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并經市委第87次常委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重慶市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要求和國務院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印發出臺了《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渝府發〔2014〕2號)。該方案除按國務院要求,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外,還在10個區縣和兩江新區推行了“先照后證”登記制試點。改革實施以來,全市企業數量快速增長,注冊資本大幅增加,市場主體結構不斷優化,投資活力明顯增強,改革紅利釋放,成效初顯。但在改革推進過程中,由于有些制度和措施不配套,還存在部門改革推進不同步、行業監管配套措施跟進不及時、后續監管制度尚待健全、信用約束監管還需強化等問題。為進一步落實和深化改革措施,強化部門責任,加強協同配合,統籌推進改革,根據市委25項重點改革專項工作部署和渝府發〔2014〕2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改革部署和渝府發〔2014〕2號文件各項改革措施,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革行政監管方式,依法加強市場監管,推進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平穩有序開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和民間創業熱情,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
二、深化改革內容
(一)推進落實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1.按照《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和渝府發〔2014〕2號文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行業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要求,除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登記時無需向工商部門提交驗資報告。
2.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期限的限制。積極引導公眾理性投資,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及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符合自身實力及公司經營需要。
3.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主要從設施設備、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的行業,不得將實繳注冊資本作為準入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驗資報告。確有注冊資本準入條件的,應區分大型、中小型、微型企業不同類型,制定不同的準入標準。
(二)全面推行“先照后證”制度改革。
4.依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工商登記前置許可項目改為后置的目錄,進一步減少前置許可項目,對我市原保留的50項前置許可項目作進一步調整,只保留47項作為工商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其余3項改為后置。
5.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市場主體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經營項目(指無需取得行政許可即可從事經營的項目);從事許可經營項目(指需取得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的項目),需取得相應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6.健全完善“先照后證”信息抄告工作機制,工商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制定有關配套措施,優化審批流程,對市場主體的登記、許可信息進行抄告。對實行“先照后證”登記的市場主體,工商部門在頒發營業執照時應書面提示申請人申辦相關行政許可,并將名稱、住所、經營項目、聯系方式等信息抄告同級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抄告信息5個工作日內,通過現場檢查、書面催辦等方式督促市場主體申辦相關行政許可,并于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法律、法規對許可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7.企業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的,允許其辦理備案手續。市場主體提供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的,即可予以登記。市場主體以產業園區內正在建造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可憑園區管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登記。微型企業、初創企業等市場主體利用住宅從事電子商務等不擾民的經營活動以及用于行政辦公、通訊聯絡的,免予提交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8.明確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管責任。工商部門根據日常監管、投訴舉報或公示抽查,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建立各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互通,推進執法協作。
9.引導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一步完善業主公約,加強市場主體以住宅用作經營的自治管理,明確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征求程序、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材料的相關流程及爭議解決途徑,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協調補償機制。
(四)同步推進與工商登記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改革。
10.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部門實施的與工商登記有關的行政審批項目(含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下同)及條件標準、辦理程序、辦結時限等逐項細化,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項目清單,接受社會監督,符合條件即予審批,限時辦結有關手續。
11.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改革要求,對原有與工商登記有關的管理規定進行調整和修改,取消對行政審批項目的不合理限制,不得限制審批的數量和固定審批時間,不得將工商年檢作為行政審批、證照審驗、資質認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條件。
12.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規范與工商登記有關的行政審批收費行為,不得在實施審批中搭車收費,不得設置門檻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評估、論證或咨詢,不得收取費用。
(五)推進年度檢驗制度改革。
13.改革企業年度檢驗、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全面推行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制度。開發建設符合統一公示格式和數據標準的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報送管理系統,如期開展年度報告申報工作,并及時按規定公示市場主體的年報信息。
(六)強化后續監管。
14.建立權責明晰的監管責任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建立權責一致的市場監管機制。工商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登記事項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行為的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許可經營項目和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行為的監管;許可經營項目涉及多個主管部門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15.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制定后續監管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本部門在后續監管中的責任分工、監管內容等,并報送監察部門,由監察部門監督實施,確保責任落實、監管到位。
16.建立市場主體抽查監管制度,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對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公示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按比例進行隨機抽查。制定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實施細則,細化抽查工作流程,確保程序正義、執法規范。
17.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在抽查監管中的作用,支持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財務、納稅情況、資本繳納等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證,促進市場自我管理、自我規范。
18.加強對“先照后證”市場主體的后續監管,工商部門對確不具備條件不能頒發許可證或批文的市場主體,經行業主管部門反饋信息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責令市場主體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行業主管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確定的行業管理分工,對主管行業承擔起“一管到底”的監管職責,對未取得許可證或批文擅自從事許可項目經營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處。
19.強化信用約束機制,建立政府推動和市場化運作的征信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制定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相關規定,完善信用約束;依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和企業聯合征信系統,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庫”和“違背市場競爭原則、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黑名單庫”。各部門要強化協作,實現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聯合信用約束和聯動響應機制,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嚴管格局。
20.探索實施連帶責任追究措施,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及嚴重違法、有其他違法記錄或消費者申(投)訴、舉報較多的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按照主體、客體及行為監管職能職責,針對違法市場主體的關聯企業、關聯片區和上下游企業等,制定具體的連帶追究措施,加大失信成本,促進守信經營。
(七)推進信息化建設。
21.建設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依托社會誠信管理系統平臺,由工商部門牽頭,建設市、區縣兩級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工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平臺上傳、接收、反饋市場主體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年度報告、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先照后證”市場主體的登記和許可信息自動抄送。
22.建設基于互聯網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年度報告、行政處罰等信息和企業自報信息向社會公眾的開放。
23.建設CA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工商部門依申請發放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憑電子營業執照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八)推進注冊登記便利化。
24.開發建設網上登記系統,推進網上登記服務,實現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管理。優化網上登記申報流程,開發智能化登記文書填報系統,為申請人申辦登記提供便利。
25.下放登記權限,將冠“重慶市”的企業名稱核準權由市工商局下放至區縣(自治縣)工商分局,將公司登記權下放至有條件的工商所,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26.創新登記服務方式,探索移動登記、代理登記等服務模式,為偏遠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申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記服務。
27.簡化登記程序,對簡易登記備案事項實行“審核合一”制,由原審查、核準兩個環節合并為“審核合一”一個環節,縮短辦結時限,提升登記效率。
28.推行“多證聯辦、并聯審批”制度,由各區縣(自治縣)行政服務大廳牽頭推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公章“多證聯辦、并聯審批”制度,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報、多證聯辦、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的登記審批流程,一次性辦結企業設立的相關證照和手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政府統籌協調,加強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有關部門任務分工,協同推進改革實施。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解決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二)強化部門責任。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綜合性改革,市級有關部門要積極落實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有關配套措施,細化目標任務,明確時間進度,做到統籌推進、協同配合,同步實施改革。
(三)廣泛宣傳引導。
進一步加大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引導投資創業者理性投資,激發全民創業活力。
(四)加強督查落實。
市監察部門和督查部門要加強對區縣(自治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工作的行政效能監察和督查,對改革推進不力、擅自設置審批門檻、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等問題,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調整目錄
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調整目錄
序 號 | 原前置行政許可項目 (共139項) | 保留的前置行政許可項目 (共47項) | 調整為后置的行政許可項目 (共92項)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 | |
2 |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 |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 | |
3 |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 |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 | |
4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 | |
5 | 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儲存 | 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儲存 | |
6 |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 |
7 | 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 | 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 | |
8 | 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 | 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 | |
9 | 民用槍支制造、配售 | 民用槍支制造、配售 | |
10 | 燃氣經營 | 燃氣經營 | |
11 | 液化氣儲配站、瓶裝供應站經營 | 液化氣儲配站、瓶裝供應站經營 | |
12 | 供電營業機構 | 供電營業機構 | |
13 | 國有、集體、私營礦山開采 | 國有、集體、私營礦山開采 | |
14 | 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山開采 | 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山開采 | |
15 | 航空客運 | 航空客運 | |
16 | 道路客運 | 道路客運 | |
17 | 銀行 | 銀行 | |
18 | 非銀行金融機構 | 非銀行金融機構 | |
19 | 基金公司 | 基金公司 | |
20 | 證券結算機構 | 證券結算機構 | |
21 | 證券公司 | 證券公司 | |
22 | 期貨交易所 | 期貨交易所 | |
23 | 期貨公司 | 期貨公司 | |
24 | 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 | 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 | |
25 | 融資性擔保公司 | 融資性擔保公司 | |
26 | 小額貸款公司 | 小額貸款公司 | |
27 | 權益類、合約類交易場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創新型機構 | 權益類、合約類交易場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創新型機構 | |
28 | 藥品生產、批發、零售 | 藥品生產、批發、零售 | |
29 | 精神藥品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制劑生產 | 精神藥品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制劑生產 | |
30 | 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生產 | 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生產 | |
31 | 麻醉藥品原植物種植 | 麻醉藥品原植物種植 | |
32 | 麻醉藥品生產 | 麻醉藥品生產 | |
33 | 血液制品經營 | 血液制品經營 | |
34 |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 |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 | |
35 | 醫療機構設立 | 醫療機構設立 | |
36 | 農藥生產、經營 | 農藥生產、經營 | |
37 | 出版單位 | 出版單位 | |
38 | 印刷復制企業 | 印刷復制企業 | |
39 | 發行企業 | 發行企業 | |
40 | 直銷企業 | 直銷企業 | |
41 | 外商投資企業 | 外商投資企業 | |
42 | 食品生產 | 食品生產 | |
43 |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其他飼料生產 |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其他飼料生產 | |
44 | 煙草生產、批發 | 煙草生產、批發 | |
45 | 保安服務 | 保安服務 | |
46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 |
47 | 營業性射擊場 | 營業性射擊場 | |
48 | 煤礦開采 | | 煤礦開采 |
49 | 水路客運 | | 水路客運 |
50 | 獸藥生產、經營 | | 獸藥生產、經營 |
51 | 汽車、車用發動機生產(僅限新建企業) | | 汽車、車用發動機生產(僅限新建企業) |
52 | 棉花經營者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 | | 棉花經營者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 |
53 | 會計師事務所 | | 會計師事務所 |
54 | 專用汽車生產(僅限新建企業) | | 專用汽車生產(僅限新建企業) |
55 | 國際聯網經營 | | 國際聯網經營 |
56 | 電子認證服務 | | 電子認證服務 |
57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
58 | 房地產開發 | | 房地產開發 |
59 | 港口經營 | | 港口經營 |
60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
61 | 運輸(站、場)經營 | | 運輸(站、場)經營 |
62 | 機動車維修經營 | | 機動車維修經營 |
63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
64 | 水路運輸服務 | | 水路運輸服務 |
65 |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 | |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 |
66 |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 |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
67 | 國際船舶管理 | | 國際船舶管理 |
68 | 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 | 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
69 | 外商投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 | | 外商投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 |
70 | 農作物種子經營 | | 農作物種子經營 |
71 | 種畜禽(含畜禽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或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畜 | | 種畜禽(含畜禽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或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畜 |
72 |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 | |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 |
73 |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 | |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 |
74 |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 |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
75 | 動物診療機構 | | 動物診療機構 |
76 | 特殊漁業捕撈 | | 特殊漁業捕撈 |
77 | 國有水域、灘涂的養殖 | | 國有水域、灘涂的養殖 |
78 | 生豬屠宰廠(場) | | 生豬屠宰廠(場) |
79 | 拍賣(含文物拍賣) | | 拍賣(含文物拍賣) |
80 | 二手車鑒定評估 | | 二手車鑒定評估 |
81 | 報廢汽車回收 | | 報廢汽車回收 |
82 | 再生資源、廢舊金屬回收 | | 再生資源、廢舊金屬回收 |
83 | 糧食收購 | | 糧食收購 |
84 | 旅館業、住宿業 | | 旅館業、住宿業 |
85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 |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 |
86 | 典當 | | 典當 |
87 | 殯儀館 | | 殯儀館 |
88 | 火葬場 | | 火葬場 |
89 | 殯儀服務站 | | 殯儀服務站 |
90 | 骨灰堂 | | 骨灰堂 |
91 | 社會公共墓地 | | 社會公共墓地 |
92 | 養老服務機構 | | 養老服務機構 |
93 | 職業中介機構 | | 職業中介機構 |
94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 |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 |
95 | 電影制片 | | 電影制片 |
96 | 電影發行 | | 電影發行 |
97 | 電影放映 | | 電影放映 |
98 | 演出經紀機構 | | 演出經紀機構 |
99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
100 | 文藝表演團體 | | 文藝表演團體 |
101 | 文物商店(收購、銷售文物) | | 文物商店(收購、銷售文物) |
102 | 電影進口經營 | | 電影進口經營 |
103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 |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 |
104 | 電視劇制作 | | 電視劇制作 |
105 | 娛樂場所經營 | | 娛樂場所經營 |
106 | 公共場所 | | 公共場所 |
107 | 飲用水供水與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 | | 飲用水供水與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 |
108 |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 |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
109 | 對外勞務合作 | | 對外勞務合作 |
110 | 設立認證機構(含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境外認證機構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 | | 設立認證機構(含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境外認證機構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 |
111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 |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 |
112 | 出售、收購、利用國家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 | | 出售、收購、利用國家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 |
113 | 在林區從事木材經營、加工 | | 在林區從事木材經營、加工 |
114 |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 | |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 |
115 | 林木種子經營 | | 林木種子經營 |
116 | 出售和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 | 出售和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
117 | 專利代理業務 | | 專利代理業務 |
118 |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含外資旅行社) | |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含外資旅行社) |
119 |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旅行社(含外資旅行社) | |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旅行社(含外資旅行社) |
120 | 餐飲服務 | | 餐飲服務 |
121 | 食品流通 | | 食品流通 |
122 | 鹽資源開發 | | 鹽資源開發 |
123 | 開辦制鹽企業(含非制鹽企業開發鹽資源) | | 開辦制鹽企業(含非制鹽企業開發鹽資源) |
124 | 食鹽(含碘鹽)生產 | | 食鹽(含碘鹽)生產 |
125 | 食鹽(含碘鹽)批發 | | 食鹽(含碘鹽)批發 |
126 | 報關業務 | | 報關業務 |
127 |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 |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
128 | 電信業務(含外資投資電信企業) | | 電信業務(含外資投資電信企業) |
129 | 快遞業務 | | 快遞業務 |
130 |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 | |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 |
131 | 煙草制品零售 | | 煙草制品零售 |
132 | 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 | | 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 |
133 | 經營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 | | 經營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 |
134 | 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 | | 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 |
135 |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 | |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 |
136 | 以土地資產為主企業辦理股東變更(或者股東、法定代表人同時變更) | | 以土地資產為主企業辦理股東變更(或者股東、法定代表人同時變更) |
137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年檢、變更、出質登記 |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年檢、變更、出質登記 |
138 |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 | |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 |
139 | 城鎮集體企業 | | 城鎮集體企業 |