的;
2.一年內農業(漁業)違法行為三次以上的;
3.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一定期限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4.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的;
5.故意隱瞞事實、轉移、隱匿或銷毀證據,提供虛假情況或材料的;
6.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執法人員、被害人等打擊報復的;
7.為首組織或聚眾違法的;
8.在共同違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9.教唆、脅迫、欺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10.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量罰情節的適用
從輕處罰原則上應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選擇適用較輕種類或較低幅度的處罰。從重處罰原則上應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選擇適用較重種類或較高幅度的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綜合考量、研究、討論等的基礎上,在合法、合理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予以裁量。
已經作為認定構成違法依據或裁量階次、分檔依據的情節,不再重復作為從重、從輕情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前述情形應單獨進行行政處罰或另有其他規定的,不作為從重、從輕情節。
三、裁量階次劃分及認定
違法行為按照相對嚴重程度原則上劃分為較輕違法、一般違法、嚴重違法三個裁量階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應當適用特定處罰種類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劃分為較輕違法、一般違法、嚴重違法、特別嚴重違法四個裁量階次。
基準中已明確各裁量階次具體認定依據的,原則上應按照規定的依據認定階次并裁量。基準中未明確各裁量階次具體認定依據,但已提出處罰裁量需考慮因素的,按照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合理認定階次并裁量。
具有兩項以上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適用“嚴重”階次裁量。具有三項以上從重情節,可以適用“特別嚴重”階次裁量。
四、行政處罰具體基準
行政處罰具體基準參見列表(對于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已制定行政處罰具體基準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局不再另行梳理、制定,各單位直接參照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五、其他
要妥善處理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與實現個案公正的關系,如適用裁量基準將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基準,但須經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并充分說明理由。
基準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本基準未盡事項,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辦理。
行政處罰具體基準列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